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税
现行税制
香港
香港一直没有实施股息税。于2013年,左翼21提出的税制改革中,提出开征股息税。[2],及后于2016年立法会选举,多个泛民政党及候选人同样提出开征股息税的诉求,包括街工、工党等,唯政党间均没有进行具体方案研究,分析实施后对社会及公共财政的影响。
尽管海外投资者买卖港股并不需要向香港缴纳股息税,但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代扣其注册所在地的股息税。此外,香港投资者如购买海外股票,可能会被所在市场的国家收取股息税。例如和香港没有双边税务安排的美国股市,香港投资者需要缴纳30%股息税,而内地投资者买卖美股只需要缴纳10%股息税,因为内地和美国有相关税务优惠安排。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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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因应对股息税的定义不同,除了股息以外,社会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非劳动收入”是否应纳入股息税的征收范围有不同看法。
支持意见
有言论认为,企业一般会被视“法人”,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义务与责任。而其责任应与其股东分开对待,因此,向企业征收如利得税等税项,并不等于股东已就企业所得履行缴税责任。[3]
由于掌管企业的富人主要收入来源为股息等“非劳动收入”,因此他们都不受如薪俸税等向“劳动收入”征税的税项影响,令他们所课的税项远较他们从社会所得的低。为了让社会资源及财富得以公平分配及运用,富人应就股息收入课税。
反对意见
开征股息税容易造成企业的收入被双重征税,特别是在实行利得税的地区;如要避免双重征税又要有效地防止避税,便须制订繁复的法例和税收抵免机制。同时,在实施地域来源原则征税的地区如香港,投资者可选择投资外地的公司,以逃避缴交股息税。
而且股息税收入容易受经济周期及企业的派息政策影响,继而破坏政府收入的稳定性。如当经济不景,企业盈利较低时,派息亦会较少。同时,企业即使录得盈利,可能选择不派发股息。
发展
工党建议[4]
工党建议每年股息收入的首25万元免税,余额计入其利得税中的应评税利润,即以平均股息率2.5%计算,相当于拥有1,000万元股票资产的个人或公司才须缴交股息税。股息税率按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或利得税税率计算。工党同时建议豁免强积金及认可退休保障计划缴付股息税,以保障市民的退休收入。工党以现时主板市值20万亿元[来源请求],平均股息2.5%估算,假设派发股息的一成需要征税,税收相当于100亿元。以2015年至2016年度香港政府财政预算案计算,每年增加100亿元相当于增加每年收入的25%。[5]
例子:
退休夫妇 | 医生 | 某富豪 | 某法团 | |
---|---|---|---|---|
年薪或利润 | 0元 | 600,000元 | 55,000元 | 100,000,000元 |
股息收入 | 500,000元 | 10,000元 | 2,000,000,000元 | 10,000,000元 |
总入息或利润 | 500,000元 | 610,000元 | 2,000,055,000元 | 110,000,000元 |
现行免税额 | 240,000元 | 410,000元[tb 1] | 120,000元 | 0元 |
股息免税额 | 250,000元 | 10,000元 | 250,000元 | 250,000元 |
应评税收入或利润 | 10,000元 | 190,000元 | 1,999,685,000元 | 109,750,000元 |
应缴税款[tb 2] | 200元 | 20,300元 | 299,952,750元 | 18,108,750元 |
现行税款 | 0元 | 20,300元 | 0元 | 16,500,000元 |
反对意见
影响退休人士生活:由于设有250,000元免税额,再加上现行薪俸税的免税额,一对退休夫妇股息收入超过490,000元才须缴税;而且是采用累进税制,股息收入600,000元,应缴税款只是7,200元。
自行申报股息收入,评税工作困难:由于设有250,000元免税额,估计需要缴交股息税的个案不多,税务局毋须增加大量人手,亦可处理额外的评税工作,相对以百亿元计的税收,相关的评税成本绝对物超所值。
双重征税:公司法团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倘若公司法团欠交税款,股东是不用“上身”;而同样道理,公司法团缴付利得税,亦不能当作股东已缴交税款。
其他地区
大部分发达经济体都有征收股息税,新加坡与香港是少数例外。一般征收方法分为总入息评税,以及双轨入息评税。
英国、美国、澳洲、台湾等地,将股息计入应评税入息,以累进税率征收,即总入息评税制(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regime),以英国为例,32,010镑以下税率10%,150,000镑以下32.5%,150,000镑以上37.5%。
北欧、德国、荷兰等其他国家,则以单一税率征收股息税,将股息及其他资本收入,跟薪酬分开处理,即双轨入息评税制(dual income tax regime);
注解
参考资料
- ^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Deemed dividends from private compani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為公義,為民生:「李嘉誠稅」刻不容緩 左翼21稅制改革建議書. 左翼廿一. 2013-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01).
- ^ Prof. Confidence W. Amadi. DOUBLE TAXATION OF DIVIDENDS: A CLARIFICATION. [2017-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7).
- ^ 李卓人:大額股息稅. [2016-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8).
- ^ 香港财政司. 二零一六至一七財政年度財政預算案 - 預算 (报告). 2016年2月24日 [2017年2月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