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案中國湖南永州居民唐慧(1973年10月1日—)的女兒「樂樂(化名)」(1995年10月5日—)被強姦及強迫賣淫案、唐慧因上訪而被勞動教養、後唐慧起訴永州勞教委等一系列案件及事件[a]。該案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引發對中國勞教制度的討論質疑。此案還引發了信訪與「穩控」合力導致的司法不公,對判決結果因壓力導致量刑過重的討論質疑。[1]

樂樂被迫賣淫案

樂樂被強姦和賣淫

樂樂[b],1995年10月5日出生[2],案發時為小學五年級學生[3],系唐慧[c]獨生女[4]。2006年10月1日下午,10歲的樂樂一人到自家附近的「快樂溜吧」溜冰場[d],與正在溜旱冰的19歲[6]男子周軍輝結識,周為醫學院附近的「漂亮寶貝」理髮店的員工。當晚,樂樂與周在「藍色吧」出租房[e]看碟,被周強姦後強迫留宿於出租房。次日周將樂樂帶回理髮店,樂樂在回理髮店途中被舅媽發現而帶回家。10月3日,樂樂慘遭周軍輝威脅後留下字條出走,找到周軍輝後,被周販賣到「柳情緣休閒中心」(以下簡稱「柳情緣」)賣淫,一直到12月30日被家人發現。[7][8][9]

樂樂出走後,唐慧家人到其居住地所屬的零陵區七里店派出所求助。該派出所指派副所長郭繼儀負責。唐慧一家最初認定樂樂是被鄰居王某拐騙而失蹤的,並謊稱樂樂在10月2日曾對家人說其前一晚與王某在一起[f][10]。王某被排除作案可能後,唐慧及家人到拘留所大門圍堵不准警方放人,警方只能安排王某翻牆離開。[10]隨後唐慧又控告當時警方負責人郭繼儀收受王某賄賂致使郭繼儀被停職審查,直至二個月後樂樂被找到。[10]

此後此案負責人為零陵區公安分局刑偵隊中隊長楊軍祥。[7][11]

其實,樂樂10月3日出走的當天下午,再次到「漂亮寶貝」理髮店找了周軍輝,周軍輝通過朋友「魏勇」聯繫,將樂樂帶到了秦星和她男友陳剛在開設的「柳情緣休閒中心」[g]賣淫。期間樂樂在秦星和陳剛的安排下被送到當地各賓館賣淫。直至12月30日被解救為止,樂樂已經被迫賣淫百餘次,並曾於12月下旬,遭劉潤、蔣軍軍、蘭小強和秦斌4人輪姦[12]賣淫所得贓款被秦星、陳剛和周軍輝分得。[11][7]

12月20日,唐慧從不明人士得知女兒身在柳情緣休閒中心,遂在附近查看監視數天,於30日下午5點多,看見了一個像女兒的人在休閒中心內。兩名親戚偽裝為「顧客」進去確認後,唐慧叫來了刑偵隊中隊長楊軍祥。唐慧稱楊軍祥未採取任何行動即離開,只得撥打110,由民警解救出樂樂。[8]但楊軍祥堅稱當時未有人阻攔,而是樂樂不願回家,而後楊軍祥勸唐慧將樂樂先帶回家中再去做筆錄,被隨後趕來的110警車送回家中。[10]

樂樂被救後,經醫生確診為嚴重的創傷後應激精神障礙[11]性病,並極有可能喪失生育能力。[13]

2006年12月31日,據唐慧反映,當天她找到負責樂樂失蹤案的刑偵中隊長楊軍祥要求立案,但被其以「這只是個一般的治安案子」為由拒絕。之後,唐慧到「柳情緣休閒中心」所在的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以「我們管不了」為由拒絕,隨後,唐慧遂以跳樓相逼。[11]楊軍祥的解釋是當時只有樂樂的單方面陳述,並沒有「柳情緣」容留賣淫的證據,所以未對秦星等人採取強制措施,1月24日取得證據後才將其刑拘。[10]

2007年1月5日,樂樂被強姦及被迫賣淫案正式立案。永州市零陵區紀委後來發布「審字2007年49號文件」對案件負責人楊軍祥處以嚴重警告處分,指出楊「身為中共黨員,在承辦樂樂被強迫賣淫案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其行為構成工作失職錯誤,造成較壞的社會影響」。[11]但報告中未提及楊如何失職,後來楊被內部告知其主要過錯是「沒有用警車將唐慧送回家」。[10]當時正值十七大召開,楊軍祥和之前被調查停職的郭繼儀一樣選擇了沉默。[10]

2007年4月4日,周軍輝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6]

樂樂案審判

樂樂案共經過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四次審判。

在省公安廳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唐慧要求檢方對警方掌握的嫖客同案起訴,但檢方沒有起訴,百名嫖客中只有少數幾個受到了拘留15日或罰款的行政處罰。[14]

2008年4月8日,永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秦星、陳剛犯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告人周軍輝犯強迫賣淫罪、強姦罪;被告人劉潤、蘭小強、秦斌犯強姦罪;被告人蔣軍軍犯強姦罪、故意傷害罪。唐慧要求判決全部7名被告人死刑,附加184萬元的民事賠償。[8]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秦星、周軍輝死刑,劉潤、陳剛無期徒刑,蔣軍軍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有期徒刑15年,7名被告人共賠償9萬元。秦斌因在逃而未受懲。[8]唐慧申請抗訴,永州市檢察院隨後抗訴,認為蔣軍軍、蘭小強量刑過輕。[15]同時6名被告也提出上訴。[16]

2008年8月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沒有為判處死刑的周軍輝指定辯護人,限制了其法定訴訟權,影響公正審判為由,作出了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8][16]

2009年2月21日,永州市中院作出一審重審判決,秦星、周軍輝被判死刑,陳剛、劉潤被判無期徒刑,蔣軍軍被判有期徒刑16年,蘭小強被判有期徒刑15年。原、被告雙方不服,再次提出上訴。湖南省高院認定該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09年10月25日再度發回永州市中院重審。[16][8]

2010年12月23日,該案第三次開庭,除周軍輝以外的6名被告人當庭翻供,庭審場面一度失控。[17]

2010年6月1日,零陵區法院發生槍擊案,導致3名法官當場死亡,3名受傷,事後唐慧向部分媒體謊稱罪犯嫌疑人朱軍為樂樂乾爹。[18]不久後唐慧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警方拘留,當時零陵區街道上張貼出大量《告零陵同胞書》,將此事稱為是「一位孤膽英雄的剿匪行動」。警方鎖定的四名嫌疑人除唐慧外均承認所為並表示唐慧也參與其中的目的是引起社會關注(但其本人否認)。[10]警方申請批捕唐慧時,檢察院出現分歧,上報至湖南省檢察院最終未被批准。[10]

2011年[h]3月28日,永州中院再次對7名被告人進行了重新判決,秦星、周軍輝死刑,陳剛、劉潤、蔣軍軍、蘭小強四人無期徒刑,判處秦斌有期徒刑15年,同時7名被告人賠償20萬元。隨後雙方再度上訴。[16]

2012年2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此案開庭進行終審。隨後在2012年6月5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19]湖南省高院維持了對秦星、周軍輝的死刑判決並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強迫賣淫、強姦、組織賣淫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鑑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覆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依法裁定不核准周軍輝、秦星死刑,將案件發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4年6月12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永州市一看守所將最高人民法院經對「唐慧女兒案」兩名被告人秦星、周軍輝的死刑覆核進行宣判。[20]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對周軍輝、秦星二審重審的公開宣判,兩人被改判無期。[21]

秦星救人立功爭議

一審期間,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冷水灘區看守所出具了該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羈押期間的多份立功證明材料,證明秦星於2007年6月12日下午解救了一名正在進行上吊自殺的在押人員周蘭蘭,材料包括:一份蓋有看守所公章的《關於報請對在押人員秦星依法從寬處理的報告》、一份看守所管教幹部的證詞、以及一份13名同押人員簽字的書面證明。但在同押人員的簽字證明中,並無「自殺被救人」周蘭蘭的簽名。據《南方周末》記者柴會群稱,其於永州當地調查時調閱的監獄錄影確實能佐證救人之說。但周蘭蘭否認有此事。[11]

多次審判中該立功證明材料均被提出,但都未獲法院認同。2009年2月21日永州中院的判決中,認定「秦星的立功材料已收集將近一年,但從未報主管部門核查確認,不予採納」。[22]

2011年3月1日,永州中院及檢察院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公安局是否開具假立功證明一事。「自殺被救人」周蘭蘭否認當時有自殺行為,並寫了證詞,證實當年的立功證明事件系偽造。周蘭蘭是一名因兒子的醫療事故而上訪者,被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關押。[11]2011年3月底的重審判決中,永州中院根據2007年6月12日17時46分左右的監控錄影,認為現場不具備自殺條件,並且當事人否認有上吊自殺行為,認定秦星的立功材料是「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夥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弄虛作假,欺瞞法庭,有悖於法律」。[22]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中,認定秦星與他人一起制止同監在押人員上吊自殺的事情證據不足,依法不予認定,秦星最終被判死刑。[22]

2012年8月3日,永州市公安局對偽造立功證明事件進行了自我調查,並於5日在官方網站上發表了與法院的認定相反的結論,聲稱「秦某、汪某制止周某某自殺事實存在,沒有發現公安民警幫被告人做假立功的情況」。[23][22]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秦星、周軍輝二人死刑,其中一個理由就是秦星是否構成立功應查明。2014年9月5日,在湖南省高院二審重審時,認定秦星救人行為確實存在,但不足以認定為立功,更不足以認定為重大立功。[21]由於法院認定秦星救人行為確實存在,因此周蘭蘭因曾向多個部門出具證明否認自殺就涉嫌偽證罪

唐慧上訪案件

2011年3月,為了能夠早日拿到判決書,唐慧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連續滯留15天。[11]

在整個判決期間,唐慧認為民警和地方政府故意包庇色情場所和瀆職政府人員,多次向永州市政府、司法機關,以及湖南省司法機關上訪。

唐慧被勞動教養行政複議案

2012年8月3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理由,對唐慧作出「勞動教養一年半」的決定。[24]

……在案件審理期間和案件判決後,唐慧為了達到「判處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別於2011年3月至今年7月,先後7次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黨代會代表住地、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大門口、長沙市雅禮中學、長沙市南門口和湖南省公安廳大門口,大吵大鬧、堵門攔車。特別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無理取鬧,晚上睡在立案大廳,連續滯留15天,致使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無法正常辦公;2012年5月22日上午8時許,唐慧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大門口手舉狀紙跪地喊冤,欲衝進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大門,執勤武警極力勸阻,院裡有關領導出面做工作,唐慧根本不予理睬,反而趴在大門處,影響車輛正常通行;2012年6月2日下午五點鐘,唐慧與其婆婆到湖南省黨代會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強行攔阻正在接送黨代表的車輛;2012年7月3日上午,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廳大門口舉牌跪地喊冤,拒不理睬工作人員勸解,工作人員將其攙扶到信訪接待室後,唐慧在信訪接待室跪地並以撞牆相威脅,後又到公安廳大門口哭鬧。唐慧上述行為,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根據《國務院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第一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今年8月2日,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唐慧勞動教養壹年陸個月。
——永州市公安局在唐慧勞教案引起媒體關注後發表的相關事件說明[25]

8月8日,唐慧的代理律師甘元春、胡益華向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遞交了行政複議申請,要求切實依據《憲法》和《刑法》撤銷永州市勞教委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恢復其人身自由等各項權利。[13]

8月10日,湖南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撤銷了勞教決定,原因為「鑑於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等情況,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可以不予勞動教養。」[12][26]

8月11日,唐慧通過新聞媒體的記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周強喊話:「我要謝謝各位好心人的關心,是你們用你們的愛感動了我,讓我放下仇恨,謝謝兩位律師,以及以前幫助過我的那兩位律師,謝謝各位記者。我相信法律,相信省委省政府,相信調查組,相信周強書記,相信會給我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同時她也拒絕了愛心人士的捐款,[27]並表示結案後將全家搬出永州市。[28]

8月13日,唐慧的「勞動教養」處分被撤銷,唐慧的律師胡益華表示這是唐慧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部分犧牲和妥協後獲得的結果,而唐慧曾經被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押37天。[29]

12月25日,唐慧到位於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向法官就女兒的案件覆核陳述意見。[30]

唐慧訴永州勞教委行政賠償案

2013年1月,唐慧向永州市勞教委申請國家賠償,接到永州市勞教委發送的《行政賠償決定書》,國家賠償遭到拒絕。[31][32][33]

2013年1月12日,唐慧就國家賠償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向湖南省政法委檢舉自己女兒遭到2名警察姦淫。[31][32][33]

2013年4月12日,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唐慧起訴「永州市勞教委」案件。[34]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唐慧的賠償請求。[35]此案經湖南省委政法委調查了8個月,但是沒有調查出結果。[36]

2013年5月1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唐慧上訴永州市勞教委行政賠償案,唐慧的代理律師徐利平透露,他們暫時沒有接到開庭審判的日期。[37]5月底的一日上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員打電話給唐慧,詢問其是否考慮「庭外和解」,唐慧回復可以考慮,下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庭長、兩個副庭長、一個主審法官、一個書記員來到唐慧在永州市的家中,和唐慧以及唐慧的親戚在零陵區上島咖啡廳里商談,但是談判無果。[38][39]第二天上午,行政庭庭長和一個女的副庭長再次約談唐慧,兩人承諾可以使永州市勞教委給唐慧道歉,並且賠償唐慧訴訟請求里的2000多元賠償金以及發放10萬元的生活補助費;下午,永州勞教委辦公室主任羅功軍到唐慧家中,和唐慧談判和解,遭到唐慧拒絕,唐慧後來說:「我不能在黑暗中接受他們的錢。」[38][39]

2013年7月2日上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唐慧訴永州勞教委行政賠償二審」開庭審理,有35家媒體50名記者受邀參加,包括日本廣播協會上海分局的3名記者。[38][39]2013年7月15日,二審公開宣判,唐慧勝訴,並獲得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國家賠償)194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但唐慧要求永州勞教委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此法院稱永州勞教委已經進行了口頭當面道歉,因此不再要求其作出書面道歉。

唐慧、唐世科尋釁滋事案

2023年10月8日,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對唐慧、唐世科(唐慧之弟)尋釁滋事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唐慧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唐世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詞說,唐氏兄妹在2010年到2012年期間,以醫院未查出唐慧宮外孕導致其輸卵管被切除為由,透過惡意舉報、辱罵、威脅等方式向醫院施壓,獲賠償六萬元人民幣。2019年,兩人以電力公司為解決停電問題砍伐十多顆樹木為由,索償360萬元,並曾攔截、辱罵辦事人員,又在網上散布虛假信息。在涉嫌尋釁滋事案中為唐氏兄妹辯護的律師朱孝頂認為,兩名當事人的維權行為並未違法。兩名被告人當庭表示上訴。[40]

事件起因是2019年南方電網零陵分公司在電力線路清障過程中砍了唐世科承包山地的林木和樟樹。

當事人看法

  • 唐慧認為4年以來法院都沒有還她和女兒樂樂一個公開公正的判決,所以激發了她的維權決心。她的作法是跪在法院門邊,或睡在大廳,只希望能儘快作出判決。由於唐慧的維權行動都未受到有關單位重視,因此她持續地嘗試在法院門口跪了40多小時,但是她最後收到法院的回覆卻是「超過追溯日期」。[41][42]唐慧及幫助其的律師指出,他們並不認同當地政府撤銷勞動教養決定的理由。[43]
  • 永州政法系統內部人士稱唐慧案給永州人帶來的最大啟示,為「相信上訪」。[10]
  • 該案中7名被告人的親屬稱「我們要向唐慧學習,我們7戶人家打算輪流去上訪。」[10]親屬們認為量刑過重,並打算也通過上訪「申冤」。[10]
  • 最初偵辦此案的警察郭繼儀與楊軍祥認為自己才是倒了霉的人。[10]

社會輿論

媒體與記者

  • 南方都市報》社評《惟有法治能讓唐慧不再孤立無依》指出唐慧的維權行動得到熱心微博網友、法律界人士、媒體界人士的支持和幫助,唐慧則表示「害怕回去後,再次孤立無依」。[44]專文《最大願望是把這些人繩之以法不想再有孩子遭到這樣的傷害》通過記者和唐慧的對話講述了唐慧的維權目的:將懈怠的官員繩之以法。[45]
  • 《長江商報》專文《權力思維不能突破法律邊界》則指出「在當地某些部門那裡,社會的表面穩定、公民的沉默無言、秩序的表面和諧遠遠大於公民的維權。這才是一些地方民眾不滿與不平,不斷被埋在表面安定的現實表象之下,不斷累積乃至激發更大的民怨的根源。」[46]
  • 湖南省宣傳部主管的《紅網》發表評論稱,寬容上訪者體現政府尊重民權。[47]
  • 中國青年報指出:近年來打擊迫害信訪群眾的情況還不同程度的存在,因信訪而被勞教的情況嚴重。這是一種維穩式的勞教,這有巨大的爭議。[48]
  • 香港鳳凰衛視作出評論,從「上訪母親回家」反思中國勞教制度。[49]
  • 唐慧被部分媒體及微博名人塑造成了一種「英雄」、「偉大母親」的形象,但也有記者對其發起質疑。2013年7月勞教案終審判決前,中國《民主與法制》雜誌社記者廖隆章根據他查看的當局案卷筆錄和其他線索,在新浪微博中對唐慧發起質疑,問題包括:樂樂賣淫有自願情節、其父母未盡監護責任、唐慧接受的援助捐款與報道不符等。從而引發了微博上的又一次論戰。《鳳凰周刊》編委鄧飛聲稱廖的線索系湖南官方某單位「給記者偷放保密卷宗、選擇性公開」。唐慧稱保留向廖起訴的權利。案件律師胡益華、甘元春也分別在微博和博客上對廖做了反駁。[50][51]
  • 2013年8月1日,南方周末罕見地刊發報道《「永州幼女被迫賣淫案」再調查,唐慧贏了,法治贏了沒?》,重新梳理梳理此案的發展過程,認為作為唐慧事件的起點,核心證據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壓力影響,量刑過重。[52]
  • 媒體記者發現,唐慧對公眾和媒體的陳述常存在矛盾失實的地方,但這些失實又被放大關注。[10]
  • 藍鯨財經記者內參網發布CC組文章《唐慧案中的民粹幽靈》,反思因民粹導致的司法不公。[53]

其他

  • 全國人大代表馬克寧指出,勞動教養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不需經過審判就剝奪人身自由和權利,不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精神。
  • 永州當地一位律師認為,唐慧「發現了信訪制度的漏洞,抓住了有關部門的七寸」。其評價,當信訪壓力大到可能影響地方和部門領導的官位時,「就會遷就迎合,甚至不惜犧牲下屬和法律」。[10]
  • 唐慧鄰里鄉間幾近噤聲,人們諱言她的錯誤,避談她的缺點,甚至對「唐慧」二字避之不及。[53]

相關條目

注釋

  1. ^ 根據部分媒體的用法,狹義的「唐慧案」可以僅指唐慧起訴永州勞教委的案件。
  2. ^ 「樂樂」為被媒體廣泛使用的化名;相關報道、案件資料有時也會用張某某、張雯某、小青等稱呼指代樂樂;其中「小青」為樂樂被迫賣淫時的稱呼
  3. ^ 也有的報導用化名「唐娟」
  4. ^ 位於永州市零陵區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東方紅超市負一層[5]
  5. ^ 位於永州市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對面[5]
  6. ^ 唐慧的弟弟唐世科引用了一段寫於2006年10月2日的「樂樂自述」:「2006年10月1日夜,與王某在一起。王某要帶我去廣東讀書」。
  7. ^ 位於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瀟湘中路柳子大酒店旁[5]
  8. ^ 樂樂案第三次判決下達時間,許多媒體筆誤作「2010年3月28日」並大量互相轉載。實為2011年3月28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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