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是指一个国家内为特别的目的、或区别于其他地方行政单位,而设立的自治地方或地区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级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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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省级行政区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创建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创建时间 | 1997年 |
数量 | 2个[1](1999) |
下级 | 区(香港)、堂区(澳门)(非政权性区域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两个相当于省级的特别行政区,即香港及澳门,均位于广东珠江口。两地亦合称为“港澳”或“港澳地区”。
- 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语: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澳门特别行政区 (葡萄牙语: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澳门原为中国明朝领土,后被葡萄牙所占领;香港则原为中国清朝领土,后被英国先后割让(香港岛、九龙半岛)及辟为租界(新界)。两地与中国本土分治的政治格局维持至20世纪后期。
由于香港新界地区的租期至1997年届满,衍生了香港前途问题。此时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故藉两者之间开展了香港前途问题的谈判。根据1984年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和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香港主权由英国交还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2]。中国政府并在澳门回归后,使用同样的方法,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于大多数政务(除国防及外交)实行高度自治,其国内法律基础是基本法、国际法律基础为《中英联合声明》及《中葡联合声明》。
高度自治
1981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应因台湾问题,提出统一台湾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构想。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该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中保持不变,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源。
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第十二条,特别行政区是在必要时得设立、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国省级行政单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3][4][5][6]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首长称作为行政长官(俗称“特别行政区首长”,简称“特首”)。港澳特区的官员必须分别由港澳出身的人士担任。
国籍
根据香港法例及澳门法例,香港人和澳门人不一定是中国籍,而可以是英国籍、葡萄牙籍或其他国籍。任何国籍人士只需要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或澳门、通常居于当地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或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即可以成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7]
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的比较
县级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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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创建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创建时间 | 1968年 |
数量 | 1个(2015) |
应用范围 |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本级政府 |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下级 | 卧龙镇、耿达乡 |
除了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中国内地在地方行政上也具有名为“特别行政区”的单位,但其性质则与前者甚为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还设有县级的韶山特别行政区、庐山特别行政区、双湖特别行政区。
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983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汶川县卧龙特别行政区成立,同年7月改名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与保护区管理局合署办公。卧龙特别行政区是四川省的一个特殊政区,现有人口5343人,由卧龙镇和耿达镇组成,行政区划属汶川县,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辖,但实际管理则是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卧龙特别行政区的辖区与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全重合。
六枝特区
196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西南煤矿建设指挥部,负责六枝、盘县、水城等地的煤炭勘探、矿区建设工作。1965年4月29日,成立六枝矿区,矿区人民委员会驻六枝,归贵州省管辖。1966年2月2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66)第119号文批准,六枝县、普定县和镇宁县划出八个公社设置六枝特区,六枝县复名郎岱县。1967年底,西南煤矿建设指挥部从六枝迁到水城,将指挥部改为六盘水地区革命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六枝特区划归六盘水地区领导。
台湾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从未放弃对中华民国实控地区、即所谓“台湾地区”的主权主张。该地区以台湾、澎湖群岛为主体,有金马、东沙等外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行政区划体系中,大体沿用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的划分。法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台湾、澎湖列岛划为台湾省,其余分属福建省、广东省及海南省。
1981年9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与政策。表示“国家实现统一以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建议由两岸执政的国共两党举行对等谈判。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就叶剑英的谈话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从宪法层面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薛顿贺尔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提出[8]:
“ | 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 ” |
1992年10月12日,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指出:“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即积极促进祖国统一。我们再次重申,中国共产党愿意同中国国民党尽早接触,以便创造条件,就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逐步实现和平统一进行谈判。在商谈中,可以吸收两岸其他政党、团体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9]
邓小平对于未来两岸统一以后的政治构想,是以省级特别行政区的方式管理台湾,但台湾比香港和澳门更具有自治权,如军队、外交、司法、政治制度等,被归为邓小平理论的一部分。确立政府的态度,首先尊重维持现状,其次统治为基本路线。但这种构想当前则不为台湾民众所广泛接受。而依据2011年国立政治大学和2013年TVBS等机构所做的民意调查,皆显示大部分台湾人支持“维持现状”[10][11]
2017年,根据台湾自由时报引述香港传媒报导,有学者建议在厦门设立“台湾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来作为试验“台湾特区护照”,以此开始渐进式的解决台湾问题。[12]
中华民国
曾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中华民国曾设置若种特别行政区,通常作为行政区预备改制前的过渡性区划。大致可归类为:
- 建省前的行政区划单位:如民国初年所设察哈尔特别区、绥远特别区、热河特别区、川边特别区等四特别区,或1949年的海南特别行政区。
- 外国归还领土:威海卫行政区、东省特别区等。
- 地方武装割据区域:陕甘宁边区等。
- 风景名胜或地理位置特殊地区:阳明山管理局等。
- 历史文化或地理环境特殊:西藏地方、蒙古地方(国民政府未实际统治)。
中国抗日战争期间,大日本帝国在中国扶植的傀儡政权亦有设置特别行政区划。如河北省设置的真渤特别行政区、真定行政区。此类行政区隶属于省,下辖县。有当代研究者认为,“与道相比,军事色彩更浓”[13]:147。
特别行政区 | 性质 | 后继建制 | 设置年份 | 所在位置(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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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特别区 | 建省前行政区划 | 察哈尔省 | 1914 | |
绥远特别区 | 绥远省 | 1914 | ||
热河特别区 | 热河省 | 1914 | ||
川边特别区 | 西康省 | 1914 | ||
海南特别行政区 | 不适用[注 1] | 1949 | ||
威海卫行政区 | 外国归还领土 | 抗战胜利后改为威海卫市,为山东省省辖地区 | 1930 | |
东省特别区 | 九一八事变后,中东铁路沿线地区被日军及满洲国占领 | 1924 | ||
陕甘宁边区 | 地方武装割据区域 | 1947年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国民政府认定为非法叛乱区域 | 1937 | |
西藏地方 | 历史文化或地理环境特殊 | 不适用[注 2] | 1928 |
未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澎金马离岛特别行政区:中华民国未来规划走向中,曾出现六星计划。2008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候选人谢长廷认为各县市的国际能见度都很低,依各地的行政区编制,地方的人才以及能力也不足,主张将台湾分成六大地区(省或州),再加上澎金马合并为离岛特别行政区,中华民国的国际竞争力才能大幅地跃升。而另外前中华民国副总统吕秀莲提出过“四省两特双首都”的规划,其中也包括澎金马离岛特别行政区。但最终并未实现该计划。
山地特别行政区:前中华民国副总统吕秀莲曾提出“四省两特双首都”主张,是以河川流域划分为北、中、南、东四个行省,设置山地与离岛两个特别行政区。但最终皆未实现该计划。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1年,荷兰华裔商人杨斌向朝鲜政府建议在新义州效仿香港、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朝鲜政府在接受有关建议后设立新义州特别行政区,希望效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国两制模式建立对外联络的窗口。然而,特区改革未能如期完成,受到朝鲜政府任命的特区长官杨斌在上任之前,就因涉嫌逃税等多个经济罪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逮捕,并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此后,朝鲜实质上放弃了该项目。
注释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7-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1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英双方 ,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北京. 1984-12-19 [2020-05-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28) (中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 ^ 中国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单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人民网
- ^ 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7).
- ^ 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6).
- ^ 入境事務處:居留權. [2015-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5).
- ^ 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設想. 1983-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23).
- ^ 存档副本. [2019-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8).
- ^ 「民眾對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民意調查 (PDF).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3-12-16).
- ^ 最新民調 71%民眾希望台灣獨立. 苹果日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3) (中文).
- ^ 北京將發行「台灣特別行政區護照」?陸委會駁謬議. 台北: 自由时报. 2017年7月3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8月1日) (中文).
- ^ 傅林祥. 《抗战时期日伪河北省政区变迁》. 历史地理(现名:历史地理研究) (上海市: 复旦大学、中国地理学会). 2014, (2014年第1期): 142—153. ISSN 2096-6822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