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

自由類型

公民自由(英語:civil liberties)是政府承諾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無論是通過憲法立法還是司法解釋,都不得削減的保障和自由。儘管這一術語的範圍在不同國家之間有所差異,但公民自由可能包括思想自由新聞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安全與自由權、言論自由隱私權法律和正當程序下的平等待遇權受公平審判權以及生命權。其他公民自由還包括擁有財產的權利自衛的權利保持身體完整的權利。在公民自由與其他類型的自由間,存在著積極自由/積極權利英語positive rights消極自由/消極權利英語negative rights之間的區別。

碎裂的自由。

公民自由在世界各地

各國憲法概況

大多數歐洲國家、包括了所有歐盟國家在內都簽訂歐洲人權公約,明列數項普世的公民自由。法國1789年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也列下了許多公民自由的項目,並成為了共和國憲法保護的重點。加拿大憲法則包括了加拿大權利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保障公民自由,包括宗教自由,但並沒有提及任何和財產保護有關的自由。雖然英國沒有明文的憲法(只有部分撰寫出來),但英國仍簽訂歐洲人權公約,英國國會通過的若干成文法律保證人權、公民自由2者。美國憲法——尤其是其權利法案則保障許多的公民自由,特別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國憲法第十五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其中近年造成社會爭議的是憲法第2修正案所保障的武器擁有權。斯諾登叛逃俄羅斯事件發生後,《華盛頓郵報》爆料稱,美國不僅有「稜鏡計劃」,還有另外3大秘密監視項目,而且這些項目不僅監視元數據,還秘密監視通話內容。斯諾登曝光的「稜鏡」項目,源自此前從未公開的「星風」(STELLARWIND)秘密監視計劃。2004年,布什政府通過一些司法程序手段,成功繞開了有關「公民隱私」等法律困境。「星風」計劃被分拆成4大監視項目,除「稜鏡」項目外,包括「主幹道」(MAINWAY)、「碼頭」(MARINA)、「核子」(NUCLEON)3個秘密項目。

參見

參考文獻

  • Alan Dershowitz. "Preserving Civil Liberti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Reflections on the Fractured Landscape, spec. sec. of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Chronicle Review, September 28, 2001. Accessed August 11, 2006.
  • Jean Edward Smith, and Herbert M. Levine. Civil Liberties and Civil Rights Debated.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 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