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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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又称领水,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国视实际状况可能另有规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视为国土的一部分,不可受到侵犯,但他国在领海可以行使通过之权。
缘起
领海设立的因素有三点:国家基于安全需要,须独占其海岸,并自离岸的近海保护其海岸;国家须于沿岸港湾外检查并管制停泊和进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业、财政或政治的目的;国家必须拥有其沿岸海域内的资源,以维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领海宽度曾是争论的核心。16世纪到17世纪的论点都采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张以视力为领海范围。后来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等学者则力主以当时的“岸炮射程”(cannon shot)做为控制海域的范围。地中海地区的国家也采用“岸炮射程”的主张。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则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为领海的范围。上述主张中,以“岸炮射程”得到普遍的赞同,由于18世纪大炮射程平均不超过3海里(5.6千米),一些国家便规定其领海宽度为3海里。至1945年后,此惯例逐渐被改为12海里(22千米)甚至200海里(370千米)。最终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为12海里。
具体认定标准限制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内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辖权,外国船只在领海中允许的无害通过权在内水是不允许的。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从领海基线起划,即所在沿岸国的内水或海岸低潮线的连接。低潮线到永久暴露之岸边裸土的距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上是无限制的。但低潮线到高潮线间规则性暴露于水上的区域不得多于12海里。
由一国领土完全包围的封闭性湖、河、内海,皆为内水。海岸边缘沿岸国所属岛屿外缘,与海岸国海岸的连接线内侧属于内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边一侧的注口连线内侧也算内水。由内水起算12海里,为领海。
海湾另有特别规定。所谓“湾”乃指两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点)所圈围之大于半圆的水域。若此水域离陆皆不超过24海里(44千米),则全部视为内水。假如“湾”的开口广阔,则靠陆一侧低潮线连成的24海里以内,视为内水。由内水起算再12海里为领海,即低潮线到36海里(67千米)的外海,沿岸国有完全之主权管辖权。
领海之外,海洋法公约允许一国主张领海基线外侧24海里的毗连区(亦称“临接海域”、“临接区”)。在此海域中,一国可立法规定防制有关移民、防疫、海关等事项的违法行为。美国到1999年才正式确认对其仳临区的管辖。
领海上的无害通过
外国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有权在某国领海进行“无害通过”。依据公约,无害通过系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过,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国船舶于经过领海时,有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发生,即为非无害。而当中所谓“通过”,是指为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不经许可不得停船和下锚。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难目的的停泊和下锚,则是容许的。
争端的根源
领海是国际政治争端的重要根源之一。各国往往武断宣示其领海以遂行资源开发,或者驱逐敌对的海上移动性广播设施。例如南中国海的岛屿争议连带引生领海争议。另一案例是利比亚宣示其西达湾为其完全之领海,但美军军舰多次通行而引生冲突,格达费上校于是威胁称,此湾为侵略者之“死亡线”。西方国家仅承认利比亚沿岸12海里之管辖,认为可对西达湾行无害通过。
美国对其大西洋、太平洋沿岸实施200海里“防空识别区”政策,非北约会员军舰、军机很难可在此任意通行。2006年10月,两架俄罗斯轰炸机进入防空识别区,并逼近美国领空,北美防空司令部派遣美国和加拿大6架战机准备进行拦截,在近距离监察后,俄机调头飞离,最终并未进入美、加领空[1]。
利比亚与美国皆签署了海洋法公约,但两国皆未批准,故该公约对两国尚未生效。
回避争议与较小主张
若干国家由于邻近地区争议甚大、实力不足等各种原因,为避免发生冲突或无法实际执行海上执法,仍沿用三海里之领海规定,甚至不主张领海。有些国家则仅宣示6海里领海,以脱卸远端海域的管辖责任。这是海洋法公约允许的。例如恩怨纠缠不清,海域临接的希腊与土耳其两国。或者宣称依据协商为准,如爱沙尼亚考虑到与俄罗斯、芬兰的关系所做的规定,以及日本考虑与俄国关系在宗谷海峡所做的规定;另外日本方面与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韩国、俄国等周边地区有领海争议,在领海权谈判上较为复杂。
俄国在波罗的海之飞地加里宁格勒,位处立陶宛和波兰两个北约组织暨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另外波兰和立陶宛向来与俄国不和,俄立波三国之间对于加里宁格勒的俄国领海进出做出弹性协商。
在珠江三角洲的广东和香港两地,在香港主权移交前分别是中英两国的领海,而中英双方彼此有约定俗成的领海界线,故粤港两地领海并未有明显重叠的情况;后来在香港回归后,香港水域纳入中国领海,并有南海舰队驻扎,但由于两地拥有各自的司法权和执法权的关系,粤港两地的水警队仍以本地海域为执法界线,基本上并无跨省追捕的情形(然而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无邻近海域之管辖权如填海自决权等,仅有水路交通管理权)。
朝鲜半岛上从三十八度线往黄海延伸的“北方分界线”一直是南北双方争议较大的海域。依照首尔当局的观点,NLL较贴近朝鲜的西南海岸线,但平壤当局则主张NLL是一条由东北向西南延伸的直线;由于南北双方对NLL认知的差异,双方经常在此海域发生武装冲突,如2010年年底的延坪岛炮击事件。
伊朗和伊拉克曾因为临近波斯湾的阿拉伯河以及出海口领海纠纷,爆发了两伊战争。
里海周边的国家,如俄罗斯、伊朗、土库曼、阿塞拜疆、哈萨克等国,也有在各国沿岸行使领海主张。
各国领海主张现况
- 无领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黑山
- 3海里:约旦、帕劳
- 6海里:土耳其在爱琴海,但12海里在黑海与地中海
- 10海里:希腊
- 12海里: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2]、德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多数国家或地区。
- 12海里与另行规定区(DLM):斯洛文尼亚(指该国除了奉行12海里外,再有争端处另以法律规定其领海实际区域。)
- 13海里:意大利-突尼斯
- 30海里:多哥
- 200海里:贝宁、刚果共和国、萨尔瓦多、秘鲁、索马里
- 依据协商划定:菲律宾奉行具体依据协商划定的政策,故其领海距岸一般大于12海里。澳大利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领海划分则以条约规定。
- 特殊情况:由于国际政治的复杂状况,12海里的适用仍有甚多例外。
- 例如仍属丹麦的北极区格陵兰岛殖民地,根据丹麦规定不适用12海里。未来情况依据其国王颁布之法律为准。
- 属于悬而未决的模糊状态。如爱沙尼亚在芬兰湾的领海,亦依据协商结果为准。
- 芬兰一般适用12海里,但在芬兰湾为了留出国际水道,法律规定处领海界不超越国际水道中心线的3海里。
- 日本在北海道南北端的宗谷海峡、津轻海峡,邻近韩国的对马海峡(対馬海峡、쓰시마해협)东侧及西侧水道和鹿儿岛县南方的大隅海峡等五处以法律附则规定适用3海里。
- 土耳其在黑海适用12海里,在爱琴海适用6海里。
- 英国在本土与曼岛、福克兰群岛适用12海里,在维京群岛等海外属地适用3海里。
- 澳大利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按照条约划分
- 伯利兹部分采取3海里
- 中华民国(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处两岸分治、敌对状态,在台湾海峡,台湾方面认为双方以海峡中线为实质分界线。即便是公海,中华民国方面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海峡中线东侧区域或围绕台湾岛航行的行为,视为军事挑衅和威胁。
各国临接海域主张状况
主要国家专属经济区主张的大小
主要国家宣示专属经济区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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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经济区 + 领海 |
经济区 |
美国 | 11,351,000 km² | |
法国 | 11,035,000 km² | |
澳大利亚 | 8 148 250 km² | |
俄罗斯 | 7,566,673 km² | |
加拿大 | 5,599,077 km² | 2,755,564 km² |
日本 | 4,479,358 km² | |
新西兰 | 4,083,744 km² | |
英国 | 3,973,760 km² | |
中国 | 3,877,019 km² | |
巴西 | 3,660,955 km² | |
智利 | 2,017,717 km² | |
葡萄牙 | 1,727,408 km² | |
印度 | 1,641,514 km² | |
阿根廷 | 1,159,063 km² | |
马达加斯加 | 1,225,259 km² |
参考
参考文献
- ^ 解析各國防空識別區:美從海岸線外延至200海里. chinanews. [2022-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1).
- ^ 《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第三条 (领海范围):“中华民国领海为自基线起至其外侧十二浬间之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