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人權憲章

亞洲人權憲章》,1998年5月由亞洲民間團體代表於韓國光州發表的民間憲章[1][2],為不具國際法約束性的民間願望宣言[3]。亞洲人權憲章表明亞洲非政府組織達成的規範性共識,反映了亞洲民間社會觀點,和政府觀點不同,這些民間觀點批評所謂「亞洲價值」的虛假理論[2][4]。雖然亞洲人權憲章贊成人權普遍性,它仍然展示了亞洲在框架人權時所使用的特有方式和語言[5]

相較於其他區域的國際人權文件相比,此區域人權文件英語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s在歷史上是較晚通過的。《亞洲人權憲章》主張,亞洲國家的發展政策須以消除貧窮為目標,並對貧窮導致賣淫、利用童工、使人為奴、販賣人體器官、殘害身體以便行乞等行為提出具指引性的規範[6]。因為許多亞洲國家政府對人權的傳統定義的任何擴張存疑,對這些國家政府來說是無法接受此憲章的,然而這無傷於此憲章的價值,在於面對許多亞洲國家政府拒絕對「西方」人權法原則讓步的立場下,以亞洲觀點要求變革[1]

形成背景及價值

區域性的國際人權文件區域人權文件英語Reg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s,亞洲的區域人權文件在歷史上發展相對於其他區域較晚[6]

《亞洲人權憲章》是由亞洲各國民間組織自發形成的,其形成背景可追溯至聯合國在1993年3月於曼谷召開人權會議時,由亞洲各國的民間組織於發佈的「我們的聲音-曼谷非政府組織人權宣言」(Our Voices: The Bangkok NGO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之後1994年的亞洲人權委員會英語A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縮寫AHRC)的與會各國組織都應用憲章形式,來表達亞洲人民對於亞洲國家人權維護和侵害人權問題之重視。一百多個亞洲非政府組織人權團體,列出所關切的人權議題,由「亞洲人權委員會」組建「亞洲人權憲章」的6人起草委員會,並選定於世界人權宣言通過的第五十週年在韓國光州發表[7]

《亞洲人權憲章》的價值不在於提供能讓亞洲各國政府能馬上同意的版本,而是在於有效認可更多權利;此憲章有兩功能,第一是再次強調保障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包括婦女、小孩及工人的權利,第二是建立了未來認可其他權利的潛在空間,而那些權利是在亞太地區還未尚到普遍承認的[1]

《亞洲人權憲章》的形成也突顯了部分亞洲政府如印尼新加坡等等以其詮釋的「亞洲價值」來合理化其剝奪基本權利作為的論證缺點,包括此憲章的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應該要要求這些政府不再剝奪基本權利[1]

憲章內容

亞洲歷史背景

憲章的第一部分交待了亞洲歷史背景及現時狀況,指出亞洲經歷強權及西方殖民統治壓迫,亞洲人民的人權仍受到嚴重踐踏,很多亞洲政府實行獨裁統治,利用惡法遏制人民自由和權利,這些威權政權還提倡所謂「亞洲價值」的虛假理論,掩蓋其剝奪人權的行為,指出世界各個大洲之中,只剩亞洲還沒建立起一套人權保障的區域機制[2][4]

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

憲章的第二部分列出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人人都應享有人權,人權具有普遍的價值,而各項人權是不可分割的[2][4]。這些受到普遍認同的權利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他人權公約裏面都有清楚列明,所以不能以文化差異為藉口剝奪個人的天賦人權[2][4]。人權不可分割,所以不能以保護一權利之名遏抑另一權利[2][4]

評價

台灣法律學者顏厥安認為,《亞洲人權憲章》為反對亞洲價值論的一份重要亞洲人權文獻,雖強調人權普世性,但也同時有人權實質價值化的明顯傾向[8]

蘇鈺楠認為,《亞洲人權憲章》有呈現亞洲價值的文化認同的部份,相較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文化人權規定,《亞洲人權憲章》則更強調了「認同」的概念,文化共同經驗賦予了認同感亦具權利的不可分割性,此尤其對於文化飽受威脅的亞洲國家更為緊要。如其第6之1項談到「生命權不但牽涉物質條件,也涵蓋了人生意義豐富所需的精神道德條件。這種意義不只取決於個人,也立基於與他/她/她人共有的生活經驗。亞洲的傳統特別強調共同文化認同的重要性。文化認同協助個人和社區克服經濟和社會變遷的壓力;在鉅烈變動的時代,它們賦生命以意義,是自尊與安全感的泉源。和其它各地一樣,亞洲有許多脆弱的社群,他/她/她們的文化遭受威脅和嘲弄。亞洲人民和政府必須尊重地區內不同社區的文化和傳統。」[9]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1.3 Harris, Seth R. Asian Human Rights: Forming a Regional Covenant (PDF). Asian-Pacific Law & Policy Journal. 2000, 17 [2015-11-2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03-05). 
  2. ^ 2.0 2.1 2.2 2.3 2.4 2.5 黃啟成. 人權教育:亞洲人權憲章. 《思》. 1998年7月, (第 56 期): 25–26. 今年五月中,亞洲人權委員會(一個區域性非政府組織)聯同其他亞洲民間團體的代表,在南韓光州發表「亞洲人權憲章」。這是一份民間憲章,對於亞洲政府沒有約束力,雖然如此,它表達了亞洲人民爭取人權的呼聲。歷史上,亞洲人民經歷強權及西方殖民統治的壓逼,直至現在,亞洲人民的人權依然受到嚴重踐踏。很多亞洲政府不但沒有保障人民的權利,反而不斷侵犯人權。草擬這份人權憲章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要促使亞洲各國政府正視人民的訴求,進行改革,採取措施改善人權。 ... 憲章的第一部分提到現時亞洲的情況,指出亞洲的發展充滿矛盾,貧富懸殊嚴重,兒童的健康及教育得不到照顧,工人受到剝削,工資不足餬口,工作環境惡劣,環境破壞使到人的生活質素惡化,然而亞洲政府把寶貴的資源浪費於加強軍備,近期印度和巴基斯坦核試競賽便是一個例子。很多亞洲政府實行獨裁統治,利用惡法遏制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官員貪污斂財,掠奪國家的財富資源,使到人民生活困苦。這些獨裁政權還提倡所謂「亞洲價值」,藉以掩蓋其剝奪人權的惡行,難怪世界各個大洲之中,只有亞洲還沒有建立一套保障人權的區域機制,面對政治經濟的壓逼,亞洲人民逐漸意識到人權自由的重要,她們認識到若要確保社會的公義和平,並保證一個向人民負責的政府,政治及經濟的運作必須建基於一套保障人權自由的制度。近十多年來,亞洲人民透過社會運動促使政府進行民主改革及落實保障人權,例如菲律賓、南韓、泰國等,最近的例子是印尼,學生運動及人民的不滿逼使鐵腕統治印尼三十二年的蘇哈圖下台,並促使現政府進行民主改革。 
  3. ^ Hitoshi Nasu; Ben Saul. Human Right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Towards Institution Building. Routledge. 23 May 2011: 5. ISBN 978-1-136-71709-3 (英語). Thirdly, blueprints for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in the Asia-Pacific already emerged in 1990s. In May 1998 the As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with the support of sever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published the Asian Human Rights Charter. Although it remains a non-binding statement of people's aspirations, in envisages difficulty in establishing a single human rights monitoring instituion in the region, .... 
  4. ^ 4.0 4.1 4.2 4.3 4.4 亞洲人權憲章 英文全文 (PDF). [2015-11-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9-01). 
  5. ^ Tae-Ung Baik. Emerging Regional Human Rights Systems in Asi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 November 2012: 151–. ISBN 978-1-107-01534-0 (英語). ..is more interesting because it demonstrates the general normative consensus of Asian NGO community. ... The Charter reflects the views of civil society in Asia, which are differnet from those of their governments. Although it subscribes to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 it still demonstrates Asia's particular approaches and languages being used in framing human rights. 
  6. ^ 6.0 6.1 袁雪石. 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 南陽師範學院學報 2005年第02期: 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2005. ISBN 978-7-80198-272-8 (中文(中國大陸)). 二、區域人權文件的評介與思考 (一)區域人權文件概述 ...亞洲人權文件 一九九八年五月的《亞洲人權憲章》是較晚通過的一個國際人權文件。 其如下規定具有借鑑意義。 其2.4條規定:「即使在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廣泛的貧窮問題也是人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貧窮剝奪了無數個人、家庭以致社群的人權,並且導致賣淫、利用童工、使人為奴、販賣人體器官、殘害身體以便行乞等行為。貧窮使人不能過有尊嚴的生活,亞洲國家的發展政策必須以消除貧窮為目標,推行更公平的發展政策。」 該條對人體器官買賣、性利益的商業利用、兒童的生命健康權、禁止為奴等作了導向性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亞洲人權憲章》關於生命權的規定較為詳細,具有較強的借鑑意義。 其3.2條規定:「在所有權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權利,從中再衍生其它權利和自由。生命權利不單包含生理或動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權發展個人的天賦和身體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從生命權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權利:活得有人性尊嚴的權利、謀生的權利、住屋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享有清潔和健康環境的權利,因為沒有這些權利便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或享有生命權利。同時,國家必須竭盡所能,提供清潔健康的環境及有足夠防禦性和療效的醫療設施,以防止嬰兒夭折,減低營養不良和傳染病,提高平均壽命。國家還需提供免費強制的基本教育。」該條關於生命權派生其他權利的規定較為新穎,憲章以此來說明生命權的重要性,這一點值得玩味。 憲章還對婦女、兒童、不同能力的人士、工人等人的權利進行了特別規定。 這也是值得借鑑的規定。 
  7. ^ 曾建元(1999)。亞洲民間社會的人權呼聲-亞洲人權憲章評介。人文及社會學科教學通訊,10(6),136-154
  8. ^ 顏厥安. 人權清單與憲法上保障人權之相關機制的整體檢討. 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06: 7. ISBN 978-986-01-3192-5 (中文(臺灣)). 關於此一重要議題'可先參考以人權為普世價值,反對亞洲價值論的一份重要亞洲人權文獻《亞洲人權憲章》..值得注意的是,此一憲章雖強調人權的普世性,似乎刻意與歐美的基本權思想接軌,但是卻也同時明顯呈現人權實質價值化的傾向。 
  9. ^ 蘇鈺楠(1999)。權利與義務,孰先孰後? -亞洲價值的論證對人權教育之啟示。教育實踐與研究,26(1),95-118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