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防疫處
中央防疫處是1919年北洋政府設立的政府機構,負責防疫、生物製品的研製、鑑定、使用。
歷史
1910年10月,東北爆發鼠疫,屬於人類歷史上第三次鼠疫大流行的重大疫情,疫情很快沿鐵路蔓延到大連、北京、天津、保定、旅順、芝罘、濟南等地,2個月內病死6萬多人。伍連德被隆裕太后任命為「防疫全權總醫官」,1911年疫情被撲滅,發起召開了「奉天萬國鼠疫研究會」,12個國家的鼠疫專家與會。1912年在哈爾濱籌建北滿防疫處及附屬醫院。[1]1912年10月1日,北滿防疫處成立,總部(總醫院)設在哈爾濱,伍連德任總醫官。這是中國近代第一個常設防疫機構。1916年,防疫處名稱改為「東三省防疫事務總處」。[2]伍連德先後領導防疫工作,控制了1917年綏遠、山西鼠疫(死亡2萬多人)、1919年哈爾濱霍亂、1920年中國東北鼠疫、1932年上海霍亂。[3]
鑑於東三省和華北綏晉冀三省兩次大規模鼠疫流行造成的民眾死亡之慘烈財產損失之巨大,北洋政府內務部借鑑歐美及日本等國設立專門防疫機構的經驗,1918年6月北洋政府內務總長錢能訓頒布內務部令:
查疫症傳染為害於民生者至烈,東西各國對於一切傳染病症,莫不設專機關隨時研究防止之法,以為有備無患之計,法良意美至堪師尚。吾國自昔年東三省發生鼠疫,國人生命財產損失至巨。去冬歸綏一帶肺疫猝發傳及腹地,多法防範幸早敉平。懲前毖後,應亟籌設中央防疫處預籌防範。舉凡傳染病細菌學之研究,與夫血清痘苗之製造及一切藥品之檢定化驗等事,均由該處次第舉辦以專責成而衛民生雲。
時任內務部衛生司司長劉道仁和京師傳染病醫院院長嚴智鍾使用1917年綏遠、山西鼠疫防疫餘款開始籌建中央防疫處。派韓鈖堂、俞樹棻、劉駒賢赴日本,採辦器械材料,並由京師傳染病醫院撥來菌種及小動物以資應用。1919年3月於北京天壇神樂署故址的原京師傳染病醫院分院院址,中央防疫處正式成立,占地「七十四畝四分五厘」。 劉道仁、嚴智鍾分任正副處長。隸屬於內務部。1919年5月,頒布了中央防疫處辦事細則,並決定中央防疫處內部機構下設三科,內部編制到6月份才基本落實就緒,最初技術工作人員只有程慕頤、楊澄漳、常希曾、齊長慶四人。內設:
- 辦公室
- 第一科 科長吳瀛,司總務,置主任二事務員八助理員十六。
- 疫務股
- 經理股
- 第二科 嚴智鍾兼,司檢診及研究,置主任二技術員九助理員十一
- 研究股
- 檢診股
- 第三科 科長俞樹棻(1889年出生,畢業於北洋陸軍軍醫學堂,1921年3月在山東桑園鼠疫防治時染疫殉職),司製造,置主任三技術員二助理員六
- 血清股
- 疫苗股
- 痘苗股
具體設有:
- 圖書室
- 檢診室
- 試驗室
- 文書室
- 會計室
- 庶務室
- 公共衛生事務室
- 售品所
- 毒素室
- 化學室
- 血清濃縮室
- 血清封裝室
- 血清疫苗痘苗培養基製造室
- 狂犬病疫苗室
- 蒸汽滅菌室
- 動物室
- 養兔場
- 採血室
- 種痘室
- 採痘室
- 磨痘室
- 冷藏室
- 冰室
- 煤氣室
- 倉庫
- 馬秤室
- 焚獸爐
1919年7月,廊坊發生霍亂流行,很快蔓延到北京城。1920年10月,海拉爾發生肺鼠疫,蔓延東三省、直隸省和山東五省,東三省為重疫區,1921年5月在山東基本被控制,流行期大約7個月此次肺鼠疫,死亡9300人。1921年2月,東省肺鼠疫蔓延至山東桑園,中央防疫處第三科科長俞樹棻帶領程慕頤、楊澄漳、胡洪基奔赴疫區開展工作,俞樹棻染疫於1921年3月24日殉職,歿年33歲。
1928年6月,中央防疫處改隸屬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衛生司。內設
- 第一科:掌管抗毒素、血清、毒素的製造、製品檢定、各項生化研究試驗、免疫學研究檢查等
- 第二科:掌管疫苗、菌苗、抗原的製造、細菌學的檢查研究、原蟲寄生蟲研究、菌種保管、培養基製造等
- 第三科:掌管制造牛痘苗、狂犬疫苗、製造獸疫血清疫苗、進行濾過毒的研究等
工作人員63人,其中技術人員35人。
由於華北局勢日益受到日本軍事威脅,1935年中央防疫處遷到南京黃浦路一號內政部衛生署內。
抗戰爆發後,內遷至長沙、昆明,僅剩20餘工作人員。1945年1月改稱中央防疫實驗處,隸屬於行政院衛生署。
抗戰勝利後遷回北平天壇舊址,並興建了試驗大樓,接受了京西的日本軍隊防疫部隊的試驗動物飼養場,美國醫藥援華會贈送了全套青黴素生產設備。
參考文獻
- ^ 伍连德,东华流韵,2010-04-09. [2020-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11).
- ^ 馬學博、史興偉,東三省防疫處圖書館藏書印,黑龍江史志2012年第18期
- ^ 伍连德抗击东北鼠疫曾被诺贝尔奖提名,中国新闻周刊,2009-11-30. [2020-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館員奚霞:「民國時期的國家防疫機構——中央防疫處」,《民國檔案》, 2003(4):13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