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
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印尼語:Mahkamah Agung Republik Indonesia)是印度尼西亞審級制度中的最高審理機構。若案件出現新證據或事實,亦可以審理再審。
印度尼西亞最高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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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kamah Agung | |
設立 | 1945年8月18日 |
司法管轄權 | 印度尼西亞 |
所在地 | Jalan Medan Merdeka Utara No. 9-13 雅加達 10110 |
法官選任方式 | 由司法委員會提名,並經國會與總統同意任命。 |
設立法源 | 印度尼西亞憲法 |
法官人數 | 至多60人 |
網址 | www |
首席法官 | |
現任 | Muhammad Syarifuddin |
首長上任時間 | 2020年4月30日 |
獨立司法機構
依據《印尼憲法》第三修正案,最高法院為獨立機關,並負有監督全國各級法院業務之責。最高法院亦是針對高等法院判決上訴後的最終審理法院。而印尼的憲法判決事務則是由印尼憲法法院負責,不在最高法院的管轄之中。[1]
權力
作為終審法院,最高法院對於以下事項具有原始管轄權:
司法行政
作為最高法院,其致力於確保下級法院的裁判的效率及專業性,同時亦需尊重審判者之獨立性。在此範圍內,其亦需負責監督律師、公證人。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亦針對司法行政的任何方面進行監督,並有權針對程序法提供改進建議。
最高法院亦有權針對國會及總統頒布的法案、命令進行審查。
法官
根據印尼憲法,最高法院法官的候選人需要正直必且有好的品格並且需要有法學經驗。在實務中,也會要求其他條件。2011年由首席法官Harifin Tumpa發布的公告指出,最高法院法官候選人需要有至少20年的地方法院及3年的高等法院法官經歷。
參考文獻
- ^ Indrayana, Denny. Indonesian constitutional reform, 1999-2002 : an evaluation of constitution-making in transition. Jakarta: Kompas Book Pub. 2008. ISBN 978-979-709-394-5. OCLC 31190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