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国际条约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全文共15條,於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1959年6月7日生效。為國際商事領域的重要的爭議解決公約。
意義
它的誕生標誌著仲裁逐漸成為國際商事領域最受重視的爭議解決制度。較之《日內瓦議定書》和《日內瓦公約》適用範圍更寬,限制了傳統仲裁法堅持的仲裁地法控制仲裁的觀念,確立了傾向於執行仲裁裁決的國際政策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裁決的最低國際標準,並在締約國之間確立了特殊的權利義務平衡關係[原創研究?]。
加入國家及組織
丹麥、法國、希臘、羅馬教庭、美國、奧地利、比利時、聯邦德國、愛爾蘭、日本、盧森堡、荷蘭、瑞士、英國、挪威、澳大利亞、芬蘭、紐西蘭、聖馬利諾、西班牙、義大利、加拿大、瑞典、民主德國、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南斯拉夫、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蘇聯、蘇聯白俄羅斯共和國、蘇聯烏克蘭共和國、波札那、中非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1]、古巴、賽普勒斯、厄瓜多、印度、印度尼西亞、馬達加斯加、奈及利亞、菲律賓、千里達及托巴哥、突尼斯、瓜地馬拉、南朝鮮、摩納哥、科威特、摩洛哥、坦尚尼亞、貝寧、智利、哥倫比亞、民主柬埔寨、埃及、加納、以色列、約旦、墨西哥、尼日、南非、斯里蘭卡、敘利亞、泰國、烏拉圭、吉布地、海地、巴拿馬、馬來西亞、新加坡[2]
參考文獻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2009-10-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0).
- ^ 此為1987年加入的國家,另少數國家名稱有變,未作修改如南朝鮮、蘇聯
外部連結
- 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