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國

西亞國家

巴勒斯坦國(阿拉伯語:دَوْلَة فِلَسْطِين‎,羅馬化Dawlat Filasṭīn),通稱巴勒斯坦(阿拉伯語:فلسطين‎),位於西亞西部的巴勒斯坦地區,是一個受到有限承認的主權國家。然而,巴勒斯坦國的約旦河西岸地區長期面臨與以色列的領土爭端。由約旦河西岸地區和加薩走廊這兩塊土地所組成,主張首都為耶路撒冷,政府所在地為拉馬拉

巴勒斯坦國
دولة فلسطين‎
國歌:
巴勒斯坦國宣稱的領土(綠色)[3] 以色列亦宣稱的領土(淺綠色)
巴勒斯坦國宣稱的領土(綠色)[3]
以色列亦宣稱的領土(淺綠色)
巴勒斯坦國宣稱領土(淺綠色) 及實際控制領土(綠色)
巴勒斯坦國宣稱領土(淺綠色)
及實際控制領土(綠色)
  • 首都
  •  
  • 行政中心
最大城市拉法
31°16′N 34°15′E / 31.267°N 34.250°E / 31.267; 34.250[6]
官方語言阿拉伯語
宗教
伊斯蘭教
政府單一制
共和制
法律上為議會制
實際為半總統制[7]
• 總統
馬哈茂德·阿巴斯b
阿齊茲·杜韋克英語Aziz Dweik
立法機構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
形成
1988年11月15日
2012年11月29日
• 與以色列之主權糾紛
持續中c[iii][8][9]
面積
• 總計
6,220平方公里
• 水域率
3.5[10]%
5,860平方公里
360平方公里[11]
人口
• 2016年估計
4,816,503[12]第123名
• 密度
731/平方公里
GDPPPP2008a估計
• 總計
119.5億美元a
• 人均
2,900美元a
吉尼係數0.355[13](2009年)
人類發展指數 0.690[14](2018年)
 · 第119名
貨幣
時區UTC+2(​)
UTC+3
日期格式dd/mm/yyyy
行駛方位右邊
電話區號+970
ISO 3166碼PS
網際網路頂級域.ps
  1. 基於巴勒斯坦中央統計局的數據。
  2. 亦是該國政府領導人。[iv]
  3. 以色列佔領下英語Israeli-occupied territories宣稱。

巴勒斯坦地區自中世紀以來由鄂圖曼帝國統治,一戰終結帝國解體後由國際聯盟交予英國治理,期間歐洲、中東及北非的猶太社群陸續遷至英屬巴勒斯坦託管地,這引發了當地阿族的抗爭與起事,而二戰後英國欲結束託管,聯合國通過分治方案,主張按分佈與比例分別建立猶太與阿拉伯國家各一。1948年以色列旋即宣布建國,中東阿拉伯諸國隨後對其宣戰而導致談判無限期延後;而以色列於1967年六日戰爭爆發後,更擊退埃及約旦軍隊並佔領西岸、加薩。自1988年發表巴勒斯坦獨立宣言後,已獲138個聯合國國家承認建國,該國由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為首組建的民族政府宣稱全部主權,但其領土自贖罪日戰爭後仍受以色列不同程度上的軍事佔領和控制,尤其加薩走廊則有哈瑪斯勢力,至今雙方仍常有衝突[16][17][18][19][20]

歷史

古代、中世紀至近代

公元前20世紀前後,閃米特族的迦南人定居在勒凡特南部(迦南)的沿海平原。前12世紀開始,猶太人的祖先以色列眾部落遷此並在東部山地定居。大概同一時代,非利士人作為海上民族的一支,自愛琴海一帶遷至迦南,並在迦南東南部沿海建立若干城邦,史稱五城亞實基倫亞實突以革倫迦特迦薩)。一般認為,早期的非利士人可能來自克里特島(參見《阿摩司書》第九章第七節)。以色列部落與非利士人一直處於對峙狀態(見希伯來聖經撒母耳記》中的相關敘述)。非利士人於公元前7世紀被亞述人所滅,並從大部分史書中消失。以色列於前11世紀建立統一的王國,公元前935年所羅門國王死後分裂為北部的以色列王國和南部的猶大王國,後來亞述帝國薩爾貢二世於前721年滅北方以色列王國,巴比倫帝國尼布甲尼撒二世於前586年滅南方猶大王國。此地區後成為波斯帝國亞歷山大馬其頓帝國塞琉古帝國統治。在這些政權的統治下,該地區一般稱為撒馬利亞猶太地。公元前63年,羅馬共和國格奈烏斯·龐培率軍占領了此地。原來定居在此的迦南人多在古以色列建國前後被消滅或被以色列奴役後猶太化(參見聖經《約書亞記》)。約100年後,至羅馬帝國時期,猶太人的半獨立地位被剝奪並遭到驅除。為消除猶太人的影響,羅馬帝國開始使用巴勒斯坦一名來泛指這一地區,但定義的區域模糊,同期至少有十個以上的名稱也同時使用。巴勒斯坦這一名稱正式的啟用開始於1918年,即英國建立的英屬巴勒斯坦託管地

4世紀羅馬帝國分裂為西羅馬帝國東羅馬帝國後,此地屬於東羅馬帝國敘利亞南部的一部分。公元638年,阿拉伯穆斯林軍隊占領耶路撒冷和周邊地區。十字軍東征期間,又被十字軍反覆占領過近200年。1187年的哈丁戰役後,薩拉丁取得對此地大部分地區的控制權。1260年至1300年之間的部分時間,蒙古人曾短暫的控制過此地,13世紀末又被埃及馬木留克王朝所占領。

鄂圖曼帝國

1516年,鄂圖曼土耳其帝國開始統治耶路撒冷和附近的大片領土,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1918年大戰結束後,英國占領了全境,正式稱為巴勒斯坦。這個時期的巴勒斯坦人包括阿拉伯人、猶太人、鄂圖曼人和撒馬利亞人等多個民族。

一戰期間的1915年,在時任英國第一海軍大臣邱吉爾的主導下,英軍隊對鄂圖曼帝國發動了加里波利之戰,遭遇慘敗。在隨後的1915年7月至1916年1月間,英國高級專員亨利·麥克馬洪與地方首領海珊·本·阿里互通信函,達成著名的麥克馬洪-海珊協定,英國也派遣陸軍中尉湯瑪斯·愛德華·羅倫斯(即阿拉伯的羅倫斯)前往中東,組織當地以貝都因人部落為主的軍事力量與鄂圖曼帝國作戰,有效削弱了鄂圖曼帝國的勢力。1916年5月16日,英國的中東專家馬克·賽克斯英語Mark Sykes和法國外交官弗朗索瓦·皮科又簽訂了賽克斯-皮科協定,以圖獲得法國中東軍事力量的支持。1917年一戰尚未結束時,英國外長貝爾福發表《貝爾福宣言》:「國王陛下政府贊成猶太人在巴勒斯坦內建立一個民族之家,並會盡力促成此目標的實現,但要清楚明白的是,不得有任何行為,是可能會傷害已經存在於巴勒斯坦的非猶太社群的宗教權利,以及猶太人在其他國家享有的各項權利和政治地位。」貝爾福試圖獲得猶太人支持。此時猶太人在約旦河西岸今巴以地區只擁有少量土地,人口不足10%。但由於猶太人在該地區發展工業,引發大量阿拉伯勞工擁入,使得阿拉伯人口佔絕大多數,把原有的貝都因人排擠成絕少數。在戰中,英國向阿拉伯人、法國、猶太人三方允諾了存在矛盾的對當時鄂圖曼帝國領土的劃分。

英國託管

一戰結束後,鄂圖曼帝國完全退出中東地區並於1923年瓦解,而阿拉伯部落之間紛爭不斷,最後1918年默認由英國占領。1920年,國際聯盟委託英國管轄巴勒斯坦地區。1922年英國將託管地以約旦河為界,劃分為兩部分:東部(現約旦)由與羅倫斯並肩作戰的哈希姆家族管理;西部由英國管理,此地區遂被正式稱為巴勒斯坦地區,尚未成為受各國承認的國家,此時猶太居民占總人口11%。

在英國支持下,猶太人掀起第三和第四次「回歸浪潮」,1931年,猶太人口上升為17%,導致與當地的阿拉伯人爆發衝突。泛阿拉伯主義者對此不滿,阿敏·阿·海珊在1920年發動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暴動。1933年,納粹在德國上台,引發第五次猶太人「回歸浪潮」,1937年至1948年猶太復國主義者多次發動恐怖襲擊,在1936年至1939年有數場流血暴動發生。對此英國在1939年頒布一份白皮書,規定1939年後的5年內猶太人可再移民75,000人,此後不再接受猶太移民。這份白皮書被許多猶太人和錫安主義者視為是對猶太人的背叛,並且認為那違背《貝爾福宣言》。阿拉伯人的抵抗也並沒有就此平息,他們希望完全停止猶太人的移民。

 
巴勒斯坦民族主義者和宗教領袖阿明·侯賽尼與希特勒進行會談(1941年11月28日)

1940年,猶太人已占當地居民總數的30%。後來在歐洲發生的1941年納粹猶太人最終解決方案」,進一步推動猶太人「回歸」。1944至1948年之間,約20萬猶太人通過各種途徑輾轉來到巴勒斯坦地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至1945年,巴勒斯坦地區已經有60萬猶太居民,接近當地居民的三分之一;根據不同統計口徑,當時猶太人擁有7.4%或約6%的土地,阿拉伯人擁有11.6%或約46%的土地,外籍人士擁有6.9%的土地,公共及其他土地(包括政府擁有的地區和未開墾土地)占70.6%或約48%,實際上是貝都因人的半沙漠游牧地區。[21][22]

以色列建國

二戰後,英國於1947年2月18日將巴勒斯坦問題提交聯合國,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11月29日通過聯合國大會181號決議。該決議提出在原英國巴勒斯坦託管地建立兩個國家,一個是猶太國,另一個是阿拉伯國。猶太人接受此決議而阿拉伯國家拒絕接受。1948年5月14日,英國結束對巴勒斯坦地區的委任統治。猶太人依照聯合國181號決議宣布以色列建國。隨即阿拉伯聯盟國家埃及伊拉克黎巴嫩敘利亞以及外約旦(1950年改稱約旦)的軍隊相繼進入巴勒斯坦,同時,阿拉伯聯盟發表聲明對以色列宣戰,第一次以阿戰爭由此爆發。

1967年,巴勒斯坦阿拉伯區面積6,242平方公里,包括約旦河西岸地區5,879平方公里(其中死海面積220平方公里),及加薩走廊363平方公里。巴勒斯坦阿拉伯區邊境被以色列完全控制,包括與約旦間隔的約旦河,並無獨立的海陸空邊境管轄權,其水電、糧食、日用品、醫療等仍然依賴勞務輸出和國際援助,向以色列購買。

巴勒斯坦建國

1988年11月15日,在阿爾及利亞首都阿爾及爾舉行的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第19次特別會議通過《獨立宣言》,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宣布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首都為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國。在國際承認巴解的情況下,該國已與世界上多數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因內部兩大勢力嚴重不和,在2007年加薩之戰後形成分裂局面,其中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即「哈瑪斯」)佔有加薩走廊,以加薩走廊政府管理該地;而巴勒斯坦民族解放運動(即「法塔赫」)主導的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則管治約旦河西岸

2011年10月31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投票表決,接納巴勒斯坦為該組織正式會員,這是巴勒斯坦首次以正式成員國的身份加入聯合國機構。

2012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表決巴勒斯坦國升格為「非會員觀察國」的提案時,雖遭美國以色列強烈反對,仍以138票支持,41票棄權、9票反對的票數通過了67/19號決議

截至2015年9月,已經有136個聯合國正式會員國(占聯合國會員國總數的70.5%)承認巴勒斯坦國為一個獨立國家

對於巴勒斯坦目前是否符合《蒙特維多公約》中的國家定義,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認為符合,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巴勒斯坦的狀況不符合《蒙特維多公約》的要求。[23]例如巴勒斯坦是否有「一定界限的領土」?因為巴勒斯坦所宣稱的領土,有許多被以色列佔領,無法確認領土範圍。[24]也有人反對使用《蒙特維多公約》來確定國家地位,並稱巴勒斯坦主張國家地位的最大希望是透過國際承認。[23]

不過,國家擁有國家地位,無論是基於《蒙特維多公約》的國家定義或者經由普遍的國際承認,不代表就能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由於以巴衝突和紛爭尚未得到解決,巴勒斯坦目前仍無法加入聯合國。當一個國家申請加入聯合國,必須得到聯合國安理會15個成員國中至少9個成員國的批准才能通過。而如果5個常任理事國中的任何一個否決了申請,該申請國也無法加入[23],在這之後必須獲得聯合國大會2/3多數支持[25]

現代

一戰中,1915年,在邱吉爾的主導下,英法軍隊對鄂圖曼帝國發動了加里波利之戰,遭遇慘敗。隨後英國軍官,阿拉伯的羅倫斯,組織當地以貝都因人部落為主的軍事力量與鄂圖曼帝國作戰,有效削弱了鄂圖曼帝國的勢力。一戰結束後,鄂圖曼帝國完全退出此地區並於1923年瓦解,而阿拉伯部落之間紛爭不斷,最後1918年默認由英國占領。1920年,國際聯盟委託英國管轄巴勒斯坦地區。1922年英國將託管地以今約旦河為界,劃分為兩部分:東部(現約旦)由與羅倫斯並肩作戰的哈希姆家族管理,西部由英國管理。此時西部猶太居民占總人口11%。

1917年至1948年間,大量猶太人從歐洲、中東及北非湧入巴勒斯坦託管地,加入19世紀移民來的猶太人,建立新的城市如西耶路撒冷特拉維夫。1947年2月18日,英國外交大臣歐內斯特·貝文於議會下院表示將巴勒斯坦問題提交聯合國。4月2日,英國正式向聯合國提出將巴勒斯坦問題列入會議日程的請求。[26]1947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81號決議,在巴勒斯坦分別建立一個猶太國和一個阿拉伯國。根據該決議,當時擁有巴勒斯坦地區7.4%的土地、占巴勒斯坦人口1/3的猶太人可得到該地區56%的土地(約1.52萬平方公里),包含內蓋夫沙漠;而占巴勒斯坦人口2/3的阿拉伯人則可得到該地區43%的土地(約1.15萬平方公里)。[27]猶太人接受該決議並宣布在第二年建國;阿拉伯人認為聯合國無權干涉,故拒絕了該決議;託管方英國則對決議投棄權票。[28]

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建國,隨後爆發了第一次以阿戰爭,阿拉伯聯軍戰敗,阿拉伯人控制的土地面積由1947年聯合國大會181號決議規定的1.15萬平方公里下降到1.05萬平方公里[29]。第一次以阿戰爭結束之後,約旦占領了約旦河西岸的部分巴勒斯坦土地,並於1950年宣稱將其合併為約旦王國,這一地區包含了大部分的阿拉伯人,約旦將其納為正式的約旦公民。約以雙方以「綠線」劃分實際占領區,與聯合國決議劃定的巴以分治國土已相差甚遠。至2019年,約旦仍視約旦河西岸綠線東部為其領土,因此從約旦北部的艾倫比口岸入境以色列時,約旦不視為從約旦王國出境;而在南方的約以口岸,約旦則視為兩國的邊界口岸。

1956年與1967年分別爆發了第二次以阿戰爭第三次以阿戰爭。以色列入侵埃及和敘利亞,1967年6月10日以色列宣布正式停火時,巴勒斯坦全境包括約旦河西岸和耶路撒冷已被以色列完全占領,巴勒斯坦地區以外,埃及的西奈半島、約旦的約旦河西岸和敘利亞的戈蘭高地也被以色列占領。

1973年,以色列遭到埃及和敘利亞入侵,分別攻擊六年前六日戰爭中被以色列佔領的西奈半島和戈蘭高地,贖罪日戰爭爆發。贖罪日戰爭使得100多萬阿拉伯人逃出巴勒斯坦地區世代居住的家園躲避戰亂[30],戰爭結束後,以色列拒絕這些的逃離的居民返回家園,淪為難民。阿拉伯國家如埃及和敘利亞接受了部分難民,但沒有義務為難民提供公民權,而以色列僅承認約旦河西岸未逃離的阿拉伯人有永久居留權,但不提供公民的權益。

1964年5月28日,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成立[31]。1964年9月,第二次阿拉伯國家首腦會議一致承認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為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31]。1974年10月,在拉巴特召開的第七次阿拉伯國家首腦會議強調指出,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31]。1976年9月巴解組織成為阿拉伯聯盟正式成員。1974年11月2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邀請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以常駐觀察員身份參加聯合國大會的會議和工作,並參加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其他機構發起的所有國際會議[31]

1988年11月,在阿爾及爾舉行的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第19次特別會議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國[30]

1993年8月20日,以色列與巴解組織在挪威首都奧斯陸會面達成協議,相互承認對方政治地位。

1994年5月4日,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以色列在開羅簽署了具有歷史意義的《關於在加薩和耶利哥實行有限自治的協議》,1994年5月12日,巴勒斯坦自治政府成立。1994年到1995年,以色列國防軍撤出了69%的加薩走廊和90%以上的約旦河西岸地區[32],但約旦河沿岸及邊境仍由以色列控制,以色列仍維持保安部隊。2005年,以色列進一步從加薩撤軍,但是依然控制加薩的海岸線以及加薩與埃及之間的一個狹長區域。

2007年6月,哈瑪斯通過加薩之戰法塔赫手中奪得加薩的控制權。

2012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67/19號決議授予巴勒斯坦國非會員觀察員國地位,巴勒斯坦並獲得可於國際刑事法庭控告以色列[33]的權利。

2016年12月23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14票支持、0票反對、1票(美國)棄權,通過第2334號決議,要求以色列立即和完全停止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所有巴勒斯坦領土上的定居點活動。美國一改以往做法,在本次決議案投票時棄權。[34]2016年12月民主黨總統敗選後此案提出,安理會常任國無人反對所以通過,此決議等於宣佈約旦河西是以色列強佔的巴勒斯坦領土,這是1979年以來美國首次沒有行使否決權阻礙聯合國通過譴責以色列的決議案;以色列對此強力反彈[35],隨後以色列針對提案國、贊成國都暫停外交或外貿交流。

2024年2月18日、2月21日,以色列內閣和以色列議會相繼表示反對國際社會單方面承認巴勒斯坦國。[36][37]

2024年5月10日,聯合國大會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以143票贊成、9票反對、25票棄權通過決議,認為巴勒斯坦國符合《聯合國憲章》 第四條規定的聯合國會員國資格,應被接納為聯合國會員國。決議建議安理會重新「從有利角度」審議巴勒斯坦以會員國身份加入聯合國的申請,還賦予巴勒斯坦從2024年9月大會第79屆會議開幕以後、參加聯合國會議時的一系列權利和特權,包括其坐席安排和在發言名單上的順序。[38]

 
給予觀察國地位的67/19號決議表決:
  贊成   反對   棄權
  未出席   非成員
 
加入教科文組織的表決:
  贊成   反對   棄權   未出席
  非成員

政治

國家領導人與政府

巴勒斯坦政府為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立法機關為巴勒斯坦立法會(國會)。巴勒斯坦總統馬哈茂德·阿巴斯

政治派別

巴勒斯坦的政治派別主要有法塔赫(隸屬於巴解組織)、哈瑪斯以及其他一些小的黨派或武裝組織。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由若干個政治及軍事組織組成。

巴勒斯坦解放組織

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巴解,以法塔赫為主),是一個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政治及準軍事組織,著名的巴勒斯坦政治家亞西爾·阿拉法特2004年逝世前一直是主要領導人。他們專注於以約旦河地中海一帶土地組成建立一個獨立的巴勒斯坦國,1988年宣布立國後承認以色列及放棄恐怖主義,並主張透過和平談判達致立國,以1967年六日戰爭前的領土控制範圍作為邊界。因此與更激進的哈瑪斯常有衝突,哈瑪斯主張全面用武力直接消滅以色列。

由於巴解堅持巴勒斯坦必須擁有整個耶路撒冷(以色列拒絕放棄其主權),導致跟以色列的談判十多年來長期陷入僵局,但因為哈瑪斯的關係,以色列始終視之為談判對象,但維持強硬態度。近年積極改善跟西方和周邊國家的關係,以換取更大的支持和承認。目前控制約旦河西岸部分地區。

伊斯蘭抵抗運動(哈瑪斯)

哈瑪斯成立於1987年,是巴勒斯坦的一個伊斯蘭運動組織和政黨[39],主張消滅以色列,並在巴勒斯坦全境建立伊斯蘭主義國家,與法塔赫及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為首的自治民族權力政府分庭抗禮。

該組織走向兩個極端:一面從事慈善事業,另一面進行對以色列的攻擊活動。部分同情巴勒斯坦的人特別是穆斯林人士往往認為哈瑪斯是反以英雄,以色列和大多數西方國家政府一直定性哈瑪斯是恐怖組織。許多阿拉伯國家對哈瑪斯與穆斯林兄弟會伊斯蘭主義組織不滿,在以色列攻擊哈瑪斯時亦譴責哈瑪斯。

2006年1月26日,主張消滅以色列的哈瑪斯在巴勒斯坦第二次立法委員會選舉中獲勝,對巴以局勢產生巨大波動。2007年6月,哈瑪斯通過加薩之戰在法塔赫手中奪得加薩走廊的控制權。哈瑪斯其後清除加薩走廊所有法塔赫活躍分子及猶太人,徹底控制加薩,以色列其後對加薩進行封鎖,埃及亦關閉邊境,僅限於運送人道物資至今。

經濟

由於受巴以衝突影響,巴勒斯坦一直未能形成完全獨立的經濟體系。外國直接投資幾乎不存在。除了農業,巴勒斯坦的收入還依賴於國際社會的援助以及以色列或其他地方巴勒斯坦勞工的收入。[40]

外交

 
巴勒斯坦國的國際承認情況

截至2024年6月,巴勒斯坦國已獲得146個聯合國會員國聖座梵蒂岡)和撒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國的全面外交承認。[41][42]

歐洲

2014年10月30日,瑞典正式承認巴勒斯坦國家地位,成為第一個正式承認巴勒斯坦國的北歐歐盟國家。2014年12月17日,歐洲議會也以498票贊成、88票反對、111票棄權,原則上支持承認巴勒斯坦國的國家地位。[43]至今有包含瑞典英國法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國會都已表決通過承認巴勒斯坦國的國家地位。[44]部分東歐國家在共產黨統治時期已承認巴勒斯坦國家地位。

2015年5月14日,聖座簽署了一項條約,正式承認巴勒斯坦國。根據該條約,梵蒂岡贊成解決以巴衝突的兩階段方案[45]。而此條約在2016年1月3日正式生效[46]

2024年5月22日,挪威愛爾蘭西班牙宣布承認巴勒斯坦國。[47] 隨後以色列正在將駐挪威及愛爾蘭代表召回。

亞洲

1988年1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布承認巴勒斯坦的國家地位,兩國建立外交關係[48]

馬來西亞與巴勒斯坦之間亦相互支持[49]馬來西亞汶萊印尼至今一直拒絕承認以色列。

地理

 
 
巴勒斯坦所屬的西岸及加薩走廊之選舉地圖。綠色地區是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的控制區域,淺黃色則是以色列政府實際控制的行政分區,藍色為城市名稱

位置

巴勒斯坦國北鄰以色列敘利亞,東鄰約旦,南鄰埃及。約旦河西岸地區是內陸國

巴勒斯坦國的西岸東邊為約旦河約旦河以及死海的中心線為巴勒斯坦國與約旦的分界線。

氣候

巴勒斯坦國的氣候主要為地中海型氣候,特徵為夏季漫長而又炎熱少雨,冬季較為短暫且涼爽多雨。

行政區劃

巴勒斯坦共劃分為16個省。(圖中綠色地區是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實際控制區域)

人口統計

人口(每年的中期)[50][51][52]
年份 約旦河西岸 加薩走廊 總共
1970 69萬 34萬 103萬
1980 90萬 46萬 136萬
1990 125萬 65萬 190萬
2000 198萬 113萬 311萬
2004 220萬 130萬 350萬
2008 241萬 150萬 391萬
2010 252萬 160萬 412萬
以上來源:美國人口調查局
2006 250萬 150萬 400萬
2009 248萬 145萬 394萬
以上來源:巴勒斯坦中央統計局英語Palestinian Central Bureau of Statistics

巴勒斯坦宗教(2014年)

  伊斯蘭教(93%)
  基督宗教(6%)

人口

根據巴勒斯坦政府中央統計局的統計,在2009年中期,巴勒斯坦人共有1070萬,其中390萬(36.6%)居住在巴勒斯坦國國內,120萬居住在以色列,500萬(46.2%)居住在阿拉伯國家,60萬(5.7%)居住在其他國家[53]

根據《衛報》2008年的報道,巴勒斯坦國是世界上人口增長最快的一批國家之一,在2008年之前的20年中增長了30%。同時目前(指報道發行的那一年——2008年)在約旦河西岸加薩走廊東耶路撒冷有376萬巴勒斯坦人,而十年前(指1998年)是289萬[54]

根據聯合國2010年的報道,巴勒斯坦國的人口為440萬[55]

根據巴勒斯坦中央統計局的統計,2009年巴勒斯坦國的平均人口密度為654人/平方公里,其中約旦河西岸和東耶路撒冷的平均人口密度為433人/平方公里,加薩走廊的人口密度為4073人/平方公里[56]

2021年巴勒斯坦國人口為 5,227,193人。

宗教

巴勒斯坦人口中有93%是穆斯林,絕大多數都是遜尼派伊斯蘭教,也有一小部分阿赫邁底亞派和無教派穆斯林(15%)。巴勒斯坦基督徒佔6%人口,德魯茲人撒馬利亞人佔1%人口。

語言

阿拉伯語是巴勒斯坦的官方語言,當地居民大多使用巴勒斯坦阿拉伯語希伯來語英語也被廣泛使用。希伯來語是約占16%人口的以色列人的主要語言,也是許多巴勒斯坦人的第二或第三語言。[57]

自治

自從1988年《獨立宣言》發表至今,巴勒斯坦仍舊是一個尚未完全獨立的國家,擁有自己的維安部隊,亦可發出護照及獨自參加國際體育賽事,但實際上財政及軍事仍然受到以色列控制,居民出國仍需通過以色列的核准。目前歐洲議會已承認其國家地位,但仍將哈瑪斯列為恐怖組織。[44]

2005年,以色列撤走加薩走廊的駐軍與墾民區,但保持控制領空、海岸線及邊境。

2007年1月15日,巴勒斯坦自治政府主席馬哈茂德·阿巴斯拉馬拉會見到訪的美國國務卿康多莉扎·賴斯時表明不會接受現在的臨時邊界而立國,更提出以1967年六日戰爭前的疆域作為邊界,即完全控制西岸(包括東耶路撒冷)及加薩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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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