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地運動
在12到19世紀,在以英國為代表的歐洲出現了所謂的圈地運動(英語:Enclosure)。由中世紀到18世紀,整個歐洲的農業體系十分相似。土地所有權集中於國王(King)或取得羅馬教廷承認的皇帝(Emperor/Caesar),以及教會,另有少量屬自由民私有。按照當時的封建制度體系,皇室土地的實際保有權及其上財產,以納稅和提供兵役為條件分封於領主,而後又按各級契約依次分配於總佃戶,佃戶。封建制度下的農業體系通常使用敞田制,敞田制約定了領主和佃戶的人身依附關係,由皇室立法限定雙方均不得違約。同時在每個莊園的土地上,都會安排一片「公有地」(common pasture),按各級契約,公有地不安排耕種,平民有權在其上從事有限制的放牧、采柴、摘野果等活動。
在十五和十六世紀時,最初目的是牧羊,以當時獲利更高的羊毛業取代傳統的小麥種植,開始了圈地運動。圈地運動從「公有地」(commons)展開,並擴展至修約,收回佃戶的份地。圈地的方式包括領主買斷農民的使用權的較為和平的方式,和皇室通過修改法律強制終止佃戶的使用權,其中強制的手段常常會造成衝突甚至叛亂。圈地致使當時英格蘭人的平均壽命從43歲降至30歲,許多被趕出家園的大量失業人口湧入居住與衛生條件惡劣的都市,佃戶不得不另尋生計。但當這些平民在付出巨大代價,通過航海和早期工業找到出路後,以促成英國農業革命、工業革命與城市化的獲利者身份,這些暴發戶反過來超越皇室的封建制度體系成為英國社會的主導經濟力量。
概述
因當時土地貧瘠,又缺乏有效的積肥方法,所以封建社會的農業體系通常使用三田制,領主將耕地分成三個區(根據土地貧瘠肥沃也有分2區或4區)輪種,其中一個區休耕,以待麥秸腐化和以放養牲畜(放羊為主)恢復地力。領主、地區教會和各農戶在三個區各有分成小塊均勻散布的收穫地,以達到各方肥瘠土地均攤。因領主對休耕地沒有收穫要求,在有利於恢復地力的前提下,也放任農戶在其上進行有限的牧牛羊之類可加速麥秸轉化積肥的副業。在此基礎上又產生敞田制,各方在各區中散布的小塊收穫地分割過細僅具契約意義,實際耕作中沒有界限,以村為單位農戶聯合耕種包括領主、教會的全部耕地,一同收割集中加工,再按地契分配,是為「敞田」。敞田是耕作方式,敞田制進一步規定了領主和農戶的關係,領主提供農戶的耕地和安全保障,農戶有義務為領主和教會耕收,並義務進行一些其它基本勞務如堆積草料。自中世紀以來領主不得無法律許可驅趕農戶或以外來勞力取代本地農戶,農戶也不得任意離開投奔其它富裕地區,如此分配土地持續了數百年,在實務上維持每個家戶大致上各自有地的狀態。
最早追溯到12世紀,在英國,少數「公有地」被圈起,成為一般民眾不得使用的私有田,而這一運動15世紀逐漸發酵,在英國則因大航海的事業,促進了進口小麥,出口羊毛、毛氈的國際化貿易。英國氣候不宜,農作物產量有限,將土地用於牧羊的收益高於種植小麥等作物有時近一倍。大的土地所有者,皇室和領主開始廢止與農戶的地契,將大片土地圈圍牧羊,是為「圈地」。在歐洲土地兼併之所以能發生,主因是所有權仍屬皇室和領主,農戶非是失去土地了,而是失去祖輩以來租種土地的契約,另外較大的土地所有權變更,是皇室因與羅馬教廷的矛盾,從天主教會手中沒收奪取了大片土地,再將土地轉售給出價較高的新興資產階級,大片土地開始在舊封建貴族秩序外被利用。因而遭到羅馬天主教廷的「公開指責」。
16世紀至17世紀,圈地行為被羅馬天主教會公開指責,反對圈地行為的法令也被頒佈。然而,18世紀歐洲農業的機械化開始,這先決要求寬闊、集成的農田,之前的敞田制成為了業主的瓶頸。之後一系列的國會法案被遊說,即使受到一些反對,英國圈地運動最終仍是於1801年被合法化[1]。
對農戶來說,失去受先前法律保護的傳統的租種土地的契約,而皇室和領主在勢必的經濟轉型中,並沒有幫助農戶找到新的生計,引起兩者矛盾。實際運行中有領主付給農戶一定補償,也有皇室修改法律甚至動用軍隊,最終被迫遷離湧入都市尋求生計,其中傳統農戶的群體沒落或是遭驅逐後,大部分都經歷了一段不乏殘酷的陣痛,從當時的文學作品可見一斑。但當農戶逐漸轉型為工人身份,並在工業界獲得新的穩定的工作,少數更成為資本家,推進了捕鯨(石油業前的動物油業),紡織等近代工業之後,反過來其財富超越仍以農牧業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領主、騎士,這時又開始從舊貴族階級手中收購土地甚至爵位來打擊,也造成舊貴族階級中領主、騎士階層的沒落。其中少數領主成功轉型後與新興資產階級形成新的爵士階層,總之,大規模的階級流動因此完成了。
歷史
中世紀
中世紀的歐洲,在西起英格蘭,東至烏拉爾山,南迄庇里牛斯山脈和阿爾卑斯山脈,北至丹麥和瑞典南部的廣大平原上,大體都盛行敞田制。敞田制起源於農村公社的土地形式。每年收割後,莊園主和教堂的條田、農民的份地都按慣例撤除各自設置的籬笆、柵欄等物,敞開作為公共牧場。敞田以外的「公有地」為莊園主所有,但農民共有其使用權。田地的分散給農民的耕種和管理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在12世紀中葉,英國就有人將分散在各片大田的條形地通過交換而合併起來。這種趨勢在盛行敞田制的各國都是共同的,只有先後之別。
為了便於集中管理,經營地主開始改變經營方式,在田地外圍,用積土、石堆等方式築成短牆所圈圍,稱作圈田。
13世紀,英國莊園主根據《默頓法令》,圈占「公有地」以至份地。在14、15世紀農奴制解體過程中,圈地現象愈演愈烈。
15世紀末至17世紀
15世紀末葉、16世紀初葉,歐洲直通印度新航線的開通和美洲大陸的發現,以及環球航行的成功,使英國的對外貿易迅速增長,進一步刺激了英國羊毛出口業和毛織業的發展。羊毛價格不斷上漲。養羊業成為獲利豐厚的產業。往往10英畝牧場的收益超過20英畝的耕地。英國圈地運動最早從工商業較發達的東南部農村開始。地主貴族作為土地主人最初圈占「公有地」,即終止農民的使用權,後來圈占小佃農的租地和公簿持有農的份地。在宗教改革中,國王把沒收的教會領地賜給親信寵臣,或賣給鄉紳、土地投機家、市民、商人和工場主。他們變成新貴族,也大規模地圈占被賜給他們但被農民使用土地。根據1630年和1631年的調查報告,萊斯特郡在兩年內圈了10萬英畝土地,約占該郡土地的百分之二。圈占地在作為「公有地」時既是牧場,被圈之後大部分還作為牧場使用。主要的圈占者是鄉紳。1485年至1550年他們在萊斯特郡圈地的面積占圈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大批農民被迫出賣土地使用權,或遠走他鄉,或到處流浪。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1516年出版)中認為這是牧業對農業的侵占,指責這是「羊吃人」。但是也有歷史學家認為強遷的行為並不是那樣常見,地主圈的通常是無主地,只有在極端情況(如果大饑荒)下才過度使用暴力。[2]
十七世紀後,北美小麥廉價進口。英國氣候涼濕,適合牧草生長,小麥重要性日減,圈地很多成為牧場。
農民叛亂
1536年和1537年,林肯郡和約克郡先後爆發農民叛亂。1549年又爆發凱德叛亂。都鐸王朝與早期斯圖亞特王朝考慮到兵源、財政和社會治安諸因素,基本上採取反圈地政策。1489年,亨利七世下令禁止圈占20英畝以上的農莊。1515年亨利八世限令在一年之內將改為牧場的耕地復原,但這些法令均沒有實施,形同虛文。政府也於1601年頒布了濟貧法,規定各地教區開徵濟貧稅,規定只有在教區居住一定年限並曾從事勞動的失業者,才能領取救濟金。
16世紀末葉和17世紀初葉,英國城市人口日益增多,工場手工業迅速發展,市場對穀物、肉類的需求大大增加。於是,圈地運動又重新開始抬頭。1593年議會廢除反圈地法令,引起圈地狂潮,大量耕地改為牧場。1597年雖因連續4年歉收而恢復反圈地法令,但在1601年都鐸王朝最後一次議會中,輿論已傾向於最後廢除反圈地法令。
1607年英國中部各郡發生的反圈地的牛頓叛亂是英格蘭最後一次農民與士紳群體的武裝對抗,當時牛頓的Tresham家正在圈的公用地包括了羅金漢森林的一部分,鎮壓後死了近五十人,為首者絞決並四馬分屍,Tresham家也衰落了,今日在當地有一塊紀念戰死者的碑。又迫使政府繼續採取反圈地措施。按馬克思主義觀點,1642年英國內戰是一場資產階級革命,資產階級的議會給予了王家打擊使王權不再(王家的1641年廢除的星室法庭一直是反圈地的最重要屏障),之後上層已不再反對圈地。從1688年起,大地主掌權的政府逐漸改變政策,公開支持圈地。到18世紀開始的時候,英格蘭五分之三以上的耕地仍未圈圍而處於敞田制下,其餘約五分之二的耕地雖被圈者數量有限,但舊的共耕制的村莊公社已被摧毀。18世紀還形成了世人稱作的「地主委員會」,它是英國現代國會的前身[3]。
18世紀初期至19世紀中期
英國資產階級取得決定性勝利之後,城市工業進一步發展,城市人口急劇增加。因此,對農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加。地主貴族為了生產肉類和商品糧以供應城市的需要,擴大投資,改善土地的生產能力,同時加速進行圈地。資產階級則大力鼓勵圈地。政府通過議會立法使圈地合法化。地主貴族依靠國家機器,強迫農民服從圈地法案。農民無力負擔圈地費用,或因失去公有地使用權而無法維持生產和生活,被迫出賣土地。隨著1701年條播機的發明,開始了農業生產技術的革命。於是生產關係的革命就在更加廣泛的基礎上深入開展。18和19世紀,英國議會通過4763件有關圈地的法案,共批准圈占 269萬公頃共耕地和公有地。1845年以後,圈地運動已近尾聲。1876年公布的禁止非法圈地的法案雖只應用於公有地,但圈地作為一種運動業已結束。
歐洲大陸的圈地運動主要發生在18、19世紀。德意志、法國、俄國和丹麥的圈地運動主要是通過政府法令實行的。捷克和波蘭在1918年以後也出現過圈地運動。
總結
古老敞田制土地犬牙交錯互相連在一起,單獨小塊土地無法改變耕作方式。比如若自己的土地不打算休耕,但也無法避免由於旁邊的土地休耕後家畜對其的踐踏。圈地運動雖然對許多農民來說並不公平,許多農民被迫分得更貧瘠的土地,也無資本採用新的耕作技術,同時失去了休耕的公共土地放牧家畜的好處。但是土地集中後可以進行徹底的技術改良,生產更多的糧食供養更多的人口,尤其是可以為紡織工業生產大量的羊毛。按馬克思主義觀點,不少失去土地的農民,為工業革命提供了大量的勞動力,成為了工廠的工人,也為新產生的工人階級埋下了伏筆。圈地運動在英國伊莉莎白一世時期發展得比較緩慢,但自光榮革命後的18世紀,開始愈演愈烈,從而引發了眾多農民叛亂。[4]W. A. Armstrong為首的一些人則主張把地主和農民二元對立太簡單化歷史了,他指出當時很多生活有著落的農民同樣積極參與圈地。「我們應當小心一點不要把這一切(圈地)歸於一個龐大複雜的歷史轉變的(必然)結果」[5] "18-19世紀的圈地狀況被嚴重誇大了"[6][7]。
圈地運動配合工業革命,為工業革命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和工業原材料,以及能供養更多的非農業人口,雖然產生了許多不公和暴動,客觀上確實是工業化的一個必要前提,提供了土地集中後的規模耕作增加產量,被驅趕出的農民則投入工商業成為勞動力的來源。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說法,在資本主義制度取代封建制的歷史進步的過程中,西歐新興資產階級和新封建貴族使用各種手段剝奪農民土地的過程,「是明擺著的階級掠奪」。這種情況在英國、德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家都曾先後出現過,而以英國的最為典型。這是資本原始積累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一種說法是在這段時期,羊毛製品的銷售量大幅增加,商人們為了增加羊毛的數量以滿足市場,因此使用不同方法圈佔、合併耕地,而其中的方法包括了把公地私有化、強迫小農民售出土地等,以增大牧場面積。
參見
參考文獻
- Armstrong, W A. The Influence of Demographic Factors on the Posi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Labourer in England and Wales, c.1750–1914". in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The Agricultural History Review 29 (British Agricultural History Society). 1981: 71–82 [2019-1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1).
- Chambers, J. D.; Mingay, G. E. The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1750–1850 Reprinted. Batsford. 1982.
- Everitt, Alan (2000). "Common Land". In Thirsk, Joan. The English Rural Landscap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Hey, David; Halstead, John L.; Hoyle, R. W.; Short, Brian M. David Hey , 編. Themes in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Family and Local Histo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ISBN 0-199-53298-2.
- Humphries, J. (1990). "Enclosures, commons rights, and women.".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50: 17–42.
- Moore, Barrington. Social Origins of Dictatorship and Democracy: Lord and Peasant in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 Boston, Massachusetts: Beacon Press. 1966.
- Thirsk, Joan (29 December 1964). "The Common Fields". Past and Present. pp. 3 25.
- ^ Ken Morrison. Marx, Durkheim, Weber: Formations of Modern Social Thought. SAGE. Jul 18, 2006: 14-15 [2013-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1-03).(英文)
- ^ A Historical Archaeology of the Modern World P155
- ^ Moore 1966,第17, 19–29頁.
- ^ Gonner, E. C. K (1966). Common Land and Inclosure. New York: A. M. Kelley.
- ^ Chambers & Mingay 1982,第104頁.
- ^ Armstrong 1981,第79頁.
- ^ Hey 2008,第177–2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