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家庭密帐案

陈水扁家庭密帐案(又称为陈水扁家庭洗钱案扁家海外洗钱案)为中华民国前总统陈水扁与其家族,在其担任总统任内在海外的财产,所衍生出之涉及龙潭土地弊案及二次金改弊案,疑为非法所得洗钱弊案。

事件起因

 
时任总统陈水扁

2006年11月3日,中华民国高等法院检察署宣布机要费案侦结。检方认定陈水扁涉嫌贪污和伪造文书罪,但需等陈水扁遭罢免或卸职后再侦办。国务机要费法院审判结果 [1],2009年9月11日,扁家六案一审宣判,台北地院蔡守训法官判陈水扁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2010年6月11日二审,邓振球法官改判有期徒刑20年。2011年8月26日更一审,沈宜生法官改判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无罪。2008年8月15日特侦组以中华民国前总统陈水扁涉嫌洗钱等案进行约谈搜索,并在2008年11月12日羁押陈水扁,并称羁押期间陆续发现证据以多案起诉陈水扁,更一审认为陈水扁在国务机要费案无罪。201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撤销国务机要费案更一审的无罪判决,发回更审。

2008年5月20日,陈水扁卸任,特侦组立即分案侦办该案,并列陈水扁为被告[2]。8月13日,《壹周刊》刊载陈水扁借由媳妇黄睿靓将钜款汇到美国,但陈水扁随即透过律师出面否认,并声称陈家财产早已经信托,不可能汇出国外。8月14日,立法委员洪秀柱举行记者会[3],揭露黄睿靓在瑞士以其个人与公司名义所成立的4个账户因有洗钱嫌疑而遭瑞士联邦检察署冻结并主动致函台湾请求司法协助。同日下午陈水扁召开记者会坦承其历来的选举剩余款并未诚实申报,而且其妻吴淑珍暗中将他自1996年起共4次的选举结余款汇往海外账户,他于同年初才首次得知此事。此话一出立刻在台湾社会引爆喧然大波并招致台湾社会舆论挞伐[4]。 海外洗钱案曝光之后,媒体争相报导扁家涉嫌介入龙潭土地弊案与二次金改弊案,并获得大量非法政治献金, 8月15日陈水扁以书面声明表示自即日起与妻子吴淑珍主动退出民进党,以示对党与支持者的愧疚[5]

8月16日,特侦组搜索陈水扁台北住所、办公室等地,并访谈吴淑珍。当天检方即将陈水扁、吴淑珍、吴淑珍胞兄吴景茂、陈致中、黄睿靓列为被告[1],并将陈水扁、吴淑珍、吴景茂、陈致中、黄睿靓限制出境。9月2日,前调查局长叶盛茂召开记者会承认当年1月29日接获艾格蒙联盟通报陈水扁媳妇黄睿靓在瑞士日内瓦美林银行开立账户涉嫌洗钱等情资,他随即将该情资原文及附件面交陈水扁。叶盛茂同时也承认2006年底获悉吴淑珍在泽西群岛开设信托账户情资,于例会时亲自向陈水扁报告[6]

9月11日,陈水扁于台南家乡受访称此疑云乃为国民党与马英九追杀手段,宣布将参选2012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惟9月12日即否认该宣布,并称该参选谈话为媒体误解[7][8]。9月13日,民进党廉政委员会,就日前所提的60个问题,数度连系陈水扁办公室要约询扁,未获具体答复[9]

10月21日,特侦组在调查南港展览馆弊案,将吴淑珍、余政宪郭铨庆三人列为行、收贿罪的被告。10月28日,检方侦办为陈水扁家族海外洗钱案,查出竹科龙潭科学园区土地买卖涉及利益输送[1]。直至2008年12月,相关涉案人(包括陈致中、黄睿靓、吴景茂等人),推说海外账户钜款是吴淑珍所有,自称为人头,皆以“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为由,拒签查账授权书[10]

司法

羁押

2008年11月11日,特侦组第五度传唤陈水扁到案,历经近六小时讯问后,检察官以陈水扁涉犯重罪,向法院声请羁押陈水扁[1]。11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历经将近11个小时审理,裁定陈水扁羁押禁见,并于上午7时许移送台北看守所,陈水扁声称这是国联手对他的“政治迫害”。台北看守所同意其提出“单独囚禁”之要求[11],是洗钱案第十个被押入忠三舍46号房,所内编号是2630。陈水扁入狱后不吃东西表达抗议[12],并于11月13日透过委任律师郑文龙发表包括“哀司法已死”、“悼民主退步”等十项声明以作为禁食抗议的理由[13]。11月16日,陈水扁持续禁食五天,被看守所戒护至医院强制送医[1]

12月12日,特侦组国务机要费案、龙潭购地案、南港展览馆案和洗钱案等四项案件,分别依贪污洗钱等罪名,起诉前总统陈水扁、 夫人吴淑珍、儿子陈致中、儿媳黄睿靓、大舅吴景茂、舅妻陈俊英、吴淑珍好友蔡美利、吴淑珍特助蔡铭哲、蔡美利弟弟蔡铭杰、前总统办公室主任马永成、前总统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前总统府会计陈镇慧、前竹科管理局长李界木力麒建设负责人郭铨庆等共14人。

特侦组发言人陈云南代表检方,请求法院从重量刑[14][15]

检方并在起诉书中指出,陈水扁夫妇在此三项案件中,犯罪不法所得为新台币4亿9415万2395元及美金873万550元[14]

13日凌晨1时15分,台北地方法院审判长周占春法官认为羁押是最后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而不是必要的动作,判定扁无逃亡串证之虞,认为并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因此裁定当庭释放,无交保金,但限制陈水扁住居,法官也期盼扁不要“挟持”群众魅力,干涉司法。[16]陈水扁未正面回应,但强调会如期到庭,如果不到,可以强制拘提。12月15日特侦组第一次提出抗告,12月25日台北地院将本案并于吴淑珍的国务费案,由审理该案的蔡守训审判长接手。12月25日特侦组因不满周占春法官之见解,提出第二次抗告,12月30日凌晨2点30分,蔡守训法官裁定收押不禁见,这是陈水扁第二度被收押至台北看守所,编号2185。至2009年9月11日判决前,羁押超过九个月。移审高院后,高院于2009年9月24日、12月17日、2010年2月8日、4月16日、6月18日、7月19日 [17]、10月7日七度裁定陈水扁延押。

姓名 身份 收押日 释放日 释放方式 备注
陈镇慧 前总统府出纳 2008年9月25日 2008年11月20日 当庭释放(无限制住居)
林德训 陈水扁办公室主任 2008年10月3日 2008年11月24日 交保候传(20万)
蔡铭哲 吴淑珍同学胞弟 2008年10月3日 2008年11月21日 交保候传(300万) 自称吴淑珍特别助理
叶盛茂 调查局 2008年10月6日 2008年12月24日 交保候传(500万)
吴景茂 吴淑珍的哥哥 2008年10月7日 2008年11月28日 交保候传(200万)
余政宪 内政部 2008年10月16日 2008年11月27日 交保候传(100万)
邱义仁 行政院副院长
总统府秘书长
国安会秘书长
2008年10月31日 2008年12月19日 交保候传(50万)
马永成 前总统府副秘书长 2008年11月4日 2008年12月9日 交保候传(50万)
陈水扁 前总统 2008年11月12日 2008年12月13日 当庭释放(限制住居)
2008年12月30日 2015年1月5日 保外就医

审查

检方

2009年1月19日,陈水扁家庭密帐案召开准备程序庭。2月10日,吴淑珍出庭承认“机要费”的案子有使用他人的发票进行报帐核销,对伪造文书部分认罪,但不承认贪污。5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延长陈水扁的羁押两个月。6月3日,特侦组侦办陈水扁涉贪渎等案,发现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供词不一,涉嫌伪证。6月4日,吴淑珍部分承认其收贿、图利以及违反“政治献金法”三项罪嫌。6月22日,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均坦承曾作伪证。陈水扁涉嫌在任内11次出访期间,侵占机密款项30余万美元,被列为贪污被告[1]

6月30日,检方侦办陈幸妤伪证案,认定吴淑珍为教唆伪证。7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押陈水扁两个月。7月17日,台北地检署依伪证罪起诉吴淑珍陈致中陈幸妤赵建铭,并依教唆伪证罪起诉吴淑珍。由于吴淑珍等4人在侦查中自白,检方请求法院减轻其刑。7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陈水扁家族弊案,展开密集开庭与言词辩论程序[1]

台湾特侦组在调查陈水扁家洗钱手法时,形容“虽难称空前绝后,恐亦冠绝海内外”,并贩毒组织洗钱都比不上陈水扁的家人复杂[18]

被告

陈水扁一家四口皆涉及该案,陈水扁声称资金是“选举结余款”[19],而非自己贪污所得。而吴淑珍声称资金来源是“从阿扁担任立委时,便在海外投资,包括政治献金、阿扁当律师时赚的……”。陈水扁子陈致中则声称资金为“结婚礼金”,儿媳黄睿靓声称资金为“父亲黄百禄的投资”,其父黄百禄则声称“性命保证没帮阿扁洗钱”[20]。此外,吴景茂陈幸妤赵建铭黄芳彦等人也涉及此案中。

本案其他相关人中,郑深池表示“自从扁家洗钱案爆发后,我就知道总有一天检调会找上我,这一天已经等了很久了。”[21]辜成允也表示曾向陈水扁“汇款四亿佣金”[22][23]吕和霖郭清江林文渊等也牵扯于该案中。

污点证人

被指控送出政治献金的企业

  • 元大金控总经理马维建、营运长马维辰兄弟,于陈致中黄睿靓结婚时,送出约新台币600万元的美金面额的旅行支票[24]
  • 元大马家,新台币2亿元。事件曝光时曾否认到底,但后于2008年12月15日坦承犯行,发布重大讯息表示,该公司总经理马维建、营运长马维辰及所属元大证董事长杜丽萍等,表明主动放弃2008年内的薪资与奖金及于2009年初可行支领之2008年度结算奖金,共计约2,400万元退回给元大的相关公司。 同时,元大马家自称将捐2亿给慈善机构。[25]
  • 凯基证券香港分行350万美元(约新台币1亿1,500多万元)[26]
  • 红火公司(见红火案,中信辜家欲插旗兆丰金的纸上公司,辜仲谅否认此事,指称是在特侦组影响下所做的伪证),1,000万美元(约新台币3.3亿元)
  • 台新金控董事长吴东亮,新台币1亿元(吴东亮曾否认:“没有就是没有”,但吴淑珍的陈报状点名指出,后于2009年3月5日被特侦组约谈。后改口是“帮政府打消呆账”。 )
  • 力麒建设,220万美元(约新台币7,200万元)
  • 昇恒昌(国际机场免税店),约新台币2,000万元
  • 陈敏薰,新台币1,000万元,原欲与中信辜家争夺开发金的经营权,失败后,被安排转任台北101的董座。(传出逼退前董座焦佑伦的丑闻)伪证罪(限制出境)
  • “扁帽一族”公司,新台币1,300万元
  • 国泰蔡家送达扁家的政治献金,阿扁协助其吃下世华银行,分批交付,总额达新台币5忆元

密帐内容

特侦组写给瑞士检察官的公文书指称不法所得达新台币31亿元(约1亿美元),目前已经曝光的密帐内容包括:

  1. 黄睿靓在瑞士“美林银行”账户的2,100万美元(约新台币7亿元),已经被瑞士冻结账户。
  2. 元大证券董事杜丽萍(当时),协助帮忙理财的新台币7.4亿元。(元大提供瑞士的人头账户存放5.4亿,元大提供台湾的人头账户存放2亿)
  3. 在日本存放于吴淑珍的友人处,约新台币6亿元未曝光的钱财与珠宝。(陈致中于2009年1月21日于法庭上报料)[27]
  4. 陈致中的美国大华超市的股票,总值约新台币2亿元。(股票以人头账户购买,但受益人为陈致中
  5. 日本三井住友银行的股票,总值尚未曝光。疑似透过吴淑珍堂哥吴景林(三井住友银行的高阶主管)所买进。
  6. 一间是位于纽约曼哈坦第廿八街的高级公寓,五楼B座屋主曾是陈致中。但在之前的抽丝剥茧的调查过程中,一位美国进出口银行特别调查员与另一位美国纽约检察署洗钱及资产充公部主管,在NPR的节目“如何众目睽睽藏百万”(How To Hide A Million Dollars In Plain Sight)上,还原当年查案过程。特别调查员在最终的信托基金文件上发现一个真正的人名,即陈水扁儿子陈致中。该调查员透露曾多次前往台湾与检调单位秘密会面讨论案情,最终证实该纽约高级公寓的资金来源来自陈水扁从台湾流出的贿款。另一位美国纽约检察署洗钱及资产充公部主管则强调该案的洗钱技术及手法段数都是教科书等级,高级公寓只是冰山一角。最终,美国政府在2013年把该公寓以一百五十万美元拍卖出售,部分款项转交台湾。新买家虽是空壳公司,但与扁家已无任何关系。
  7. 瑞士韦格林银行(WEGELIN AND CO.)账户,总值尚未曝光。
  8. 壹周刊》所称经过2007年已经恶性倒闭的帕劳“太平洋储蓄银行”,约4,100万美元密帐,折合约新台币14亿元。帕劳现任总统希望台湾能提供司法协助。经由特侦组调查,并无此笔钱[28]
  9. 扁家友人、前新光医院副院长黄芳彦代替吴淑珍保管的七十五件裸钻翡翠等珠宝,估计市值约一亿元。[29]

关于大笔金额的密帐来源,有许多种说法,包括陈水扁的“选举结余款”、“国务机要费”转存、吴淑珍炒股所得、企业捐款、陈致中黄睿靓婚礼礼金、机密外交援外经费、捐给民进党的政治献金等等。

目前全案二审宣判,除部分扁家海外资产先前遭国外司法单位冻结,部分珠宝的证物遭台湾检方扣押以外,原本绝大多数财产(现金、存款、股票、不动产)皆未被冻结或扣押。

司法争议

  • “大案并小案”,裁决不必羁押的周占春审判长中途遭撤换,改由蔡守训接手审理。并案五天后,即由蔡守训裁决羁押。[30]
  • 审判前持续羁押逾九个月,全程录音监听律师与被告之晤谈,遭质疑为“押人取供”[31][32]
  • 扁律表示特侦组检察官越方如策动辜仲谅回台内情不单纯,双方有交换条件[33][34]
  • 司法程序上的行政干预,导致马英九的博士论文指导教授、法学专家孔杰荣数度撰文质疑审判的公正性。[35]不过孔杰荣也表示,扁及家人犯法,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司法程序必须公平,方能令人服气。他说,扁如果提出“绝不逃亡”等保证,:法官应同意解除羁押,让扁好好为自己辩护。孔杰荣说,关在看守所中准备应诉,“就像一只手臂被绑在背后去与人格斗,是很困难的。不过,马英九随后也公开澄清其对司法羁押的质疑[36]
  • 除了台湾媒体关注的孔杰荣,多位海外熟悉台湾事务的重量级专家学者皆表达对台湾司法体系相当的忧虑,但未如孔杰荣一般直接对审判内容做评价[37]

司法互助

已经提供司法互助
  • 艾格蒙联盟(国际洗钱防治组织)
  •   瑞士(若要汇回被冻结的现金,须账号所有人的转账授权书,与瑞士要求30%的手续费)
  •   新加坡
  •   香港(台湾透过美国,取得香港的司法互助)
  •   美国
尚未提供司法互助
  •   日本(以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允许为由,拒绝为本案提供司法互助[38]

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40]

涉案人物 一审判决 涉及案件 起诉罪名 检方求刑
陈水扁 ·判处无期徒刑
·并科罚金新台币2亿元
·褫夺公权终身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
·洗钱
·最严厉制裁[41]
吴淑珍 ·判处无期徒刑
·并科罚金新台币3亿元
·褫夺公权终身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赂泄密
·洗钱
·从重量刑
陈致中 ·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000万元
·洗钱案 ·洗钱 ·从重量刑
黄睿靓 ·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5000万元
/支付公库新台币2亿元+缓刑5年
·洗钱案 ·洗钱 ·从重量刑
府前秘书长
马永成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褫夺公权10年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减刑或免刑
扁办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判处有期徒刑16年
·褫夺公权8年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减刑或免刑
扁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 ·免刑[42]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免刑
吴淑珍兄
吴景茂
·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洗钱案 ·洗钱 ·减刑或免刑
吴淑珍嫂
陈俊英
·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洗钱案 ·洗钱 ·减刑或免刑
吴淑珍同学
蔡美利
·公诉不受理[41] ·洗钱案 ·洗钱 ·减刑或免刑
蔡美利弟弟
蔡铭杰
·判处有期徒刑2年
·褫夺公权1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1000万元
·龙潭购地案
·洗钱案
·收贿
·洗钱
·减刑或免刑
蔡美利弟弟
蔡铭哲
·判处有期徒刑2年
·褫夺公权1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收贿
·洗钱
·减刑或免刑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为有期徒刑3个月
·褫夺公权1年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洗钱 ·减刑或免刑
竹科管理局前局长
李界木
·判处有期徒刑6年
·褫夺公权3年
·龙潭购地案 ·收赂 ·减刑或免刑

二审判决如下:

涉案人物 二审判决 涉及案件 起诉罪名 检方求刑
陈水扁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1亿7000万元
·褫夺公权10年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
·洗钱
·最严厉制裁[41]
吴淑珍 ·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2亿元
·褫夺公权10年
·“国务机要费”案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泄密
·洗钱
·从重量刑
陈致中 ·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3,000万元
·洗钱案 ·洗钱 ·从重量刑
黄睿靓 ·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
/支付公库新台币1,000万元+缓刑4年
·洗钱案 ·洗钱 ·从重量刑
府前秘书长
马永成
·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褫夺公权5年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减刑或免刑
扁办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褫夺公权5年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减刑或免刑
扁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 ·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缓刑2年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免刑
蔡美利弟弟
蔡铭哲
·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
·褫夺公权1年
·缓刑3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收贿
·洗钱
·减刑或免刑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免刑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洗钱 ·减刑或免刑
竹科管理局前局长
李界木
·判处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库新台币300万元
·龙潭购地案 ·收赂 ·减刑或免刑
  • 2011年8月26日,高院更一审宣判,陈水扁被改判有期徒刑2年8月,并科罚金300万新台币,吴淑珍被改判有期徒刑11年6月,并科罚金2,200万新台币褫夺公权5年。其中,国务机要费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余被告获得大幅减刑,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
  • 附注:2010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宣判,龙潭购地案自为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均判刑11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亿元、蔡铭哲判刑8个月(缓刑3年)、李界木判刑3年6月定谳。陈敏薰案驳回上诉,陈水扁、吴淑珍均判刑8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000万元,吴淑珍洗钱部分判刑1年2月,减为7月定谳。辜仲谅案,陈水扁、吴淑珍无罪定谳。高院裁定陈水扁、吴淑珍应执行有期徒刑17年6月,各并科罚金新台币1.54亿元。

更一审判决如下:

涉案人物 更一审判决 涉及案件 起诉罪名 检方求刑
陈水扁 ·判处有期徒刑2年8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300万元
·“国务机要费”案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
·洗钱
·最严厉制裁[41]
吴淑珍 ·判处有期徒刑11年6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2200万元
·褫夺公权5年
·“国务机要费”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泄密
·洗钱
·从重量刑
陈致中 ·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450万元
·洗钱案 ·洗钱 ·从重量刑
黄睿靓 ·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400万元
/支付公库新台币1,000万元+缓刑4年
·洗钱案 ·洗钱 ·从重量刑
府前秘书长
马永成
·判处有期徒刑8月
·缓刑3年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减刑或免刑
扁办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判处有期徒刑6月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减刑或免刑
扁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 ·判处有期徒刑7月
·缓刑2年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免刑
蔡美利弟弟
蔡铭哲
·判处有期徒刑10月
·褫夺公权1年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收贿
·洗钱
·减刑或免刑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判处有期徒刑7月
·褫夺公权1年
·洗钱案 ·洗钱 ·减刑或免刑
  • 附注:201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宣判,龙潭购地案洗钱部分驳回上诉,陈水扁、吴淑珍各处有期徒刑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300万元;郭铨庆处有期徒刑4月,减为有期徒刑2月;蔡铭哲处有期徒刑1年,减为有期徒刑6月定谳。南港展览馆案,吴淑珍图利罪刑部分自为判决,吴淑珍处有期徒刑9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美元273万5500元追缴没收,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追征其价额。蔡铭哲、郭铨庆各处有期徒刑1年,减为有期徒刑6月定谳。收受辜仲谅贿赂案洗钱部分,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蔡铭哲、郭铨庆均无罪定谳。高院裁定陈水扁、吴淑珍应执行有期徒刑20年,各并科罚金新台币2.5亿、2亿元。
  • 撤销发回:龙潭购地案洗钱部分(陈致中、黄睿靓)、国务机要费案贪污部分(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国务机要费案洗钱部分、南港展览馆案洗钱部分。
  • 202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读通过《会计法》第九十九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6月15日总统公布,国务机要费除罪化。2022年7月15日,高院更二审宣判。吴淑珍有掩饰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2年。陈致中共同有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1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0万元。黄睿靓共同有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10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缓刑4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0万元。蔡铭哲明知因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罪所得之财物,故为寄藏,处有期徒刑8月,褫夺公权1年,减为有期徒刑4月,褫夺公权1年。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被诉侵占公有财物、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行使伪造及变造私文书、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伪造印章(以上均为国务机要费案)及就国务机要费案犯罪所得洗钱部分;马永成被诉侵占公有财物、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行使伪造及变造私文书、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伪造印章部分(以上均为国务机要费案);林德训被诉侵占公有财物、行使变造私文书、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部分(以上均为国务机要费案),均免诉。蔡铭哲、郭铨庆被诉有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指国务机要费案犯罪所得洗钱部分),均免诉。

更二审判决如下:

涉案人物 更二审判决 涉及案件 起诉罪名 检方求刑
陈水扁 ·判决免诉 ·“国务机要费”案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
·洗钱
·最严厉制裁[41]
吴淑珍 ·判处有期徒刑2年 ·“国务机要费”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收贿泄密
·洗钱
·从重量刑
陈致中 ·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并科罚金新台币150万元
·洗钱案 ·洗钱 ·从重量刑
黄睿靓 ·判处有期徒刑10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
/支付公库新台币100万元+缓刑4年
·洗钱案 ·洗钱 ·从重量刑
府前秘书长马永成 ·判决免诉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减刑或免刑
扁办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判决免诉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减刑或免刑
扁办公室前出纳陈镇慧 ·判决免诉 ·“国务机要费”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免刑
蔡美利弟弟
蔡铭哲
·判处有期徒刑8月,褫夺公权1年,减为有期徒刑4月,褫夺公权1年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收贿
·洗钱
·减刑或免刑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判决免诉 ·洗钱案 ·洗钱 ·减刑或免刑
  • 附注:2023年4月26日,最高法院宣判,将原判决(更二审)关于吴淑珍有罪部分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其他(陈致中、黄睿靓)上诉驳回。龙潭购地案、南港展览馆案犯罪所得之洗钱部分,陈致中共同有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1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0万元定谳,扣案洗钱之财物美金816万9015.3元没收。黄睿靓共同有掩饰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行为,处有期徒刑10月,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缓刑4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100万元定谳,扣案洗钱之财物美金816万9015.3元没收。

评论

另外,许多媒体和政界人士对此案表达看法。

当事人

  • 陈水扁办公室批评一审判决是违法、违宪的无效判决,将建议以陈水扁名义上诉,力拼二审[44]
  • 吴淑珍对判决结果感到相当失望,并怨法官不给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改过自新的机会[45]
  • 一审判决后,国民党主席马英九拒绝表达看法,其办公室发言人王郁琦亦表示:“尊重司法,不评论个案。”[46]
  • 早在国务机要费案爆发时,罗文嘉发表意见批判陈水扁家族,引来民主进步党内部挞伐;海外洗钱案一审宣判前夕,民主进步党一反以往态度,表明有罪就将陈水扁除名。
  • 民进党主席蔡英文表示,民进党不偏袒也不包庇陈水扁,但应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权,应该在一审过后尽快释放陈水扁,暗指重罪羁押违宪,扬言将推动修法保障被告的司法人权。
  • 2009年2月18日,台南市长许添财出席民进党中常会前受访时批评,陈水扁家族收受企业界政治献金应自我设限,陈水扁不应该承袭国民党体制、将企业界当提款机:“他应去改革国民党体制,而不是承续国民党体制、搭他的便车。这一点我们蛮遗憾的。不要把企业界当成提款机。”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书记长张花冠则说,吴淑珍递出陈报状使二十多位企业金主曝光,“这种感觉很复杂、很羡幕。当初若捐党中央,会如逢甘霖。”许添财强调,民进党必须怀着革命情操,比并未改革的国民党更辛苦、更踏实替人民努力做事,让人民觉醒来淘汰国民党;如果民进党想搭国民党留下来的体制便车,民进党只会沉沦。[47]
  • 赖清德于2013年11月表示,与其同党的前总统陈水扁涉入的陈水扁家庭密帐案审判不公,又陈水扁身体不佳,应使之保外就医。[48]2014年8月6日,特侦组宣布该案的确查无不法实据并签结,惟陈水扁仍因其他案件入狱。对此,赖在2014年11月称释放阿扁“有助于缓和朝野氛围”[49]
  • 2015年3月10日,前民进党立委王幸男向《台湾苹果日报》投书指控,陈致中在2012年参选高雄市第九选举区立法委员时发布假民调,宣称自己的支持度已经超过民进党提名的郭玟成,误导选民集中选票投给陈致中,导致陈致中与郭玟成都落选;王幸男并批评,“当年吴淑珍将大笔支持者捐献东藏西藏或陈致中配合母亲提供海外账户的行为,未尝没有私心自用愧对支持者之处,甚至差点葬送整个民进党,但绿营支持者至今仍未等到他们的公开道歉”[50]

其他

  • 有分析认为,熟悉台湾政治操弄司法的人,都会认为特侦组在开创台湾司法的历史,把涉嫌贪污的陈水扁扣上手铐,是谱写“台湾人政权历史的新一页”;亦有学者发表声明,称司法单位“不顾程序正义”一再借故延押陈水扁,有“选择性办案”(或称“袋鼠法庭”)之嫌,担心台湾的司法公平受到挑战;《自由时报》更刊登不具名投书质疑是“司法作秀”[51]。台湾的司法部门在审判这些案件的同时,也在接受2,300万台湾人的公开检验,压力空前,这是一个考验司法公信力及台湾民主的时候。[52]
  • 中国新闻网》评论,陈水扁家族从风光无限、直至因该案而分崩离析,值得世人反思[53]
  • 2009年4月,姚人多评:“没有人可以否认阿扁为民进党所做的一切努力。在他的领导下,民进党爬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峰;不过,也没有人可以否认,他在八年任内的所作所为,他个人及家族惊人的财富与不当的理财方式,带给民进党多大的伤害。每个人都是善恶二元对立的混和体;只不过,有些人在某个特殊的历史时刻里,尤其在特殊的权力位置里,他必然只能是善的,否则他的恶将会造成历史发展上严重的挫败;阿扁就是这些人之一。尽管在法律三审定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不过,那只是他个人的法律问题。整个民进党的政治与道德,都因为他而被人民判了重刑。”[54]

相关案件

案件名称 种类 扁家实收金额 相关政府机构 关系人
国务机要费案 贪污 每月最少新台币200万元 总统府
南港展览馆弊案 行贿 220万美元(约新台币7,200万元) 内政部 力麒建设董事长郭铨庆
竹科龙潭基地开发案(龙潭购地案 贪污、回扣、图利 新台币4.2亿之中,吴淑珍已认了其中的2亿 国科会、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 台湾水泥董事长辜成允
海外洗钱案 贪污、图利 洗钱超过9.3亿元新台币还在追查中 海外瑞士 扁家[2][3][失效链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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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