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亲
定义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民法》第969条规定,包括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此一规定,使姻亲的范围,较一般的立法例限于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更为广泛[2],故为避免姻亲的范围太过广泛,该规定并未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纳入范围[3],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评将有违伦常之近亲可能得以结婚,例如父子分别与一对姊妹结婚将使父子成为连襟,或是兄弟与母女结婚,使母女成为妯娌,造成婚后相互间辈分有违伦常,但不属于禁止结婚的姻亲范围。
一旦成立姻亲关系,有时法律会规范一定范围内的姻亲关系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会禁止结婚(中华民国民法第983条)、收养(中华民国民法第第1073-1条),法官的回避(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项)、证人拒绝证言(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第1项)等,都以须成立法律上的姻亲关系并符合具体条文限定的范围有关。尤其在夫妻与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间还可主张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民法第1114条第2款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
但依中华民国民法第971条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因此,若当事人间一方与其配偶离婚或结婚经撤销,姻亲关系即归消灭,不复存在。但须留意者为,死亡并非姻亲关系消灭之原因。[4]。
传统社会关系
在古代氏族父系社会,已婚女性被视为夫家的成员,与姻亲(婆家)会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有时甚至超过自己的原生家庭(娘家),例如与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大伯、小叔)、未婚姊妹(大姑、小姑)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时也要照顾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与丈夫另外组织核心家庭,传统上媳妇也常要探望翁姑并帮忙做家事。男性与妻家的关系通常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离,虽然对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兄弟(大舅、小舅)、未婚姊妹(大姨、小姨)也要有一定的照顾(只限妻之父母兄弟姊妹,传统上妾之父母兄弟姊妹并非家主家之姻亲,两家没有亲属关系),但传统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娘家通常也会被视为客人,这很大程度因为传统氏族社会聚族而居,妻子通常由村外迎娶回来,妻子娘家通常也有一定距离,不能时常探望,因此已婚妇人称为外嫁女。
辈份关系
长辈
配偶之血亲
- 丈夫的父亲:家翁、家官、家公、公公、阿公、老爷。
- 丈夫的母亲:家婆、家娘、家姑、婆婆、阿婆、奶奶。
- 妻子的父亲:岳父、岳丈、丈人老、丈人、外父、老丈人。
- 妻子的母亲:岳母、丈母娘、外母、丈人哀、老丈母。
血亲之配偶
- 父亲之兄之妻子:伯母
- 父亲之弟之妻子:婶婶
- 父亲之姐妹之丈夫:姑丈、姑父
- 母亲之兄弟之妻子:舅妈、舅母
- 母亲之姐妹之丈夫:姨丈、姨父
- 生母的再婚配偶:继父(但继父若收养继子女则变为养父,转为拟制血亲)。
- 生父的再婚配偶:继母(但继母若收养继子女则变为养母,转为拟制血亲;在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中,庶出子女的生父的嫡妻是嫡母,而嫡母必然同时是这些庶子女的养母,属拟制血亲)。
平辈
血亲之配偶
- 兄长的妻子:嫂、嫂子。通常大哥(长兄)的妻子称为大嫂(长嫂),二哥的妻子称为二嫂,以此类推。
- 弟弟的妻子:弟妇、弟媳、弟媳妇、弟妹。
- 姐姐的丈夫:姐夫。
- 妹妹的丈夫:妹夫、妹婿。
配偶之血亲
- 丈夫的兄长:大伯[注释 1]、大伯子、大伯兄。女子也常跟随丈夫称呼其兄长,按排行依次称作大哥、二哥等。
- 丈夫的弟弟:小叔[注释 2]、小叔子、小叔弟。女子通常跟随丈夫直接称呼其弟弟的名字。
- 丈夫的姐姐:大姑[注释 3]、大姑子、大姑姐。女子也常跟随丈夫称呼其姐姐,按排行依次称作大姐、二姐等
- 丈夫的妹妹:小姑[注释 3]、小姑子、小姑妹。女子通常跟随丈夫直接称呼其妹妹的名字。
- 妻子的兄长:大舅[注释 4]、大舅子、大舅兄。男子也常跟随妻子称呼其兄长,按排行依次称作大哥、二哥等。
- 妻子的弟弟:小舅[注释 4]、小舅子、小舅弟。
- 妻子的姐姐:姨姐。男子通常跟随妻子称呼其姐姐,按排行依次称作大姐、二姐等。
- 妻子的妹妹:姨妹、小姨、小姨子。男子通常跟随妻子直接称呼其妹妹的名字,称小姨子有轻佻或轻微的贬义。
- 妻与夫之弟(即弟与兄之妻)为叔嫂关系。
- 妻与夫之妹(即妹与兄之妻)、妻与夫之姐(即姐与弟之妻)均为姑嫂关系。此处的嫂不以长幼论,既可以是小姑与嫂子,也可以是大姑与弟媳。
- 夫与妻之兄(即兄与妹之夫)、夫与妻之弟(即弟与姊之夫)均为郎舅关系。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 丈夫的兄长的妻子:古称
姒 、姒妇[5],今称大伯妇、大伯嫂、大姆仔。日常称呼时,女子往往跟随丈夫一起称呼丈夫的兄长的妻子为嫂子或阿嫂。在中国北方也常见借用自己的孩子所使用的称呼,如(孩子)他大娘。 - 丈夫的弟弟的妻子:古称娣、娣妇[5],今称小叔妇、小婶子、小婶仔、小叔弟妇。日常称呼时,女子往往直呼丈夫的弟媳的名字。在中国北方也常见借用自己的孩子所使用的称呼,如(孩子)他婶婶。
- 丈夫的姐姐的丈夫:大姑夫、大姑姐夫。日常称呼时,女子往往跟随丈夫一起称呼丈夫的姐姐的丈夫为姐夫。
- 丈夫的妹妹的丈夫:小姑夫、小姑妹夫。日常称呼时,女子往往直呼丈夫的妹夫的名字。
- 妻子的姐姐的丈夫:大姨夫、大尹子、大姨姐夫、大连仔。日常称呼时,男子往往跟随妻子一起称呼妻子的姐姐的丈夫为姐夫。
- 妻子的妹妹的丈夫:小姨夫、小尹子、小姨妹夫、小连仔。 日常称呼时,男子往往直呼妻子的妹夫的名字。
- 妻子的兄长的妻子:大舅妇、大妗子、大舅嫂。日常称呼时,男子往往跟随妻子一起称呼妻子的兄长的妻子为嫂子或阿嫂。
- 妻子的弟弟的妻子:小舅妇、小妗子、小舅弟妇。日常称呼时,男子往往直呼妻子的弟媳的名字。
- 兄之妻与弟之妻的亲属关系,古称“娣姒”关系,现代标准汉语称妯娌(拼音:zhóulǐ,注音:ㄓㄡˊ ㄌㄧˇ),闽南语称同姒仔(tâng-sāi-á)[6]。 同一男子的妻妾之间也合称娣姒,其中年长的妻妾称年幼的妻妾为娣,年幼的妻妾称年长的妻妾为姒。[5]
- 姐之夫与妹之夫的亲属关系为娅婿[7],俗称连襟[8]、联襟、襟兄弟、连袂、连桥,闽南语称大小连仔、同门仔。
后辈
注释
参考文献
- ^ 高, 凤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图书. 2013: 9. ISBN 978-957-11-7263-7.
- ^ 陈, 棋炎; 黄, 宗乐; 郭, 振恭. 民法親屬新論. 台北市: 三民书局. 2013年: 37. ISBN 978-95714-5712-3.
- ^ 刘昌仑; 陈郁仁. 阿崙法律會客室--可以和大嫂 妹妹結婚嗎?. 人间福报. 2004-12-29 [2023-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 ^ 林, 秀雄. 親屬法講義. 台北市: 元照. 2019年3月: 36–37. ISBN 978-957-43-5923-3.
- ^ 5.0 5.1 5.2 娣姒. 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国家教育研究院. [2023-09-14] (中文(台湾)).
- ^ 同姒仔. 台湾闽南语常用词辞典. 中华民国教育部. 2011 [2015-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21).
- ^ 娅婿,汉典
- ^ 连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汉典
延伸阅读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