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法院

林業法院,是中國的一類專業法院,包括中級林區法院與基層林業法院。

歷史

1978年,東北與內蒙古境內有國有森林工業施業區的不分縣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在國有林業局派出了一批林區人民法庭。審理民事與部分刑事案件。

198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了專業法院的條文。1982年12月黑龍江、吉林兩省的森林工業總局、甘肅白龍江林區、雲南西雙版納林區設立了中級森林法院。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人民法院組織法》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中級森林法院改為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吉林森林法院與同年改為渾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下設民事、刑事、經濟、林業審判庭。實際上發生在森林工業國有林區的一切法律審判案件均由兩級林區法院管轄。林區基層法院所需經費由駐地林業局承擔,接受林業局黨委領導,受駐地縣人大常委會監督,編制為國有企業,受上級中級林區法院的業務指導監督,幹部任免權限由林業局黨委審核後由所在縣人大常委會履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森林公安與林業檢法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42號),經與國家林業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為森林公安和林業法檢機構核定政法專項編制等事項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7]19號)[1],林區法院改為省級高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院。 2014年8月16日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院合併為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在長春市珠海路1117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辦公)。

參考文獻

  1. ^ 宦盛奎:「專業化和地方化衝突中的林業法院,《法學雜誌》201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