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发展法
《国家语言发展法》是中华民国为保障及推动各族群语言发展的法律,2007年2月2日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首次提出,全文共12条[来源请求],2017年7月3日由文化部再次提出,全文共16条[2]。该法案在2018年12月25日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全文17条,成为中华民国语言政策的法源依据,各项语文教育因而规划和修订,文化部则是在金曲奖国语奖项拟改为“华语”,台、客、原住民书面语将冠名“台湾”,文化部长李永得于2021年1月16日表示,为尊重台湾各族群的语言,初步规划将书面语正式名称改为“台湾台语、台湾客语、台湾原住民族语、马祖语、台湾手语”[3],目前就机关研商意见,整体考量是否调修。
国家语言发展法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Languages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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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2019年1月11日[1]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文化部 |
目 | 建设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国家语言发展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源起
该法案立法精神,根源于1983年,由中华民国政府研拟制定之《语文法草案》,当时拟定机关为教育部;但台湾社会对《语文法草案》忽略各族群母语、独尊国语(华语)的立法精神颇为反弹,草案最终被撤回。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台湾原住民语言列为“即将濒临”母语,教育部再搜集国外相关资料,重新整合《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草案》、《语言公平法草案》中央研究院语言学研究所草拟之《语言文字基本法草案》,重新拟具《语言平等法草案》,并寻求立法通过。
2003年,《语言平等法草案》主政单位转为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法律条文从规范母语运用转为“文化保存”及国家语言发展为主轴,历经中央政府跨部会研议后,重点涵盖至国家语言之定义、主管机关、权利、保护与发展。另外该法律则强调尊重各语言之多元性、平等发展及传承延续。
2016年12月,文化部委托国立台中教育大学台湾语文学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方耀干主持国家语言发展法之研究与规划计划案,2017年6月30日完成计划案提交《国家语言发展法草案》给文化部。
2018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国家语言发展法》全文17条[4]。
2019年1月9日,总统蔡英文签署华总一义字第10800003831号总统令公布此法。[5]
2021年7月底至8月初及10月,文化部依据《国家语言发展法》第5条规定,会同客家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教育部等部会,召开第一次国家语言发展会议。2021年10月举办正式大会。7月底至8月初先行召开八场分场论坛,主题为:“国家语言尊荣感、国家语言生活化、国家语言学习力、国家语言应用力”,由国立台湾师范大学承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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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 ^ 文化部公告.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PDF). 中华民国文化部. 2017-07-03 [2017-08-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8-27) (中文(台湾)).
- ^ 陈政伟 (编). 文化部推金曲獎項正名 國語改為華語. 台北[市]. 中央社 CNA. 2021-01-16 [2021-06-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30).
- ^ 江昭伦. 「國家語言發展法」三讀通過 鄭麗君:歷史性一刻. yahoo!新闻 (中央广播电台). 2018-12-25 [2018-1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5) (中文(台湾)).
- ^ 制定国家语言发展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华民国总统府
- ^ 文化部2021國家語言發展會議新聞稿. 中华民国文化部. 2021-07-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