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物为依一般使用方式,使用一次即为消灭或改变本质,而无法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消费物可为消费借贷消费寄托的标的物。订立使用消费物为目的的契约须移转物的所有权[1]。与非消费物相对,如酒、米、柴、盐、油及金钱[2][3]等属之,而金钱较特殊,金钱因一次使用后,移转于他人,无法再使用,所以为消费物[2][4]

参见

参考文献

  1. ^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3,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2. ^ 2.0 2.1 王泽鉴,《民法总则》,页228
  3.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4. ^ 页267,《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消费物与不消费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