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 (日本)
国会(日语:国会/こっかい kokkai)是日本的最高立法机关暨最高权力机构,前身为1890年依《明治宪法》成立的帝国议会,现今依《日本国宪法》第41、42条设置,实施两院制,由相当于下议院的众议院、以及相当于上议院的参议院构成。今众议院议员设465席、参议院议员设248席,选民则为18岁以上的日本国民[1]。
国会 国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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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回国会 | |
种类 | |
种类 | |
架构 | 参议院 众议院 |
领导 | |
众议院议长 | |
参议院议长 | |
结构 | |
议员 | 713 465 众议院议员 248 参议院议员 |
参议院政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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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政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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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 |
参议院上届选举 | 2022年7月10日 |
众议院上届选举 | 2021年10月31日 |
会议地点 | |
日本东京都永田町千代田区国会议事堂 | |
网址 | |
参议院 - www.sangiin.go.jp 众议院 - www.shugiin.go.jp |
由于日本实施内阁制,国会议员可兼任内阁阁员,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亦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推选。今日本国会的主要政党为自由民主党、立宪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日本维新会、国民民主党等,而最大党为自由民主党。
概要
日本国宪法中,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被定位为“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宪法第41条)。另外,也有作为“国民代表机关”的性质(宪法第43条第1项)。
举行国会议事的国会议事堂所在地是东京都千代田区永田町1丁目7番1号。一般以“永田町(ながたちょう)”来指代国会或国会议员(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
国民代表机关
国会由众议院(下议院)及参议院(上议院)两议院构成之(宪法第42条),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国会议员。在总选举中选出的众议院议员和在通常选举中选出的参议院议员)组成之(宪法第43条第1项)。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日本宪法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宪法第41条)。
这里,“最高机关”的含义成了问题。在这一点上,宪法学说上认为政治美称说是一般说法上的见解。 所谓政治美称说,是指由于国会在各种国家机关中仅次于作为主权者的国民的地位很高,应该代替国民在整个国家政治上拥有强大的发言权,因此“最高机关”是国会在代表国民、作为位于国家政治中心之重要机关这一点上被赋予的政治美称。由于宪法采用分权制、内阁得以解散众议院、违宪立法审查权之存在、司法权之独立等原因,该见解不对“最高机关”认同特别的法律意义。关于这一点,也有见解表示出更加积极的含义。
- 统括机关说 - 国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位于内阁、裁判所之上,在整个国家政治方面有最终的决定权。
- 最高责任地位说 - 国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国民承担国家政治整体责任,具有调整行政、司法之作用。
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为“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宪法第41条)。
这意味着大日本帝国宪法中的帝国议会(1890年-1947年)停留在赞助天皇立法权的地位(赞助机关),而国会则是垄断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机关)。
并且,详细看这个规定的话,“唯一”和“立法”的意义成为问题。
“唯一”的含义
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有以下两个含义。
- 国会中心立法原则(国会中心立法主义)
- 国家进行的立法,除了宪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通常都是必须通过国会进行的原则。作为该原则例外的“特别规定”,可以列举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各议院基于其自律权规定的议院规则(宪法第58条第2项)以及最高裁判所规定的最高法院规则(宪法第77条第1项)。
- 本原则彰显自(1)行政权以紧急命令和独立命令的形式,不通过议会而是独立进行立法的立法二元制(大日本帝国宪法中的紧急敕令和独立命令等)的废止,以及(2)实行行政权的立法,仅限于根据执行法律执行必要的细则的执行命令和法律委托的委托命令的立法一元制的采用(参照宪法第73条第6号)。
- 国会单独立法原则(国会单独立法主义)
- 根据国会的立法,即使没有国会以外的机关的干预,也只能通过国会的决议之原则。作为对这个原则的例外,宪法规定了地方自治特别法的制度(宪法第95条)。
- 本原则彰显自大日本帝国宪法所规定天皇对立法干预之废除,法律只能通过国会表决来设立(宪法第59条第1项)。
“立法”的含义
日本国宪法第41条“国家唯一立法机关”所说的“立法”,不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立法(国会制定的“法律”这一国法形式的法律规范的确立),而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立法(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的确立)。
其理由是如果将宪法第41条的“立法”解释为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立法,则变成了没有“只有国会有权制定国会制定的法律形式的法律规范”意思的规定。因此,虽然被理解为实质意义上的立法,但是关于实质意义上的立法内容,围绕一般、抽象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范围的见解是不同的。
沿革
前史
- 1868年(庆应4年/明治元年)1月27日 - 制定三职分课、设定了由各藩派遣来的贡士组成的下议事所。
- 同年6月11日(旧历闰4月21日) - 根据政体书,作为设定在太政官之下的立法机关被规定为议政官。
- 1869年(明治2年)3月7日 - 作为由各藩选出的代表等组成的议事机关,公议所开院。
- 同年7月8日 - 将公议所改组为众议院。
- 1870年(明治3年)5月28日 - 集议院开会。
- 1871年(明治4年)9月13日 - 将太政官分为三院,立法机关为左院(集议院属于左院,之后于1873年6月废止)。
- 1874年(明治7年)4月14日 - 板垣退助等人提出了民选议院设立建白书。之后,地方政府召开会议等,寻求议会的开设、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保障等的自由民权运动变得活跃起来。
- 1875年(明治8年)4月25日 - 根据大阪会议上的协定,颁布立宪政体诏书。因此,废除左院,设定作为立法咨询机关的元老院。
- 1881年(明治14年)10月12日 - 明治天皇颁布国会开设诏书。政府承诺10年后成立议会。
帝国议会时代
-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 - 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作为立法的赞助机关(事实上的立法机关),规定由担任下院职务的民选议员组织的众议院和担任上院职务的华族议员、敕任议员等组成的贵族院两院来组成帝国议会。
- 1890年(明治23年)6月10日 - 第1届贵族院多额纳税人议员选举实施。
- 同年7月1日 - 第1届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实施。
- 同年7月10日 - 第一届贵族院伯爵·子爵·男爵议员选举开始。
- 同年9月29日 - 首次任命贵族院敕选议员。
- 同年11月25日 - 第1届帝国议会召开。
- 同年11月29日 - 第1届帝国议会开院式。大日本帝国宪法施行。
- 1928年(昭和3年)2月20日 - 第1届普通选举实施。废除纳税额限制选举,实现满25岁以上成年男性作为选择的普遍选举。
- 1936年(昭和11年)11月7日 - 帝国议会议事堂(现在的国会议事堂)在东京市麹町区永田町竣工。
- 1946年(昭和21年)4月10日 - 帝国议会最后的众议院总选举实施。满20岁以上的男女普遍选举得以实现。
- 同年12月27日 - 最后的帝国议会(第92议会)召开,第二年3月31日闭会并解散。
国会时代
- 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 - 《日本国宪法》公布。作为立法机关,规定由民选议员组成的众议院(由帝国议会维持与继承的下议院)和参议院(代替废止的贵族院的上议院)两院来组成国会。
- 1947年(昭和22年)4月20日 - 第1届参议院议员通常选举实施。
- 同年4月25日 - 第23届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实施。
- 同年5月3日 - 《日本国宪法》实施。
- 同年5月20日 - 根据《日本国宪法》,第1届国会召开。
- 1960年(昭和35年) - 尾崎纪念会馆在国会前庭为纪念尾崎行雄而开馆。
- 1972年(昭和45年)3月 - 作为议会开设80周年纪念活动的一环,宪政纪念馆开馆(包含了尾崎纪念会馆)。
- 1990年(平成2年)11月29日 - 在参议院正式会议场举行“议会开设百年纪念仪式”。
- 2000年(平成12年)11月29日 - 在参议院正式会议场举行“议会开设一百一十年纪念仪式”。
- 2010年(平成22年)11月29日 - 在参议院正式会议场举行“议会开设一百二十年纪念仪式”。
- 2020年(令和2年)11月29日 - 在参议院正式会议场举行“议会开设一百三十年纪念仪式”。
构成和组织
两院制(众议院、参议院)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之。两议院都是由作为主权者的国民选举选出的国会议员(众议院议员465人,参议院议员248人)组织的,是民选议院型的两院制(众议院相当于下议院,参议院相当于上议院)。
作为辅佐两院的机构,各议院设有事务局和法制局,另外作为不直属议院的辅佐机构有国立国会图书馆。 此外,为了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的国会弹劾法官,设立了法官上诉委员会和法官弹劾法院。
两院协定会
如果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决议不一致,为了进行调整,将召开两院协定会。 关于预算、条约的承认、内阁总理大臣的指名,在决议不同的情况下一定会召开,关于法律草案,在决议不同的情况下,在众议院请求协商会的时候以及参议院请求协商会,众议院同意的时候召开。
众议院的优越
众议院和参议院各自作为国会的一院占据对等的地位,不过,在宪法上或者法律上有众议院的决议优先的情况(众议院的优越)。
但是,在参议院的紧急集会上,作为众议院预算先议权的例外,可以比众议院先在参议院审议预算并进行表决,但不能将内阁没有提交权的宪法修改作为议题。
各议院的干部
根据国会法,各议院设有以下干事(国会法第16条、26条等)。
- 议长
保持议院秩序,整理议事,监督议院事务,代表议院(国会法第19条)。
- 副议长
在议长发生事故或缺少议长时担任议长职务(国会法第21条)。
- 临时议长
议长及副议长都在发生事故时担任议长职务(国会法第22条第1项)。
- 常任委员长
- 秘书长
在议长的监督下,统理议院的事务,在公文上签名(国会法第28条第1项)。
- 参事
根据秘书长的命令管理事务(国会法第28条第2项)。
任期
在参议院,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一半议席。参议院与众议院不同,参议员是固定任期的,不能提前与众议院一同改选,因此参议院与众议院的选举在大部分时间不会同时举行,但曾经在1980年,1983年及1986年同时举行。
在众议院,众议员任期最长为四年,但首相有权向天皇提请要求提前举行大选。首相指名选举以众议院的选举结果为基础,因此,在众议院获得多数的政党通常会成为执政党,而执政党的党领袖会成为首相。
注释
参考文献
- ^ 日本眾院通過18歲可投票 東亞僅台灣維持20歲. [2016-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