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為中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的稅收收入占中國全部稅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一個稅種。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稅稅收收入中50%為中央財政收入,50%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歷史沿襲

中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並且於1984年和1993年進行了兩次重要改革,現行的增值稅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為基礎的。

徵收範圍

在全面營改增以前,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包括: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這裡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不包括不動產。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此外下列行為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徵收增值稅。

  •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 代他人銷售貨物
  •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 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在中國,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和營業稅的徵收範圍互不重疊,徵收增值稅的不再徵收營業稅,徵收營業稅的不再徵收增值稅。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存在納稅人兼營或混合經營這兩種稅的應稅行為。

對於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被視為混合銷售行為,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為增值稅徵收範圍,運輸為營業稅徵收範圍。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對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納稅人(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的營業額占其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全部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而不徵收營業稅;對非主營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其他納稅人,全部視為營業稅應稅勞務,而不再徵收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且這兩者之間並無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者分開核算,分別納稅,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分別核算不準確的,則全部徵收增值稅。

其他較為特殊的增值稅應稅範圍還包括:貨物期貨的實物交割、典當業銷售死當、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商品繳納營業稅)等等。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為首個試點地區啟動「營改增」改革(即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2012年7月2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範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和廈門、深圳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13年繼續擴大試點地區,並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範圍試點。2016年5月1日,營改增推行至全國的各個行業,中央與地方各享新增值稅的一半稅額。至此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擴展至全國範圍內所有的貨物銷售和勞務銷售。

納稅義務人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賦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並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後,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具體劃分標準為:

  • 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 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180萬元人民幣

小規模納稅人

年銷售額達不到前述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此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以及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標準後經申請被批准後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

對小規模納稅人實現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一般納稅人

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此外對於生產型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健全的,這一標準可以放寬至30萬元人民幣,但對非生產型商貿企業無論其會計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達到標準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另外,由於自1999年起國家強制推廣稅控加油機,並禁止非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銷售,所以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發布國稅函[2001]882號《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準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

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如無下列行為,即使某一年度的應稅銷售額達不標準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 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 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對於剛剛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商貿企業(包括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需經過一個納稅輔導期才能成為正式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一般不少於6個月。輔導期內稅務部門將對其進行較嚴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專用發票申購數量,如需超額申購的,要按前次巳領購併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4%的增值稅款等等。

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全面評審,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

  • 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 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 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 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稅率、徵收率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基本稅率、低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等也適用徵收率。總的來說,目前中國大陸的增值稅分為六檔,即13%、11%、10%、9%、6%、0%。

2018年4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5月1日起,對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1]。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宣布對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新政自4月1日起施行[2]

基本稅率

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應稅行為,除下述低稅、免稅等以外,一律適用13%的基本稅率,對於、奢侈品等特殊貨物另通過加征消費稅來進行稅收負擔的調節。

低稅率

為減輕某些行業的稅收負擔,除基本稅率以外,另規定了9%、6%、0%的低稅率。

  • 適用9%稅率的貨物有: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製品;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境內印刷的境外圖書;金屬非金屬礦採選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電子出版物;農產品;
  • 適用9%稅率的服務有: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不動產租賃(含融資租賃)、轉讓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
  • 適用6%稅率的行業有:除標準稅率、9%稅率、零稅率列舉範圍外的服務和貨物,主要有生活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和銷售無形資產。
  • 出口貨物的行業適用零稅率。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或提供上述勞務,按對應的低稅率計征增值稅。

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其中商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4%;工業類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為6%,並且均不得抵扣進項稅。

另根據財政部財稅[2002]29號《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一律按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徵收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徵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照4%的徵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徵收增值稅。

對於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5月17日國稅發[2002]56號《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也按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但同時對其購進水廠的自來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根據國務院1994年2月22日國發(1994)10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按5%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取消了原小規模納稅人中商業企業以及工業企業的劃分,並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統一為3%。

減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下列8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 避孕藥品和用具
  • 古舊圖書
  •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 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 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另外,未達到起征點的也予以免徵增值稅,增值稅的減免權在國務院,任何地區、部門均無權減免增值稅,但各省級國稅局可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適用的起征點。

除以上法定免稅外,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又陸續發文規定了一些新的減免項目,包括:

  • 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加工廠、車間,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製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徵收增值稅
  • 因轉讓著作權而發生的銷售電影母片、錄影帶母帶、錄音磁帶母帶的業務,以及因轉讓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而發生的銷售計算機軟體的業務,不徵收增值稅
  • 經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 供應或開採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於生產的,不徵收增值稅
  • 對電信部門及其下屬的電話號簿公司銷售電話號簿業務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 銷售給軍隊、軍警的軍事用品免徵增值稅
  • 軍隊武警系統所屬企業生產的在系統內部調撥或銷售的鋼材、木材、水泥鍋爐等貨物,免徵增值稅
  • 軍隊、武警、軍工系統各單位經總後勤部和國防科工委批准進口的專用設備、儀器儀表及其零配件,免徵進口增值稅
  • 對軍隊武警、公安部門進口的警犬免徵進口增值稅
  • 殘疾人用品免徵增值稅
  • 殘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 進口的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 利用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
  • 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銷售給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進口科研、教學書刊,免徵增值稅
  • 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
  • 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免徵增值稅
  • 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藥,免徵進口增值稅
  • 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
  •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免徵增值稅
  •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3年
  • 人民銀行按國際市場價格配售的黃金,免徵增值稅
  • 黃金生產和銷售單位銷售黃金(不含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
  • 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時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 對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礦),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 上海鑽石交易所內交易的鑽石,免徵增值稅,對銷往國內市場的鑽石,不在免稅之列
  • 對直接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的進口鑽石,在進口環節不徵收增值稅
  • 高校後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徵增值稅
  • 高校後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徵增值稅
  • 校辦企業生產的用於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應稅產品(不包括消費稅應稅產品),免徵增值稅
  • 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華融長城東方等4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
  •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免徵增值稅
  • 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稅
  •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在國內採購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 駐華使領館運進的公務用品,外交代表運進的自用物品,使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到任半年內運進的安家物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 中遠集團的輪船修理業務,免徵增值稅
  • 國家專業運動隊進口或國際組織和國外贈送、贊助的體育器材,比賽專用服裝,免徵進口增值稅
  • 第29屆奧運會組委會再銷售所獲捐贈物品和賽後出讓資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 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 國際奧委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等從國外郵寄進口且不流入國內市場的、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非貿易性文件、書籍、音像、光碟,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對奧運會場館建設所需進口的模型、圖紙、圖板、電子文件光碟、設計說明及縮印本等非貿易性規劃設計方案,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 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用於第29屆奧運會的體育場館建設所需設備中與體育場館設施固定不可分離的設備以及直接用於奧運會比賽用的消耗品(如比賽用球等),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 國際奧委會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與第29屆奧運會有關的收入以及中國奧委會按有關協議、合同規定,由組委會支付的補償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徵相關稅收
  • 對中標的加工生產企業為青藏鐵路建設加工生產的軌枕和水泥預製構件,免徵增值稅
  • 由政府組織拍賣或指定機構銷售非典捐贈物資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 外國團體、企業、個人向中國境內捐贈的食品、藥品、生活必需品和搶救工具等救災物資,免徵進口增值稅
  • 對國內企業生產銷售的尿素產品增值稅由先征後返50%調整為暫免徵收增值稅
  • 邊境地區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免徵進口增值稅
  • 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
  • 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間進口飛機(包括租賃飛機),暫減按6%計征進口增值稅
  • 對利用煤礦石、煤渣、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國家列名的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減半徵收增值稅

以上所列僅為部分減免項目而非全部。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等於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應稅收入和相應的稅率計算並向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也就是說銷項稅額是由購買方承擔的。其公式為:

銷項稅額=應稅銷售收入×適用稅率

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公式中的「應稅銷售收入」是不包括銷項稅額的收入。含稅收入和不含稅收入可以通過下面的公式換算:

不含稅收入=含稅收入÷(1+適用稅率)

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準確核算應稅銷售收入是計算銷項稅額的關鍵,應稅銷售收入包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或接受勞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是指於價外向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 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 承運人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無論納稅人會計上如何核算,其隨同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均應併入銷售收入計算應納稅額。在這裡應當注意的是,價外費用應為含稅收入,在計算銷項稅時要按前述公式換算成不含稅收入。

對實際經濟活動中的一些特殊銷售行為,稅務也對其應稅銷售收入的確定分別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 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指購銷雙方不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對此稅務規定的處理方法是,以物易物的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為銷售收入並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並計算進項稅額。在以物易物活動中,雙方都應向對方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貨物的一方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 還本銷售: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後的一定期限內,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稅務認為還本銷售實際上是以貨物換取資金的使用權,是一種融資活動,所以規定,採用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其還本支出不得從銷售額中扣減,應以全部銷售價款為應稅銷售收入。
  • 以舊換新:以舊換新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的同時,回收買方的舊貨物以抵充部分或全部新貨價款的行為。對此稅務認為銷售貨物與收購貨物是兩個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因此規定,應稅銷售收入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不得扣減舊貨的收購價格。但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業務是個例外,考慮到這個行業的特殊性,允許其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價款計算繳納增值稅。
  • 折扣銷售: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時,因買方購貨數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對此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 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後,為了鼓勵買方及早付款,而給予買方的一種折扣優待。稅務認為,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規定,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 銷售折讓:銷售折讓是指貨物銷售後,由於其品種、質量上存有缺陷等原因,為避免退貨,而給予買方的一種價格折讓。稅務認為銷售折讓是由於貨物的品種、質量等原因引起銷售額的減少,因此,對銷售折讓,納稅人可以折讓後的實際貨款計算繳納增值稅。
  • 包裝物押金:包裝物押金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時於貨款之外另向買方收取包裝物的押金,並於買方退回包裝物後返還押金。對此稅務規定,納稅人應單獨記帳核算包裝物押金,時間在一年以內且未過期的押金,不併入銷售額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對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逾期或是否退還均要併入銷售額徵稅。對於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在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10月18日國稅發[1995]192號《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一律併入當期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處理。在將包裝物押金併入銷售額徵稅時,需要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併入銷售額徵稅。另外,納稅人不能將包裝物租金混同於包裝物押金,包裝物租金應作為價外費用併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 視同銷售:銷項稅是根據銷售額乘以稅率確定的,但某些的視同銷售行為(如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會出現沒有銷售額的情況,對此稅務規定,按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如該類貨物沒有對外銷售過,則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l十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其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進項稅

增值稅進項稅與增值稅銷項稅相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負擔的增值稅。對於一般納稅人而言,其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收取的銷項稅,在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時支付的進項稅。而增值稅的核心就是用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抵扣支付的進項稅,其餘額為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但並不是納稅人的所有進項稅都可以從銷項稅中抵扣,稅務制度對哪些允許抵扣哪些不允許抵扣有著嚴格的規定,隨意抵扣進項稅是偷稅行為。

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
  • 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款
  • 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款
  • 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業產品,或者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可以按照買價乘以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其計算公式為: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 納稅人支付運輸費用,可以根據運費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不包括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乘以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其計算公式為: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運費×扣除率
  • 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以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製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乘以10%計算抵扣進項稅。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
  • 購進固定資產而支付的增值稅,但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可以抵扣,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2月24日的財稅[2005]28號《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東北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可以全額抵扣。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重要的一項修訂就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 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而支付的增值稅
  • 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而支付的增值稅
  • 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而支付的增值稅
  •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所包含的增值稅
  •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其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包含的增值稅
  • 未取得並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以及值稅扣稅憑證未在規定期限內交稅務機關進行防偽認證或認證未通過
  •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抵扣的進項稅

應納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等於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由於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即只要是當期購進產生的進項稅額即使當期未投入生產使用,也可以在當期抵扣,所以納稅人在當期購進的貨物很多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情況,對此現行稅制規定,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同理,對於已經在前期抵扣進項稅的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如果當期改變其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或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稅務規定,要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從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中扣減,稱為進項稅轉出

這樣納稅人的本期應納增值稅的公式為:

本期應納增值稅額=本期銷項稅額-(上期留抵進項稅額+本期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進項稅轉出額)

如果為負數,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而不表示稅務機關將退還稅款給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6%(工業)或4%(商業)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徵收率

其中: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無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進口貨物,均由海關負責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並不得進行任何抵扣。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增值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其中稅率適用17%或13%的增值稅稅率,組成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對於消費稅應稅進口貨物還要加上消費稅。按照海關法的規定,關稅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包括貨價、運抵關境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

出口免抵退稅

[3]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免抵退稅條件

基本程序

生產企業將貨物報關離境並按規定作出口銷售後,在增值稅法定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免、抵稅申報,在辦理完增值稅納稅申報後,應於每月15日前(逢節假日順延),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應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免抵退稅資料進行審核、審批、清算、檢查。

所需憑證

生產企業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時,須提供下列憑證:

  •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 出口發票
  •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中遠期結匯證明
  • 代理出口證明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免抵退稅率

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而明確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稱退稅率)外,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將退稅率通過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予以發布,供征納雙方執行。退稅率有調整的,除另有規定外,其執行時間以貨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貨物)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退稅率的特殊規定

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徵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出口企業委託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費用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中標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如果國家調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稅率,列名原材料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

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並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免抵退稅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家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 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退稅的管理

各級國稅機關根據本地區生產型出口企業戶數及出口量多少等實際情況,設立專門的「免、抵、退」稅管理部門或管理崗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納稅申報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增值稅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79年開始引入增值稅,隨後進行了三階段改革:

  • 第一個階段即1983年增值稅改革:這次改革屬於增值稅的過渡性階段。此時的增值稅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的,徵稅範圍較窄,稅率檔次較多,計算方式複雜,殘留產品稅的痕跡,屬變性增值稅。
  • 第二個階段即稅改革,屬增值稅的規範階段。參照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了大陸的實際情況,擴大了徵稅範圍,減並了稅率,又規範了計算方法,開始進入國際通行的規範化行列。是中國大陸最大的稅種,占稅收收入的60%左右,但存在一些缺陷。

根據1993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的開徵範圍: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稅率分13%、17%和免徵三部分[4]。具體實施過程中,課稅對象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課稅對象的不同分別採取不同的計稅和管理辦法。

  • 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新變化: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二是為堵塞因轉型可能會帶來的一些稅收漏洞;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四是將一些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修訂後的條例中;五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六是放寬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第三個階段為全面營改增階段,屬於增值稅的成型階段。在這一階段,所有行業所有企業均不再繳納營業稅,而是繳納增值稅。至此營業稅這一稅種被正式廢除。同時,重新劃分中央與地方在增值稅方面的分配方法,在過渡期內,中央與地方各占一半份額。

  •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公布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 2016年4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明確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範圍,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過渡期暫定2年至3年。
  • 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全面推開。至此,增值稅這一稅種正式取代營業稅,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5]

2018年4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5月1日起,對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其中,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1]。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宣布對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新政自4月1日起施行[2]

相關法規和文件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 國務院,1994年2月22日,國發(1994)10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務院,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令第5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 財政部,1993年12月25日,[93]財法字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1月13日,財稅[2002]7號,《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3月13日,財稅[2002]29號,《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2月24日,財稅[2005]28號,《關於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月19日,財稅[2009]9號,《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5月25日,財稅[2012]39號,《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月24日,財稅[2016]36號,《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8日,財稅[2017]37號,《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4月4日,財稅[2018]32號,《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 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11月6日,國稅發[1993]138號,《關於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
  • 國家稅務總局,1995年10月18日,國稅發[1995]192號,《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6月4日,國稅發[1999]第110號,《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產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12月3日,國稅函[2001]882號,《關於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的通知》
  • 國家稅務總局,2002年5月17日,國稅發[2002]56號,《關於自來水行業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海關總署

參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