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中華民國臺灣)防制未成年賣淫未成年色情的法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Child and Youth Sexual Exploitation Prevention Act
狀態:施行中
別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兒少條例
施行日期1995年8月11日
修正次數12
最新修正2024年8月7日
法規類別
行政
衛生福利部
保護服務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沿革法規沿革
相關資訊
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刑法
重要記事
  • 1995年8月11日總統公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並自公布日施行
  • 2015年2月4日總統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017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並非聯合國承認的《兒童權利公約》(CRC)締約國,但立法院已於2014年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得公約國內法化,總統也在2017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ref 1]。中華民國尚未加入《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SC),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性剝削的定義已採用公約與議定書的定義[note 1]

沿革

1980年代台灣的雛妓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彩虹婦女事工中心、台灣婦女救援協會勵馨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展開救援雛妓行動,並發起華西街大遊行要求政府重視雛妓問題,於是警政署成立「正風專案」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應人口販賣與雛妓問題。1990年代《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修法增加對雛妓的安置與輔導措施。1994年終止童妓協會正式成立,勵馨基金會起草《雛妓防治法》,1995年《雛妓防治法》最終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名稱於立法院通過[ref 2]

虛擬兒少色情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法條並未指明虛擬兒少色情是否在管制範圍內,因此在法院實務上不同法官對於法條的解讀有所差異,法學界亦對此有所探討。

註解

  1.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條立法理由一: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致性剝削,乃普世價值。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及《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透過利益(如現金、物品或勞務)交換而侵犯兒童少年與其權利,即是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

參考資料

  1. ^ 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7601號. 中華民國總統府. 2017-05-17 [2024-0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07). 茲公布「兒童權利公約」,並依據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2. ^ 衛生福利部、台灣展翅協會. 向陽雛菊——從援救雛妓、兒少性交易防制到兒少性剝削防制回顧. 臺北市: 衛生福利部. 2018 [2024-02-23]. ISBN 978986055098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20).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