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美國投票法

2002年協助美國投票法》(美國聯邦公法第107–252號),簡稱HAVA,是美國的聯邦法律,在眾議院以357-48通過,在參議院以92-2通過[1],然後於2002年10月29日由布什總統簽署成為法律。[2]這項法案是針對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的爭議而起草的(至少部分原因是),當時機票機讀取到近200萬張選票存在多次投票或無投票,致使這些選票作廢。[3]

協助美國投票法
美國國徽
全名法案制定了計劃,向各州提供資金,更換打孔卡片投票系統,建立選舉援助委員會以協助聯邦選舉管理,並以其他方式協助部分聯邦政府對選舉法律和計劃進行管理,為負責聯邦選舉管理的州和地方政府單位以及其他目的制定最低選舉管理標準。
縮寫(通俗)HAVA
俗稱2002年協助美國投票法
立法機構第第107屆屆美國國會
生效日期2002年10月29日
引用文獻
公法107-252
法律彙編116 Stat. 1666
法典編纂
修訂法編42 U.S.C.: Public Health and Social Welfare transferred to 52 U.S.C.: Voting and Elections
創建章節美國法典第42編英語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46章 § 15301 et seq. transferred to 美國法典第52編英語Title 5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2090121145節
立法歷程

HAVA的目標包括:[4]

  • 取代打孔卡和槓桿投票系統;
  • 設立選舉援助委員會,協助管理聯邦選舉;以及
  • 制定最低選舉管理標準。

HAVA要求所有州和地方政府考慮到選舉的方方面面,改進選舉流程,包括投票機、登記流程和投票工作人員培訓。具體實施細節由各州自行決定,允許對聯邦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釋。

規定

州計劃和報告

如需獲得聯邦資金,各州必須提交一份計劃,說明如何使用和分配款項、如何提供選民教育和投票工作人員培訓、如何運用投票系統指南、用不同的方法來定義成功(包括目標、時間表、責任和標準)、行政投訴流程、設置能夠協助制定州計劃的委員會。

州政府每年收到聯邦資金時,必須向選舉事務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詳細列出支出清單、通過聯邦資金購買的投票設備的數量和類型,以及對資金資助活動的分析和說明。

無障礙

投票站

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有權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支付費用,使殘疾人(包括盲人和視力受損者)能夠進入投票站,改造措施包括每個投票設施的入口、出口和投票區的路徑設置,使得殘疾人能夠與其他選民一樣方便進入和參與(包括隱私和獨立性的保障)投票;向殘疾人和其他人提供關於無障礙投票站的信息,包括宣傳計劃,讓大家了解有無障礙投票站可,培訓選舉官員、投票工作人員和選舉志願者,讓他們幫助殘疾人進入和參與聯邦選舉。

投票系統

HAVA要求每個投票地點至少有一個可供殘疾人使用的投票系統,包括可供盲人和視力受損者使用的無障礙投票系統,使得他們能夠與其他選民擁有相同的訪問和參與機會(包括隱私和獨立性的保證)。

全州選民登記數位化

HAVA要求各州制定一個統一的、官方的、集中的、交互式的全州選民登記名單,在州一級進行確定、維護和管理。(以前,選民登記名單只能由地方官員維護)HAVA要求全州的人員名單與該州其他機構的資料庫統一。HAVA還要求定期「維護」全州的名單,包括根據1993年《全國選民登記法》(NVRA)刪除不合格選民,並刪除重複的姓名。

選民身份確認

HAVA要求通過郵件登記的首次進行投票的選民,在選舉日之前或當天,向對應的州或地方選舉官員出示身份證明。身份證明可以是當前有效的帶照片的身份證,也可以是當前公用事業帳單、銀行對帳單、政府支票、工資支票或其他帶有選民姓名和地址的政府文件的副本。在登記期間提交身份證明的選民都可被豁免,根據《制服部隊和海外公民缺席投票法》,有權以缺席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的選民也可以被豁免。身份證明要求適用於親自投票和郵寄投票的選民。對於郵寄投票的選民,必須隨選票提交身份證明副本。各個州可能會頒布更多的身份證明要求,這些要求可能在HAVA中沒有明確規定。

臨時投票

HAVA要求被確定為不合格(例如沒有在登記名單上列出的選民)但認為自己有資格投票的選民進行臨時投票。選舉結束後,對應的州或地方選舉機構將確定選民是否有資格投票,如果有資格投票,則會進行計票然後將結果通知選民。在2004年的選舉中,全國大約有190萬選民進行了臨時投票。其中,約有120萬人(64.5%)被計算在內。[5]此外,當投票時間延長的時候,選民都必須進行臨時投票。[4]不符合HAVA身份證明要求的選民也可以進行臨時投票。

選舉援助委員會

HAVA 設置了選舉援助委員會,這是美國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選舉援助委員會負責舉行聽證會來進行選舉管理信息的交換,還需要為投票系統建立測試和認證計劃,向各州提供志願指導,然後管理HAVA的贈款計劃。除了1993年《全國選民登記法》(NVRA)允許的權限外,選舉援助委員會沒有制定規則的權力。選舉援助委員會採取的任何行動都需要經過至少三名委員的批准。

委員

選舉援助委員會包括4名委員(2名民主黨人和2名共和黨人),由總統任命,並須得到參議院的同意。委員由參眾兩院領導層推薦。HAVA要求所有委員都必須有選舉管理或選舉研究方面的經驗或專業知識。[6]

工作人員

選舉援助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至少由一名執行董事和一名法律總顧問組成。

年度報告

選舉援助委員會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必須向國會提交一份年度報告,詳細說明與HAVA計劃有關的活動,包括贈款或其他款項的流動以及委員們進行的投票。

投票機

HAVA要求各州根據HAVA的投票系統標準採用新的系統取代原來的打孔卡投票系統或槓桿投票系統。[7]

投票系統標準

HAVA規定了所有投票系統的要求,包括:

  • 允許投票人在投票和計票前核實(以非公開和獨立的方式)選民在選票上選出的選擇;
  • 在投票和計票前,讓投票人有機會(以非公開和獨立的方式)更改選票或更正錯誤(包括在選民因其他原因無法更改選票或更正錯誤的情況下,通過補寄選票糾正錯誤的機會);以及
  • 告知選民出現超額投票(超過競選規則規定的最大投票數)的情形,為選民提供糾正錯誤的機會。

不使用電子投票技術協助選民發現錯誤的州必須:

  • 專門針對投票系統來建立選民培訓計劃,告知每一個選民人為一個職位投多張票的後果;並且
  • 在投票和計票前,向選民提供指導,告訴他們如何更正選票。

HAVA還要求,所有的通知都應保證選民的隱私和投票的保密性;根據《選舉法案》第203節的要求,提供其他語言以供閱讀。[6]

審計

HAVA要求所有投票系統都必須是可供審計的,還需為可能出現的重新計票的情況提供具有手動審計能力的永久性紙質記錄。[4]

志願投票制度指引

HAVA的任務是制定和維護志願投票系統指南(VVSG)。

研發

選舉援助委員會負責資助進行研究和開發的機構,以提高投票設備、選舉系統和投票技術的質量、可靠性、準確性、可用性、負荷量和安全性。HAVA要求國家標準技術研究所每年推薦研究的領域。

實施計劃的時間表和挑戰

對這些要求的反應因州而異,但統一的點是各州都會購買電子投票機,包括DRE投票機。有人批評這些機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繼續購買不合規機器

2005年銷售的一些電子投票機(包括迪堡選舉系統提供的電子投票機)沒有達到HAVA的要求,但在2006年1月1日之前都沒有要求它們的產品必須合規。有些人擔心,早在2005年,供應商就在向不知情的州和縣出售不符合規定的機器,因為這些州和縣認為這些機器符合HAVA標準。除非供應商提供了具體的符合HAVA標準的保證,否則在2006年1月1日之後,設備可能需要由納稅人自費進行報廢或改裝。[8][9][10]

未遵守時間表

並非每個州都遵守了HAVA的規定和時間表,這是因為難以確定和辨別符合HAVA規定的可靠投票機,政府和官僚機構的拖延也難辭其咎。選舉數據服務公司的2006年2月的一份報告發現,在2006年的選舉中,124個縣仍在使用打孔卡投票系統(2000年為566個),同樣,槓桿機從2000年的434個縣減少到2006年的119個,紐約州中的縣城仍有半數以上使用槓桿機。6900萬選民將會使用光學掃描投票機進行投票,另有6600萬名選民將使用DRE投票機,1100萬選民將在混合系統中進行投票選擇。[11]

設立學生計劃

哈佛大學為學生設立了三個計劃項目,一個是招募大學生作為民意調查人員,一個是招募高中生,一個是為「全國學生和家長模擬選舉」提供資助(這是一個全國性的非營利組織、無黨派組織,致力於推動選民參與美國選舉,為學生及其家長提供機會接受選民教育)。[12]

軍人和海外公民

HAVA要求進行改革,改善軍人和海外公民的投票體驗,要求包括:

  • 國防部長需要採取措施,確保所有海外或海上船隻收集的每一張缺席選票上都有郵戳或其他正式的郵寄日期證明;[4]
  • 各軍事部門部長要確保所有軍人及其家屬都能方便地獲得投票信息;[4]
  • 每個州指定一個辦公室向海外選民提供信息[4];以及
  • 每個州都要告知海外選民為什麼他們的登記申請會被拒絕。[4]

批評

對HAVA的批評集中在強制改變投票技術、選民身份認證、混淆和恐嚇選民、挪用聯邦資金以及額外複雜化選民登記流程。

對電子投票機的批評

賓夕法尼亞州一家法院於2007年4月裁定,同意羅謝爾·弗里德曼(Rochelle Friedman)法官的認定,認為投票機認證是「不完善的確認標準」,「這些標準與信息技術行業中要求的高安全性系統的慣例標準不符」。法院裁定,根據聯邦憲法規定,選民有權使用可靠和安全的投票系統,選民可以自己核實或獨立進行審計,可以對電子投票機的使用提出質疑,「電子投票機無法讓選民知道自己的選票是否會得到承認」。[13]

身份證明要求

包括理察·L·哈森在內的專家認為要求首次投票的選民提供帶照片的身份證明會對登記流程產生不必要的負擔。根據法庭記錄和內容所示,布什政府於2002年開始打擊所謂的選民舞弊行為,但儘管司法部付出了巨大努力,但事實上沒有發現任何證據表明存在有組織的選民欺詐或選民登記欺詐行為,以扭曲聯邦選舉。」洛約拉法學院(Loyola law School)選舉法專家理察•L•哈森(Richard L.Hasen)說:「如果他們發現任何影響國會選舉或全州選舉結果的單一案件,那都會產生重大的意義,但我們看到的都是獨立的、小規模的活動,人群一般都沒有表現出任何犯罪意圖。」[14]

濫用資金

HAVA的資金流動也受到抨擊,因為分配給各州的數十億美元只是用於增加殘疾選民的參選機會,而HAVA的主要目標是避免出現2000年佛羅里達州選舉的難題,這個目標沒有得到充分實現。[15][16]

讓選民登記複雜化

批評人士還指出,該法案包含一些問題,使得選民登記的過程變得複雜化。例如,HAVA的第303部分第(a)(5)條規定,任何州都不得接受或處理聯邦辦公室選舉的選民登記表,除非申請中包括「申請人已獲得的現行有效的駕駛執照以及駕駛執照號碼」。批評人士認為,僅僅是處理相同的基礎登記表、確認它們是否符合HAVA的要求,這個國家就要花費數百萬美元。[17]

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黨派分歧

根據HAVA改革的一項研究所述,各州在推行改進措施時採取了不同的黨派路線:「州政府的黨派構成經常影響這些改革的命運。政府分裂或政黨競爭激烈的州往往不採取關鍵的選舉改革措施,而黨派關係、黨派鬥爭以及少數族裔的代表性相互作用影響,波及該州的選舉改革。財政約束和制度情況對改革的實施的影響較小。總的來說,我們的調查結果表明,選舉改革更多地是由政治因素決定的,而不是財政問題或任何改革的客觀需要決定的。」[18]

參看

參考資料

  1.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1015230716/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d107:HR03295:@@@R.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15).  缺少或|title=為空 (幫助)
  2.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Civil Rights Division. Wikipedia. 2020-07-15 (英語). 
  3. ^ National Geographic Society. National geographic: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National Geographic Society.. National geographic :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National Geographic Society. 1963 [2020-11-10]. ISSN 0027-935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8) (英語). 
  4. ^ 4.0 4.1 4.2 4.3 4.4 4.5 4.6 存档副本. www.govinfo.gov.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4). 
  5. ^ Wayback Machine (PDF). web.archive.org. 2008-08-08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8-08. 
  6. ^ 6.0 6.1 存档副本. www.govinfo.gov.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24). 
  7. ^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4). 
  8. ^ Homepage. Verified Voting.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5) (美國英語). 
  9. ^ The Daytona Beach News-Journal: Editorials. web.archive.org. 2005-07-11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5-07-11. 
  10. ^ Voting Machines and Legal Standards. web.archive.org. 2008-09-05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9-05. 
  11. ^ Wayback Machine (PDF). web.archive.org. 2006-04-18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4-18. 
  12. ^ Foreign Press Centers.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08-29) (美國英語). 
  13. ^ Court Recognizes Pennsylvania Voters' Right to Reliable, Secure Voting Machines. web.archive.org. 2007-10-11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0-11. 
  14. ^ Lipton, Eric; Urbina, Ian. In 5-Year Effort, Scant Evidence of Voter Fraud (Published 2007). The New York Times. 2007-04-12 [2020-11-10]. ISSN 0362-4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31) (美國英語). 
  15. ^ States struggle with election reform - Boston.com. web.archive.org. 2012-05-27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27. 
  16. ^ Verified Voting Foundation : Blind Voters Rip E-Machines. web.archive.org. 2008-02-01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01. 
  17. ^ MN Letter, March 16, 2004. web.archive.org. 2008-10-08 [2020-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08. 
  18. ^ Politics, Race, and American State Electoral Reforms after Election 2000.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