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投票/您是否支持“上传于中文维基百科的文件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

现在的日期与时间是2024年4月28日 02时27分(UTC按此更新

投票现已结束!
请勿再作任何投票或改票,否则会被视为废票。

发起投票的理由

参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1年4月#提议:对于上传于中文维基的图片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在“先前的讨论”中),支持者虽然多于反对者,唯未能达成共识,故开投票。 发起人签名--苹果派.留言

讨论区

投票期限

投票由2011年4月10日00:00至2011年4月23日23:59,以维基百科UTC时间为准。

投票规则

  1. 投票人的投票资格为自动确认用户资格,即以投票发起一刻计算 (2011年4月6日 (三) 21:54 ),在中文维基百科注册满7天,并有至少50次修改行为。
  2. 每人限投一票,不得使用傀儡参与投票,否则有关账户将很可能被封禁。有需要时会进行用户查核
  3. 由于涉及修订方针,故需支持比例达到或超过总票数的2/3方为通过,中立票不计入总票数。
  4. 投票无需给出理由,请不要在投票区发表反驳意见,意见请发表至讨论区。

投票区

支持

  1. (+)支持HW留言 - 贡献2011年4月10日 (日) 04:18 (UTC)[回复]
  2. (+)支持Anilro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4:36 (UTC)[回复]
  3. (+)支持鸡蛋 (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06:02 (UTC)[回复]
  4. (+)支持冰霜葵 2011年4月10日 (日) 06:30 (UTC)[回复]
  5. (+)支持,发起者自己支持。--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0日 (日) 15:50 (UTC)[回复]
  6. (+)支持--CHEM.is.TRY 2011年4月11日 (一) 03:57 (UTC)[回复]
  7. (+)支持 - /我是Fumi@香港,要找我请用隔空传音/ 2011年4月11日 (一) 06:07 (UTC)[回复]
  8. (+)支持:别太严格!-- 小虎 Tiger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 2011年4月11日 (一) 13:59 (UTC)[回复]
  9. (+)支持:应给予时间验证,这方面在共享资源反而都有作到。--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请加入条目质量提升计划 2011年4月11日 (一) 16:14 (UTC)[回复]
  10. (+)支持:速删政策一定程度上给了管理员偷懒的理由,且不利于维基的“民主”;如果可以的话,甚至应该废除“速删”这条不合理的政策。因此投票支持。--痞子狒狒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54 (UTC)[回复]
  11. (+)支持:速删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需要限制和削减!--Xrdtj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0:27 (UTC)[回复]
  12. (+)支持:过于苛刻和盲目的速删让维基百科显得傲慢与疏远!--Amazingloong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2:52 (UTC)[回复]
  13. (+)支持:是否有来源和是否侵权没有任何的联系。是否侵权是通过论证得到的,而不是单纯的凭借是否有来源就得出论断。乌拉跨氪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4:39 (UTC)[回复]
  14. (+)支持百元一用。--玖巧仔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22:27 (UTC)[回复]
  15. (+)支持,有时不过是无心之失,却被管理员删去。-张子房 (煮酒论英雄) 2011年4月13日 (三) 06:51 (UTC)[回复]
  16. (+)支持:这让管理员大开方便之门,比氢弹还恐怖--Honmingjun--铭均 2011年4月13日 (三) 12:55 (UTC)[回复]
  17. (+)支持:这可以更有利于防止管理员疏忽,真有版权问题可提删。--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4:32 (UTC)[回复]
  18. (+)支持:请管理员慎行。 -楷叔讲古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09:14 (UTC)[回复]
  19. (+)支持:该理由不应成为速删理由。—t8 2011年4月15日 (五) 14:48 (UTC)[回复]
  20. (+)支持:合理理由上面都说了。—User:Huandy618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8:32 (UTC)[回复]
    (+)支持:首先不说快速删除可能伤对于还不是十分了解规则的新人,对于所有来源不明的文件都快速删除,总感觉很武断!TheMaster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5:37 (UTC)TheMaster[回复]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21. (+)支持:体谅别人辛苦编辑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8:24 (UTC)[回复]
  22. (+)支持:就算注明了,也可能是随便注明,根本不能验证,或者是真的注明,但网页失效了,注明的牢靠性有限。--Danny.umd(对话页) 2011年4月16日 (六) 22:26 (UTC)[回复]
  23. (+)支持:支持,但以不清楚著作权授权规定者为限,且以模版注明之,若为明显侵权者不在此限(我明明是引用维基百科的资料,还是被以侵犯著作权提告,就知道维基遭侵权的杀伤力)。TRA&HSR&BUS&MRT&LRT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09:00 (UTC) 每一自然人限一票[回复]
  24. (+)支持:应尽可能避免伤害新手。--靖天子~北伐抗战军统局/请加入生物学提升计划 2011年4月19日 (二) 11:24 (UTC)[回复]
  25. (+)支持:不速删,又不是不删。 条目没来源为什么不搞速删活动?--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19日 (二) 21:15 (UTC)[回复]
  26. (+)支持: 无来源的应先进删除投票,以便让他人协寻出处,或是协助判断是否已为公有领域。除非是明显侵权,例如在外部网站或图书中有注明私有版权者(Copyright)。-P1ayer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1:06 (UTC)[回复]
  27. (+)支持:无来源≠侵权。--RekishiEJ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03:42 (UTC)[回复]
  28. (+)支持:取消无来源作为速删的理由并不等于取消无来源作为删除的理由。无来源速删的话的确很容易伤害新人。--虾米飞鸽传书 2011年4月22日 (五) 16:58 (UTC)[回复]
  29. (+)支持:Raicho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3:57 (UTC)[回复]
  30. (+)支持: 删除前至少应该先和上传者讨论。因为很多情况下,不熟悉的用户会不知道如何填写来源等资料。 --Xionglingfeng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6:49 (UTC)[回复]
  31. (+)支持: 先讨论再来删除,能给上载用户更多答辩的机会。讨论之后还是来源不明的,仍然能删除。毫无疑问侵权者仍然要快速删除,何况误删的还能申诉、回复。--Jusjih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16:20 (UTC)[回复]

反对

  1. (-)反对:想来想去还是反对,上传档案的来源怎说都很必要。一直以来社群的习惯,就一直延续下去。没注明来源如果还有著作权则很容易引起纠纷,被原作者控告就麻烦。加上平日维基共享资源都有非查到来源不可的坚持,若非方针要求我可能怠惰反而懒得找来源,因此才不至于马虎随手就上传档案。有必要坚持。--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09:45 (UTC)[回复]
  2. (-)反对--UAL55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1:22 (UTC)[回复]
  3. (-)反对,见讨论--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8:17 (UTC)[回复]
  4. (-)反对:此条现有方式本身的问题并不大,应把重点摆在如何给新进用户更友善的解释说明。-Alberth2 汪汪 2011年4月12日 (二) 23:53 (UTC)[回复]
  5. (-)反对:看了双方的讨论,决定投反对票。版权要求还是严格点好,虽然慢些但是稳妥些。自由意志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9:57 (UTC)[回复]
  6. (-)反对:-三十年河东 (留言) 2011年4月14日 (四) 09:14 (UTC)[回复]
  7. (-)反对:难道连明显侵权的来源不明档案也要等数天供公众下载后才能删除?--Mewaqua (留言) 2011年4月14日 (四) 14:32 (UTC)[回复]
  8. (-)反对:—Walter Grassroot 2011年4月14日 (四) 21:13 (UTC)[回复]
  9. (-)反对北极企鹅观赏团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04:31 (UTC)[回复]
  10. (-)反对:来源不明与授权方式不明根本就是同义词。 --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5:45 (UTC)[回复]
  11. (-)反对,档案的侵权很难查明,如果事隔多年就难于查清是否侵权。--Dingar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3:47 (UTC)[回复]
  12. (-)反对,需要提出来源-- Jason 22  对话页  贡献  2011年4月16日 (六) 07:38 (UTC)[回复]
  13. (-)反对:理由同1、4、5、10。--Onlim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4:09 (UTC)[回复]
  14. (-)反对存在灰色地带。--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4月16日 (六) 16:08 (UTC)[回复]
  15. (-)反对:缺乏配套措施。-老陈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05:56 (UTC)[回复]
  16. (-)反对: 慢慢来比较好,否则很容易引起版权问题或者被破坏者恶搞 Aoke1989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05:31 (UTC)[回复]
    (反对):不利于维基百科长期发展与规划。
    ↑该用户投票无签名或不符合签名必须包含的部分,投票无效,但意见可供参考。如是注册用户请以“—~~~~”补充签名后移除此标签。
  17. (-)反对:理由同老陈Alberth2 汪汪。--数字人生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1:34 (UTC)[回复]
  18. (-)反对:“速删”是防范侵犯他人版权的第一重防线。保护版权及著作权是所有维基人的责任。--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2:53 (UTC)[回复]
  19. (-)反对--Caiguanhao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08:22 (UTC)[回复]
  20. (-)反对有人要输打赢要。--地狱少女阎魔爱 地狱绘马 2011年4月23日 (六) 05:39 (UTC)[回复]
    这个理由太宽泛了,容易删掉些有用的东西。
    ↑该用户投票无签名或不符合签名必须包含的部分,投票无效,但意见可供参考。如是注册用户请以“—~~~~”补充签名后移除此标签。

中立

  1. (=)中立,对于一些有价值的文件,应该进行讨论,以尽可能保留。如果是价值不大的可以提速删。--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4月10日 (日) 04:24 (UTC)[回复]
  2. 没必要搞投票。--达师198336 2011年4月12日 (二) 09:48 (UTC)[回复]

讨论

建议先阅读上面的“先前的讨论”

首先需要说明几点:

  1. 目前挂上{{nosource}}的图片是5天之后如果未补充来源才会被删除,这与通常的速删不同
  2. 挂上{{nosource}}的图片都会提交到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
  3. 如何与commons的方针衔接?上传到中文版的图片转移到commons后,如果来源不明仍然可能被删除
  4. 对于第三方使用维基百科的内容以及出版维基百科的内容,来源不明的图片可能会造成版权问题
  5. 不注明来源是否符合服务器所在地的法律要求?
  6. 来源不明对于查证版权状况可能会带来问题
  7. 许多网站都要求使用图片要给出来自其网站的来源,不给出来源是否有问题?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04:04 (UTC)[回复]

(:)回应,逐一回应书生:
  1. 虽然与通常速删不同,不过与删除讨论也是有所不同的。但是“来源不明”的删除理据本身就是非常无理的,在先前的讨论里我已经说过“因为没有来源并不等于版权不清(清明上河图等就是例子),而有来源(比如论坛)也不能保证版权就清楚。可以说来源和版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
  2. 同第一条
  3. 维基各个系统的方针(只要不与基础方针相冲突),互相是独立的,中文本地方针没有义务和其他方针衔接(正像其他方针不会顾及和中文维基百科方针衔接一样)。中文版图片也不会强制转移到共享。
  4. 难道有您承认的来源(BBS、博克、爱好者网站),就不可能出现版权问题了吗?当然不是,版权问题和来源无论正推或者逆推都没有因果关系。
  5. 当然符合,美国版权法律,只对作者、著作时间、发表日期、著作类型等等相关,这要这些明确,绝对没有人管你是“BBS”上下载的,还是书籍里面扫描的。
  6. 可能会带来问题不等于一定会带来问题,而“速删”只应该处理“一定会带来问题”的东西。(而“来源不明”里面的大量内容都是应该保留的,这点又与侵权讨论不同,侵权大部分会被删除)如有疑问应该付诸删除讨论,由共识决定。
  7. 要具体看网站是否拥有版权,现在维基上面的大多数图像即便来源于某网站,该网站却并不拥有任何权力(仍然以清明上河图为例,估计这个图片的大量来源都是爱好者网站,他们当然不拥有版权,实际上即便是收藏者也是不拥有任何版权的)

以上--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7:33 (UTC)[回复]

(:)回应:当然不同,快速删除是只要管理员看到马上就动手删除;5天后删除则需要时间限制。--侠刀行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09:47 (UTC)[回复]
(:)回应:以目前方针来看,对于来源不明来讲是一回事。--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7:35 (UTC)[回复]
(?)疑问那“来源不明”和“没有注明来源”是一个意思吗?--Noah~~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0:37 (UTC)[回复]
(:)回应我说的是一回事。--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7:35 (UTC)[回复]
来源的确与版权状况并不必然联系,但是有来源至少能够有查证的地方,如果来源处就有版权问题那么一般就会提交删除讨论了。如果没有来源,又如何查证呢?一张自由版权图片转移到共享资源是是迟早的事情,虽然没强制转移,但是也没有强制不转移,来源问题本地先解决清楚不是更好?““来源不明”里面的大量内容都是应该保留的”很难认同,可以说大部分都是很可能不能保留的。“维基上面的大多数图像即便来源于某网站,该网站却并不拥有任何权力”怎么可能呢?来自flickr的图片其flickr的用户就很可能拥有著作权,来自美国政府的网站,更是会讲明白其版权状态。尤其是很多版权状况难以确认的图片,不给出来源很难判断其版权状况(有些即使给出来源甚至都很难判断)一个例子或许是NASA的图片,如果不给出来源,又怎么知道这张图片是NASA的PD图片,还是NASA获得授权使用的非自由版权图片?(NASA网站上的许多图片并不见得是PD的)每一张图片都必定有个来源,可能是自己拍摄、制作,也有可能来自某网站,甚至也有可能来自某本书的翻拍,扫描,给出一个来源就这们难吗?又如,自己拍摄的图片,如果不给出来源,说是自己拍摄,谁又知道这是他自己拍摄的,还是其他网站上拿来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1日 (一) 18:13 (UTC)[回复]
(:)回应“维基上面的大多数图像即便来源于某网站,该网站却并不拥有任何权力”当然可能,看看我上传的老电影,大都取自于爱好者网站,这些网站自然不能主张任何权力。你强求这个来源究竟有何意义?不明来源并不等于不明作者或者不明时间当然也并不是版权不明,如果的确有人认为有版权问题,可以提删啊。这个投票不妨碍提删。给一个来源不难,并不等于一定要给出来源,就像注册一个账户不难,并不能强迫人人都注册账户一样。不给出来源的大都是生手(老手应该可以随便给个链接),能不能对生手更加友好呢?最后不要忘记WP:善意推定,也就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推定任何维基用户都是出于善意的,都是诚实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03 (UTC)[回复]
清明上河图》依然不是良好例子。《清明上河图》清院本为台北故宫藏品,本应为公有领域之文物,“单纯一张拍摄失去著作权的作品的相片不一定受美国著作权法所保护”。但是在台湾,是以其他法律条文来绕过“公有领域”的规定,台北故宫对于“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或非营利之出版发行学术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除电子书发行以外之互联网公开传输、网络广告”等诸多项目皆可收取“权利金”,违反者会依法负赔偿责任。收费办法与授权费用表:《国立故宫博物院珍贵动产衍生(文化创意)产品管理及收费规定》(Doc档)。因此,我等应当庆幸服务器不是放在台湾......另外,若不标示来源,可能会违反知识共享-BY以及维基接受但是更严谨的其他授权方式。诸位应优先考量协助基金会在美国避免不必要的版权法律风险,而非方便让大家进行图像上传。至于“因为新手不知道要标明来源而被速删”乙事,则应以加强宣导为辅。--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16 (UTC)[回复]
(:)回应维基媒体基金会对于其他地区的附加限制一贯采取无视的态度,这是有先例的,参见英国国家肖像馆诉维基媒体基金会。再说此于本投票似乎没有联系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44 (UTC)[回复]
前提例子不恰当,当然会影响之后的投票合理性。而知识共享-BY等授权限制是与此次投票有密切相关的。--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8:59 (UTC)[回复]
(:)回应上传页面已经有作者一项用来保护“by”的要求,不过似乎仍然可以“作者不明”只要证明版权无疑虑即可。连作者都可以不明,更何况和版权没有必然联系的来源了,来源为何就不能不明呢?不知道现在是否还有人热衷于收集图片,我以前有这个习惯,凡是看到的好的照片,就存起来。这些图片很可能就是诸如“第一套人民币”之类,若干年后,我如果想要上传到维基百科该怎么办呢?从前的来源早就不记得了,但是这类图片按照现有的收录标准理应可以上传到维基百科,属于公有领域。不过如果苛求来源那么我就没办法了。写不记得当然是不行的了,要不然就谎称“自己扫描”等等,要不然可以先上传于某BBS,然后再引用这个链接作来源,书生自然不会找你麻烦了,不过这样做究竟有何意义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33 (UTC)[回复]

苹果派对知识共享“姓名标示”的理解并不正确,根据《姓名标示,要标什么、标在哪里?(虎虎生风版)》(赵柏强,2010年3月27日,来自于创用 CC ─ Creative Commons Taiwan)一文指出,“如果你只是单纯引用、重制散布别人的著作,那么记得标上:.......作品名称跟授权人指定的网址,没指定的话可以不放网址”。知识共享 姓名标示 3.0 的法律条款(English: Creative Commons Legal Code: "(iii) to the extent reasonably practicable, the URI, if any, that Licensor specifies to be associated with the Work, unless such URI does not refer to the copyright notice or licensing information for the Work")(华语 (台湾):创用 CC 法律条款:(iii) “在合理实际可行的范围内,授权人所指定与本著作相关之统一资源识别符,除非该统一资源识别符并非连结至本著作的著作权声明或与关于本著作之授权资讯”)。所以说,如果原作者有明确要求“标示姓名与来源”,而转载者却没有标示来源,这样的转载是侵权的。另外,也(:)回应一下苹果派,如果你收集的图片,你都记不得来源,那么,你是否也记得原先的授权方式是什么呢?图片的创作年代你是否也记得呢?如果上传者自己都分辨不清,这是维基能接受的高度法律风险吗?另外,现在的相片具有EXIF资讯,虽然可以被修改,然而要是有人上传的“自行拍摄”、“自行扫描”的相片,EXIF的型号却经常在变,其他人可以“合理怀疑”是“非自行拍摄”。至于BBS的图片,搞不好是二次加工后的恶搞图,只因为帖子声称是“公有领域”,就能轻易相信,直接转来维基?--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06:34 (UTC)[回复]

(:)回应对于符合CC授权的标示,当然应该按照相干规定处理,但是绝大多数的图片不是需要注明来源的这也是事实,不能因为有需要注明来源的图片就强迫所有图片必须注明来源,这是不合理的。我当然可以不记得来源,也可以不知道作者和准确时间,但是只要版权没有疑虑就完全可以上传到维基百科,清明上河图的绘画准确时间和作者都是不确切的,但是对于版权属于公共领域并没有疑虑。还是那句话,如果对于版权有任何疑虑请提删,如果你怀疑这个图像是BBS恶搞图,当然也可以提删,交由存废讨论定夺,不要忘记管理员百无一用是书生接受BBS作为来源,您这个说法再一次支持了我方论点。--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4:26 (UTC)[回复]
我不晓得你跟书生有什么结怨,但是某位管理员承认BBS的来源可用,并不意味着我就必须“理所当然的”同意管理员这样的处理,苹果派应该也很明白才是。吉米·威尔士曾经因为档案收录的标准与社群“非常不一样”而被解除管理权限,便是一个例子。至于你认为我的说法支持了你,我也不同意,因为刚好相反,我希望能再“加强”不合格图片的速删力度。你要是对图片的相关讯息什么都不清楚,甚至是年代也不清楚,那么大家绝对有权利质疑你上传的图片是否是“公有领域”的图片,你不能因为图片“看起来”是在公有领域,就笃定它是公有领域。另外,只要你将Commons上的方针与指引全部读通一遍,你就会知道这类版权问题,维基都是“从严认定”的,宁可尽量给出来源,而非都不用给来源。有一堆明显有问题的侵权图片,何必浪费“维基义工们”(这样讲一点也不为过)群体的宝贵时间,放在提删页面“慢慢地进行讨论、慢慢地一个一个删除”呢?万一有破坏者利用 Bot 故意大量上传侵权图片,压榨服务器资源,而社群还是在“慢慢地讨论、慢慢地删除”,这对维基社群发展孰利孰弊?基金会最近很关心社群萎缩的问题,维基社群不想再遇到破坏者这些推陈出新的恶整,以及虎视眈眈的侵权诉讼官司。“应当站在维基社群的永续经营方向进行思考,而不是替自己上传档案的一时方便”。--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5:24 (UTC)[回复]
  • (:)回应您在好几件事上面都弄错了。1,我和书生根本没有任何怨恨,我们是在讨论维基百科的政策意见当然可能有所不同,这和怨恨完全无关。2,接受BBS作为图片来源并不只是书生一个人(只是他明确表明接受而已),而是这样的图片大量存在,无人以来源不明提出速删,这是事实。3,任何人都可以质疑图片的版权有问题,没有人禁止提删。4,维基百科绝对没有任何政策写明维基都是“从严认定”的,不知道您是如何得到这个结论的,相反,维基媒体基金会因为某些事件(参见英国国家肖像馆诉维基媒体基金会),宁可惹上官司也不会退缩半步。5,破坏者的破坏一直存在,没有证据显示“来源不明”速删与是否破坏有所联系,也并没有出现服务器资源严重匮乏或者存废讨论大量积压的情况出现。6,维基百科是靠无薪志愿者贡献出来的,现在有证据表明新手编辑者流失严重,所以我们不能再容忍“苛责”来伤害新手,应该尽可能的保护和培养新手编辑群体,绝对不应该心存“宁可错杀一千,不能放过一个”的思想,这样的思想是十分有害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2日 (二) 19:32 (UTC)[回复]

任意分段1

接受BBS的维基管理员,可以列出一份详细的赞成名单吗?只是讲“不只是谁谁谁”云云,无法让大家求证。另外,真的有人去求证过在Commons上真的无人以来源不明提出速删吗?如果有任何一项纪录是以来源不明提出速删成功,那这次投票是不是就可以关闭了?我要求的是有明显版权问题的图片应当快速删除,而不只是提删。只要Commons方针指引读过,就可以知道上传者需遵守“在服务器本地”的版权法(例如1),并不是你所误以为的“明文有规定”需从严,而是指方针的规范精神是朝着“从严处理”的方向。至于“英国国家肖像馆诉维基媒体基金会”事件,那是因为“控方的在地国法规与被控方的在地国法规不同”,美国具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比如说:在台湾高喊“天朝趴踢下台”,并不会因此被天朝抓回去坐黑牢“吃饭噎死”),更何况那批图片在美国(服务器本地)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所以基金会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回应指控。而破坏者花招多样,应当防范未然,而不是大开漏洞让破坏者胡闹。现在没有的状况,以后就不会有吗?社群经营不是更应该从长远来着手吗?认为不应对新手苛责,需培养新手,这是基金会所期待的长远永续目标。但是,并不意味着维基就理所当然的要降低条目品质标准,来迎合新手,这只会使维基“沦为百度化”。但是新手的问题仍然存在,所以,个人认为的正确作法,应该是招募更多维基人对Special:日志/newusers的新用户们进行教学辅导,帮助许多从未有一面之缘的人们早日脱离新手期(全方面的脱离,不只是“上传档案”)。一旦人人都能养成自发性的习惯写上来源,以及对档案能尽量描述完整。这样,“档案来源不明”此一问题就只会针对破坏者,而不是新手。--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05:49 (UTC)[回复]
我只是认为BBS等(例如flickr)可以作为来源,但是其图片的真实版权状态还需要进一步认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07:32 (UTC)[回复]
我想问章·安德鲁 你是否认为可以bbs之类的作为来源(即以此为来源就不算来源不明)?--Cylbf2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4:52 (UTC)[回复]
  • (:)回应分段越来越长,只好再次分段,如果有任何不便,请原谅,也可回退。接受BBS作为图像来源的维基管理员,我无法详细列举,不过反对的至今未见,以我自己上传的经验来看,大量来源于BBS、博克、爱好者网站的图片大量存在,我自己上传的图片里就占大部分(参见我自己的用户页)。我已经陈述过“维基各个系统的方针(只要不与基础方针相冲突),互相是独立的,中文本地方针没有义务和其他方针衔接(正像其他方针不会顾及和中文维基百科方针衔接一样)。”先今“明显版权问题的图片”在中文维基百科里面的“文件存费讨论”里面大量存在,而不是您所说的“应当快速删除”,来源不明并不比存费讨论的问题更加严重,至少从最终删除比例来讲,来源不明并不会比存费讨论更大。我举出的“英国国家肖像馆诉维基媒体基金会”只是说明维基基金会不会“从严处理”而已,如果媒体基金会为了避免自己被控告而“从严处理”那么,“英国国家肖像馆诉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案子可能会很不同。另外来源不明速删真的能够起到“对付破坏者”的作用吗?有了这条速删破坏者就会少吗?从现在的状况来看恐怕未必。但是比如第一套人民币上百图片的新手上传者不是破坏者,就连编辑上千的“老手”也有被挂{{No source}}的经验,他们也不是破坏者,反而是上传没有来源文件的破坏者十分罕见。另外新手在养成你所说的“自发性的习惯写上来源”的习惯之前呢?他们就应该被无谓的伤害吗?至少从现有的帮助系统“对Special:日志/newusers的新用户们进行教学辅导”的成效是十分低下的,如此看来您所说的““档案来源不明”此一问题就只会针对破坏者,而不是新手。”恐怕遥遥无期呢。另外取消“来源不明”速删以后维基百科的质量就降低了吗?我看未必,应当删除的还是会被讨论删除,反而是诸如第一套人民币的条目得到完善(我已经补充了大部分图片,但至今为止仍然有少部分没有找到),反而是提高了维基百科的质量呢。--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5:35 (UTC)[回复]

任意分段2

(&)建议对于没有来源的图片或来源不明的图片(抱歉我还没搞清楚这两个是不是一个概念)可不可以等补齐资料后才予以传到维基共享资源这样呢?--Noah~~ (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19 (UTC)[回复]
(:)回应没有来源的图片=来源什么也不写,来源不明的图片=来源什么也不写+写上诸如“不记得了”、“不明”和给一个大的域名,里面某页不明确等等,这两个概念在实际上面没什么分别。另外维基共享资源仍然存在数以百计的“来源不明”的文件至今没有被提起任何类别的删除包括速删。我就能举出一大堆例子。可以搜索,里面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所谓来源不明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1日 (一) 19:54 (UTC)[回复]
我大概翻了一遍,未知物种的图片占了多半,还有一部分作者不明的,只有少部分是来源不明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07:32 (UTC)[回复]
PS:目前中文版对待来源不明图片与commons的做法基本一样:commons:Category:Media without a source--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07:33 (UTC)[回复]
(?)疑问也就是说现在的做法是“5天后删除”咯?那为啥还要为速删(见到即删除)投票呀?苹果派其实是不是想说“不得以来源不明为理由删除(即使5天之后仍没有补充来源)”--Noah~~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0:04 (UTC)[回复]
这个投票的名字很不好,很容易造成误导--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4月13日 (三) 12:18 (UTC)[回复]
  • (:)回应以上的对于投票本身的意见应当在投票冷静期提出,我已经设置了3天的冷静期,而且在显著位置公告了。另外谁说速删就是“见到即删除”?参见Wikipedia:速删#图片及多媒体档案,其中“F3. 所有未知版权的档案和来源不明档案会在提交5日后删除。”明确列入速删之列,这是一条正式方针。我作为投票发起人,反对的是以“来源不明”为理由速删,而不反对以“来源不明”为理由提删,也不反对以其他理由比如“未知版权的档案”速删。不明白这个投票题目有何不妥。--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4:38 (UTC)[回复]

  囧rz……冷静……我一没有说您的投票不妥,二也没有对投票本身有任何建议、意见(一直都是“(?)疑问”标签呀)。而是我一开始我就问过了“速删”和“五天后删除”是不是一个意思,侠刀行说:

当然不同,快速删除是只要管理员看到马上就动手删除;5天后删除则需要时间限制。

唉……我都晕了--Noah~~ (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6:04 (UTC)[回复]

(:)回应我那句话不是针对您的回应,是针对“这个投票的名字很不好,很容易造成误导”所说的。这个速删,虽然给了5天宽限,但是和存费讨论是不同的:5天宽限,是在5天内需要补充来源的,如果仍无来源,管理员就会删除。而存费讨论是需要大家讨论是否需要删除,即便没有任何改变,而讨论得到共识保留或者无共识保留都是可以保留的。也就是说只要“来源不明”的文件送往“存费讨论”(也就是提删)如果共识不需要来源就可以保留,那么该文件就应该保留。这也正是速删和提删的最大不同。--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13日 (三) 16:41 (UTC)[回复]

任意分段3

不知为何投票区无法发表反驳意见,总之就在这里发表了。一位反对者的反对理由是“难道连明显侵权的来源不明档案也要等数天供公众下载后才能删除?”,这很有趣,因为这位反对者下意识地加了两个定语:“明显侵权的”和“来源不明(的)”,显然,这种档案是因为“明显侵权的”而被速删,而不是因为“来源不明(的)”而被速删的。“明显侵权”不等于“来源不明”,不然这位反对者也不会加两这个定语了。比如在上面那个人民币的案例中,那几张人民币因为上传者没给明来源,而导致了“来源不明”,但它们却是明显不侵权的。存在有很多“来源不明”但是版权信息却很明了、很可能不该被删除的图片。

WP:CSD F3:

它明确地定义了“未知版权”和“来源不明”两类文件要速删,所以,它事实上是两条不同的速删规则,却被混淆成了一条(看来混淆这两个概念的人很多)。而同时,这两个规则还和F4:

有一定重复:比如对于没有提供版权状况的文件(同时它们当然也可以称做“未知版权”的文件),应该应用F4的立即删,还是F3的5日删?它两个都符合啊,为什么应用了这一条规定,不用另一条?这很明显是方针文字上的漏洞,规则制定的时候就有些混淆和草率。所以现在,如果删掉F3、F4的“来源不明”,看看怎么将“未知版权”和F4的合并,这样应该是比较可行的。—t8 2011年4月15日 (五) 15:35 (UTC)[回复]

虽然我跟苹果派的意见有很多相左的部分,然而其实这样反而可以澄清一些细节。也希望能够对现行方针与指引的任何不足之处再多加完善,有规范可依循,以期推进社群。--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4月15日 (五) 15:57 (UTC)[回复]

意见

  1. (!)意见 还不是自动确认帐户,仅提意见。支持来源不明速删,理由:
    1. 可供查证是维基的正式方针,文件也在此范围之内:"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是可供查证,而非真实正确",即使你上传的文件确实没有版权限制,但也是需要根据的;## 速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杜绝侵权,如果有来源那么任何人很容易就能判断该文件是否侵权。--BB9z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09:34 (UTC)[回复]
  2. (!)意见 还不是自动确认帐户,仅提意见。反对来源不明速删,理由:就算有侵权也应该给于足够的时间让其编辑者改正或者另寻其他不侵权的方式代替.速删会导致新手对其失去动力--User:Q714182379 (留言) 2011年4月17日 (日) 00:43 (UTC+8)
  3. (!)意见 投票违反正式方针WP:V(加入维基百科的内容须要发表在可靠来源中能被读者查知,而不能仅由我们认定它真实正确)与指引WP:RS(但是大部分的时候他们并不记得是从哪里取得的,因此这些资讯便没有了可以查证的出处。对于这类型的资料而言,有一个可靠的来源出处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其来源出处不能被证实的话,那么任何人皆可以删除或是对该资讯提出异议。),是无效的投票。提供来源是上传档案者不可推卸的责任,来源不明的材料应被积极地移除,除非有人可以为它注明来源。保留来源不明的档案才是在“做对维基无益的操作”,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项目而不是跳蚤市场,请投票发起人自重。--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18日 (一) 15:46 (UTC)[回复]
  • (:)回应以上两位反对意见:首先既然承认BBS等来源合适,请问这些来源符合“可供查证”方针吗?是不是应该一视同仁将这些来源的图片一律提交速删呢?另外取消速删,并不是取消提删。--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4:40 (UTC)[回复]

-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0日 (三) 14:51 (UTC)[回复]

  • (:)回应“否则这些内容可被移除”并不是“一定要被移除”,更非“一定要被速删”。另外一个图片本身就带有很多信息,比如一种电影海报往往就带有出品人、时间等等,往往这张海报就可以当作某些条目的可靠来源。(以前有过关于配音员的讨论,有些人主张屏幕截图,可以当作可靠来源),如此来说更不需要什么别的来源就可以满足“可靠来源”的方针要求了。另外这一条方针从来就不是速删的标的。--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19:25 (UTC)[回复]
(:)回应:“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是可供查证,而非真实正确”这一句话已经说得非常清楚明确了。你不能够说“这张图片是真的是真的是真的”就跳过“举证来源”这责任。证实图片拥有可靠的出处,除了可以避免版权上的问题,同时也是验证图片正确性重要的一环。连基本门槛都达不到的图片与档案,不速删留下来做什么?图片上的信息只是图片上的信息,好比File:Planetary system Gliese 581 Artist's impression.jpg,没有来源根本没人有办法验证这张图片是说系外行星格利泽581c还是火星与太阳。又例如这张图File:Tvb-broadcast-drive-1970.png,如果没有来自香港电台的可靠来源,单从图片上的内容,请问又可以怎样验证出这个建筑是 TVB 在七十年代时使用过的?--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4:44 (UTC)[回复]
  1. (!)意见“来源不明”本身带有“不确定”的性质,不能用作判断依据。 如果“来源不明”都可成为“速删”的理由,那还有道理可言吗?这等同于在尚未确定是否有罪时就先把人杀了。这属于根本不能允许的恶劣行径,否则“莫须有”将成为一种罪名。对于这样的基本常识,中文维基百科怎么居然会沦落到要用投票的方式来支持的地步?投票方式(除非是那种信息完全透明公开的全民公投)不适用于解决这类属于基本原则性质的问题,因为想让投票的提案通不过的技巧太多了,这就给少数人混淆视听并借助局部多数的力量去颠覆公理创造机会,达成他们的特定目的。--chehw 2011年4月21日 (四) 07:52 (UTC)
(:)回应:究竟是来写百科还是要当大法官?请不要偷换概念。维基百科一向对“不确定”的内容持不宽容态度。如果一件事的准确性存疑或根本无法提供可靠来源,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让它出现在维基百科之上,WP:V与"Zero information is preferred to misleading or false information"说来说去就是这一点。维基百科上不存在什么所谓的“基本常识”,即使是要写 1+1=2 这一类的条目,一样也要举引可靠来源,说“对于这样的基本常识,在中文维基上编写居然还要引用一堆来源”这样的东西来对抗行之有效的方针是不可取的。--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4:44 (UTC)[回复]
  1. (!)意见:请注意一点,图片与档案有别于文字资料,是无法放在Google上直接搜寻的,因此制定比文字条目更严格的速删标准是非常合理的,档案的来源绝大部分时候只能靠上传者来补充,上传内容到维基百科要举引可靠来源本身就是维基的基石方针,如果上传者连这最基本的一点都无法做到,档案被速删绝对是合情合理的。--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4:49 (UTC)[回复]
(:)回应:因为无法验证档案的真实性与版权状况,所有来源不明的档案与图像都需要删除。一张图片如果可以被验证到真实性,那么它一定有一个来源,就是这么简单。--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1日 (四) 15:14 (UTC)[回复]
(:)回应:感觉Abingor似乎很会给别人扣帽子。有几点要澄清一下:(1) 我上面是用“罪责“不确定”不能作为杀人的理由”,和“来源”不明”不能作为速删的理由”做类比,是以类比的方式来更说明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如果Abingor认为有偷换概念,请明示。 (2)abingor所说的“维基百科一向对“不确定”的内容持不宽容态度”这一断言中的“不宽容”与“速删”是否等同?如果不等同,则不能作为“速删”的论据,否则有偷换概念的嫌疑。 (3)abingor所说的“1+1=2 这一类的条目,一样也要举引可靠来源”那是属于“依法”的范畴,“举引可靠来源”和我们当前讨论的“速删”无关,有偷换概念的嫌疑,请不要转移视线。因为而当前的讨论的是一个“立法”的范畴(制定规则),要充分考虑到确立的规则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来源不明可速删”可导致“莫须有”的罪名出现,因而法理上讲是绝不能接受的。--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04:22 (UTC)
(:)回应:然而事实是“来源不明”本身就是“未达维基百科内容准入门槛”的情况(按照你这比喻这根本就是“罪”了),放到法庭上的比喻这根本就是“罪名成立”。不宽容在这个情况下当然等同于速删:“你不能够说‘这张图片是真的是真的是真的’就跳过‘举证来源’这责任;因为无法验证档案的真实性与版权状况,所有来源不明的档案与图像都需要删除。一张图片如果可以被验证到真实性,那么它一定有一个来源,就是这么简单;图片与档案有别于文字资料,是无法放在Google上直接搜寻的,因此制定比文字条目更严格的速删标准非常合理,档案的来源绝大部分时候只能靠上传者来补充,上传内容到维基百科要举引可靠来源本身就是维基的基石方针,如果上传者连这最基本的一点都无法做到,档案被速删绝对是合情合理的。”;举引可靠来源与速删为何无关?请你不要转移视线才对,无法提供可靠来源证实其真实性与可靠性的档案就应当被删除。--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05:34 (UTC)[回复]
(:)回应:请问Abingor所说的“未达维基百科内容准入门槛”是否是指维基百科:可供查证(“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是可供查证,而非真实正确”)?但该方针只是要求“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参见:Wikipedia:可供查证),即当来源不明时有举证义务,请Abingor不要把问题上纲上线到“准入”这一程度,来源不明只能说明不完备,此时罪不至死,不应速删。只有当来源不明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时,罪名才成立,可以按程序删除。因此,针对“来源不明”内容,不是不删,也不是速删,应更符合WIKI百科的核心方针。不知这种理解是否更为妥当?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06:58 (UTC)
(:)回应:请参考之前的讨论:“目前挂上{{nosource}}的图片是5天之后如果未补充来源才会被删除,这与通常的速删不同”,现在的做法与你的主张有很大的区别吗?--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07:54 (UTC)[回复]
(:)回应:有很大区别。“目前挂上{{nosource}}的图片是5天之后如果未补充来源才会被删除”与Wikipedia:图像使用守则相违背,无需参考。按照Wikipedia:图像使用守则,对于图片来说,只要不侵犯版权,可以提交任何自由版权的图片,守则中并没要求必须注明来源,不补充来源不是可删除的理由。同时,管理员即使有充足理由删除图像,也应按规定依流程来进行(“1.包括发消息给上传图像的人,告诉他你的意见。2.把它从所有使用该图像的文章中移除,把它变成孤立的图像。3.在图像描述页添加一个通告。添加一个图像侵权通告,并将图像在Wikipedia:删除投票/图片上列出。4.一般来说,图像可能会在一周之后才删除,参看Wikipedia:删除守则。”)。这是对管理员的一种约束。对权力的约束目的是避免权力的滥用,保障整体环境的公正与公平,不能因图省事就放松约束力,除非某管理员的道德水准和自律性为大家公认,在特定场合下才能有特例。(注:F3.的规定有与其他方针相违背的地方,应提议修改)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09:07 (UTC)
(:)回应:不补充来源当然是可删除的理由,维基百科的内容都应该有来源,维基百科:非原创研究里面也有提及到“如果没有可靠的第三方来源来支持某个主题,关于这一主题的条目不应出现在维基百科上。”说“没有来源”的内容是“未达维基百科内容准入门槛”一点也不过分。说到底就是,不去强制要求上传者花几十秒补充半句话长度的来源,反而要让其他人大费周章地耗费几倍精力来完成一整套提删流程,为何要舍近求远?另外,提出速删并非管理员的权限,每个人都可以提出速删,不存在什么权力滥用与否的问题。--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10:56 (UTC)[回复]
(:)回应:To Abingor,你的言语中存在以下概念的偷换:(1)“可删除”不等同于“速删”;(2)“非原创”不等同于“图片”;(3)“每个人都可以提出速删”不等同于“每个人都可以因为“没有来源”而提出速删”。此外,“未达维基百科内容准入门槛”是你个人的原创观点,同时违背了WIKI百科的“可供查证”、“非原创”和“中立”的三大基本原则,毫无道理可言。这不是在讨论问题应有的态度。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1:13 (UTC)
(:)回应:文字游戏真好玩,不是吗?是你未能理解,而不是我在偷换概念,你连速删与提删的本质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可删除”在条件符合的时候,直接等于“速删”。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中的条目,只要符合速删的条件,即使没有挂{{delete}}而是使用了{{afd}},也一样可以被快速删除,原因是因为快速删除本质上只是简化删除流程的提删而已。所以说到底这次投票的本质就是:“为了迁就某些上传者的惰性,建议社群多花费几倍时间与精力来处理这一类的删除。”至于“可供查证”、“非原创”与“中立”三大基本原则都是针对百科内容的,与维基百科上的讨论内容无关,身为自然人在讨论的时候当然会有立场,要不然这里每个参加投票的编者都已经违反了“中立”原则了。最后,当然是每个人都可以因为“没有来源”而对档案提出速删,挂模版与提交速删讨论无需任何的管理员权限,反而是如果管理员自己提交了删除请求,按照Wikipedia:管理员#避嫌原则,他不应自行删除被自己提删的内容。而“维基百科内容的门槛,是可供查证,而非真实正确”都说得这么清楚了你还觉得这是“个人的原创观点”…--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18:17 (UTC)[回复]
(:)回应:To Abingor,是你独自在玩文字游戏吧。当前正在讨论“来源不明”是否可作为“速删”的条件,你的例子“只要符合速删的条件”不是很荒谬吗?讨论是为了达成共识,Wikipedia:共识:“一个共识是人们依照诸如中立的观点等方针,并通过有礼貌地讨论和辩论来达成的。”不同立场的人引用论据的应遵循中立性原则,因为辩论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强好胜,而是为了找出最适合的结论而达成一致(即使这一结论是由对方所提的)。非原创和可供查证对保持中立来讲也有一定作用,所以一并提出了。还有你的那个“个人的原创观点”在于“准入”两个字。此外,你这句“所以说到底这次投票的本质就是”也不中立,还抛出个感情色彩浓厚的误导性断言,是想转移话题吗? --chehw 2011年4月22日 (五) 19:27 (UTC)
(:)回应:方针现在尚未被废除,也不应被废除,而且我也不是用 F3/F4 这两个速删标准来作例子,当然没有问题。况且我是在说明“可删除”可等于“速删”这件事,无法理解个中关系才是荒谬,速删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删除流程而设立的制度而已,现时针对无来源档案的速删标准可以说已经兼顾对上传者的宽限与节省流程这两方面了。你的主张根本从头到尾都站不住脚,你原先将“来源不明”当作“罪名不明”,已经混淆了其中的概念;你说应该给来源不明的档案宽限期好让上传者补充内容,然而事实上方针实施以来一直有宽限期;你说要依照流程,然而事实上快速删除依然要按照普通提删的流程来通知上传者,为档案描述页添加标签,并放到删除讨论页当中;你援引Wikipedia:图像使用守则的内容,恰恰证明你不了解速删的本质:速删正是对一些没有价值(或者说出现一次删除一次)的档案,为了简化其删除流程而建立出来的制度;你不了解整个提删的过程,以为只有管理员才可以提出速删,然而事实是所有编辑者都可以提出速删,这条速删方针废除与否与是否可以限制到管理员权限根本毫无关连;到最后,你在研究我有没有转移话题有没有玩文字游戏…你的疑问一直都十分之飘忽不定,究竟是谁在转移话题?究竟是谁在逃避达成共识?--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20:28 (UTC)[回复]
(:)回应:To Abingor,您根本就没能完全了解方针:维基百科:快速删除的标准“管理员只可以快速删除已经被放上{{delete}}模板、或是其它已经被列在快速删除列表上的页面,但并不能快速删除由自己申请快速删除的页面。”也就是说,单单挂{{afd}},即便符合速删标准也不可被速删。这是方针明定的。您所举的“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中的条目,只要符合速删的条件,即使没有挂{{delete}}而是使用了{{afd}},也一样可以被快速删除”这个例子,已经在方针页面讨论,这样的行为是明显滥权的行为。--苹果派.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20:40 (UTC)[回复]
(:)回应:那这也只是管理员的行为问题,并无法说明这一条快速删除方针之不合理性。--Abingor (留言) 2011年4月22日 (五) 21:05 (UTC)[回复]
(:)回应:快速删除方针中“来源不明”一词是未经共识而擅自放入的,本身已违反了WIKI百科的基本原则。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纠正错误是当务之急。在方针中出现这样大的失误后果极为严重,当前应立即暂停F3、F4这两条规则,并提起讨论,如果有人认为应保留这些违规条目,应补充明确理由并在讨论中达成共识,否则应删除。 --chehw 2011年4月24日 (日) 14:12 (UTC)

重大发现

苹果派.留言发现此条速删规则是在2005年9月20日 (二) 08:17,由管理员Shizhao在没有任何相关讨论的情况下加入的。(参见这里这里)--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5:10 (UTC)[回复]

滥权? 2011年4月23日 (六) 05:17 (UTC)[回复]
(:)回应显而易见啦,所以这个规则根本就没有得到共识。所以个人认为纯属个人观点):废除它,也不需要2/3的票数通过,只需要50%。 其实更绝对点,应该可以直接无视--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5:30 (UTC)[回复]
(:)回应﹐2005年的时候两位身在何方?了解当时的问题与需要吗?--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23 (UTC)[回复]
(:)回应,在下又不是要和他讨价还价。 2011年4月23日 (六) 07:26 (UTC)[回复]
(:)回应,那你们提出的用意为何?对事件有帮助吗?有这样需要吗?有实际效用吗?--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30 (UTC)[回复]
(:)回应,在下没有提出;了解事件开始和根本;可能有需要;可能有效用。 2011年4月23日 (六) 07:33 (UTC)[回复]
当时的情况和现在又有甚么必然的联系呢,现在的情况是无来源速删不合逻辑,这是个事实问题,不是条件问题。乌拉跨氪 2011年4月23日 (六) 07:36 (UTC)[回复]
(:)回应这个投票好像就是要讨论应否废除。 2011年4月23日 (六) 07:41 (UTC)[回复]
(:)回应:我只是将事实的根由公布给大家看,譲大家知道事件的来龙去脉,并且陈述下自己的看法。根本没有煽动大家投支持或是反对。请部分人士不要过于敏感--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47 (UTC)[回复]
(:)回应,我觉得无来源速删很合理,并不是逻辑问题。请注意维基百科不是留言版,如有无来源条目出现法律问题,这个责任谁负。话说回来,冰霜葵说得对,现在就是面要讨论及投票这规定应否废除。我亦认为这里不需讨讨论这规定为何而来。--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51 (UTC)[回复]
(:)回应纯属个人意见:我对没有达成共识的规则,其存在的正当性有所保留,对大家是否有必要遵守没有共识的方针存在极大的疑问--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7:56 (UTC)[回复]
(:)回应,请Coekon详细说明这来龙去脉。我很想知道阁下“想法”。另外,我也问你一句,2005年的时候你在何方?还在这里说什么方针?最后﹐我认你阁下最好少来粗体的小把戏。--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04 (UTC)[回复]
(:)回应:粗体什么时候成为了小把戏? 我的想法已经很清楚“对其存在的正当性有所保留,对大家是否有必要遵守没有共识的方针存在极大的疑问”。请阁下帮下我,解决这疑问。 劳驾--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08 (UTC)[回复]
(:)回应,请解释“请部分人士不要过于敏感”的意思,打个人名很难吗?另外,你先回答我2005年的时候你在何方?你要知到2005年的时候维基百科有多少个人吗?轮到你说“正当性”吗?当年书生删我条目我还没如此大叫大嚷。你来解释一下你为何这样做。--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15 (UTC)[回复]
(:)回应:部分人士是为了方便包括将来看了后反应敏感的人。维基人都有权质疑任何方针正当性。难道只有当时在维基的人才有权吗?部分人士被删条目时,可能会表现忍气吞声,这是个人问题,并不代表别人没有质疑的权利--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8:45 (UTC)[回复]
(:)回应,请Coekon指出“部分人士”是哪些人,如果你认为自己正确就不要害怕。质疑正当性是合理,但我认为你一开始不是质疑,而是将它当成工具。再者,如果当时人们觉得有问题会在适当渠道发声。另外,条目被删我会去管理员的讨论页及删除投票申诉,而不是像你在找漏洞。--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04 (UTC)[回复]
(:)回应:“部分人士”很难包括的,反应敏不敏感,只有自己知,我怎么知道呢??? 我只是作个提醒,部分人士觉得被影射到,非我的本意,实在抱歉。 至于当时不发声,不代表没人反对。根本没有讨论过,大家当时当然不知道规则被改。 大家怎样知道要发声呢?--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14 (UTC)[回复]
(:)回应,你自己也不知道“部分人士”包括什么,你倒不如别说。再者你也知道自己的说话会影射到人,就不要说是“非我的本意”,你要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另外,“根本没有讨论过”只是你的个人意见,你知道当时的情况吗?了解当时的问题吗?阅读及参与过以前的讨论吗?你凭什么说别人“根本没有讨论过”?--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27 (UTC)[回复]
(:)回应,本来真的是不知道有人会被影射到的,加上影射是部分人士自己想像的。不过经阁下的一番言论,就觉得了。所以实非我之本意。至于有没有经过讨论。一开始已经有说明。--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09:43 (UTC)[回复]
(:)回应,你连自己写了什么也不知道,看来,跟你说下去已没任何意义。不过,我想送一样东西给你,请经常“观赏”它并检讨自身的水平,使自己在最上层。谢谢。

--武蔵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11:38 (UTC)[回复]

(:)回应,看来我说的话其中的意思,有部分人士还是领略不到。可能部分人士不能从字面上感觉到我说话的语气,如果当面说的话,可能部分人士会更容易明白其中的意思。可惜。 我没有东西要补充了--Coekon (留言) 2011年4月23日 (六) 11:56 (UTC)[回复]

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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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比例未达到总票数的2/3,该投票被否决-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4日 (日) 03:0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