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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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刑罰除死刑外,以充軍為最重。《大明律》中充軍罪為46條,較前朝大大加重。明太祖時所頒的充軍條例為22條,皆大明律所不載。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制定的充軍條例,共213條。萬曆十三年(1585年)又新增39條。通常發配充軍的充軍二字,會紋在臉上充軍二字即黥面,以免逃兵,古典小說水滸傳有寫
充軍分附近、沿海、邊遠、煙瘴、極邊五等。有終身、永遠兩種。永遠者身死之後,又會牽連子孫,子孫絕者會牽連親屬。
參考資料
- 《中國法制史》,蒲堅著,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6年10月版,ISBN 7-304-02441-0,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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