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仲裁機構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0年10月21日) |
爭議仲裁機構是指通過私有企業提供調解和仲裁的機構。[1]這在無政府資本主義理論中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在美國維吉尼亞州的這種組織能對其處理的案件收取費用。[2]
理論
判決的執行力
穆瑞·羅斯巴德認為法庭的決定並不一定需要政府強制執行才會生效。即使在爭議仲裁機構考慮提交政府法庭依法強制執行前,商人也會遵守其判決來避免受到排斥和抵制的危險。一個不遵守判決的商人將被列入黑名單,因而以後將沒人和他做生意。
上訴法院
如果訴訟雙方簽約了不同的法院,而且雙方都願意承擔額外的費用而到不同的法院訴訟時,如果兩個判決結果不一致,那麼就需要上訴法院的介入。[3]而該上訴法院應該是訴訟雙方的法院事先一致同意的。[4]
實例
現實中存在許多這種組織。如Ethan Katsch和Karim Benyekhlef建立了網際爭議仲裁機構。[5][6]爭議仲裁機構必須要爭取在市場競爭中生存下去,因此它們會致力於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價格以及滿足其它一些客戶的要求,這也是其優於政府法庭之處。然而,這樣的組織並非一定要是盈利性質的,現在許多的爭議仲裁機構都是非盈利的組織,它們的收入來自於慈善基金會的贈款以及一些希望降低當地司法體系負擔的地方政府。在無政府資本主義社會裡,自願社團可能會提供捐款。
在美國,美國仲裁協會處理美國大概四分之一的商業糾紛。根據聯邦仲裁法,其對合同協議的判決最終將由美國聯邦法院強制執行。[7]貿易協會處理了大部分的這種糾紛。許多爭議仲裁機構專門處理小型的訴訟。
另見
備註
- ^ Molyneux, Stefan. The Stateless Society. LewRockwell.com. [2010-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24).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Mediation: Standards of Ethics and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for Certified Mediators. [2010-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1-15).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存档副本. [2010-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5).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Rothbard, Murray. The Public Sector, III: Police, Law, and the Courts. For a New Liberty. : 226–227.
- ^ ICANN - UDRP Staff Report. [2010-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7-0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ODR.info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Technology and Dispute Resolution). [2010-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7).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 存档副本. [2010-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1-0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