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于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加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条文。但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此在其立法后,备受质疑其无法有效吓阻贪污与贿赂。故在2008年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法草案拟将其刑上限提高为10年[1]

案例

参考文献

  1.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拟提高到10年. 新华网. 2008-08-25 [2008-09-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24).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