六一二事件
六一二滋扰案,也称为六一二事件;发生于台湾戒严时期1987年6月12日在台湾台北市的冲突事件。
1987年6月10日,民主进步党谢长廷、洪奇昌与江盖世等人发起游行活动。为戒严以来最大规模的游行活动,刊登广告聚集群众,以反对立法院制定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为由,对在立法院内立法委员抗议,在6月12日上午,反共爱国阵线成员许承宗与吴东沂聚集群众前往立法院门口,举行其所谓反制民进党的活动,情绪激动群众相互叫骂对峙,并有肢体冲突。双方僵持至13日凌晨1时,始为警方驱散。后谢长廷、洪奇昌与江盖世遭台北地检署检察官陈清碧认为其对于路过之车辆、路人与执行维持秩序之员警施暴,以妨害公务、妨害秩序等罪嫌起诉。谢长廷另起遭诉侮辱公署罪,并合处罚,许承宗与吴东沂,则遭台北地检署检察官陈清碧以聚众施强暴迫罪嫌起诉[1]。
六一二滋扰案后续
六一二滋扰案后,一审判有期徒刑及褫夺公权[2],1990年高等法院改判本案,刑期1年,缓刑4年;之后当然上诉。争取保住律师资格,谢长廷为躲避法院判决书,将户籍迁往澎湖县马公市莳里里五邻一号的林自琢民宅[3],造成不少议论。7月7日,爱国阵线成员吴东沂向媒体爆料司法不公,指出首次开庭时,除被告与律师外,不相干的家属以及支持者也进入管制区,且以公务车接送谢长廷等人到庭应讯,首席检察官并公开迎接被告,开庭后又以公务车接送其离去;而台北地检署则回应,因民进党被告与观庭亲友共有六位拥有立法委员身份,检方接待他们是为尊重国会议员,而检方接送只是代表礼貌。另有民众检举市议员关说涉案人。另外,由于当时军方营运的台湾日报报导“6月12日当天,游行的群众是用钱发动的”,结果台湾日报台北办事处被民进党支持者抗议并攻击,其中一位老人被捕入狱,是为台湾日报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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