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加諾公約

1925年条约

羅加諾公約》(Locarno Treaties),又譯《洛迦諾公約》,是在1925年10月5日至16日歐洲多國在瑞士羅加諾商議的七項協議,在同年12月1日於英國倫敦簽署,隔年9月14日於日內瓦批准生效。一戰中的歐洲協約國中歐東歐新興國家嘗試確認戰後領土界線,並爭取與戰敗的德國恢復正常關係。

1925年2月9日,德國外交部部長古斯塔夫·施特雷澤曼為求與西方國家改善關係,建議與各國確認根據1919年凡爾賽條約而定下的德國西部邊界。因此,德國、英國與法國在同年夏季交換照會,開啟協議先聲。

條約的主要簽署國是德國、法國、比利時、英國與義大利—前三國保證互不侵犯,而後兩國則為此作保:如果前三國任何一者攻擊另一國,所有其他簽署國有責任保護遭到攻擊的對象。

德國與法國和比利時簽署仲裁協定;又與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簽署仲裁條約,保證將任何紛爭轉交到仲裁法庭或是由國際聯盟主導的常設國際法院 (後來的國際法院) 審理。

法國也分別與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簽訂條約,並承諾協助兩國抵抗德國侵略。如此,新條約重新確認法國與兩國分別在1921年2月19日和1924年1月25日簽訂的條約。

雖然東歐局勢仍然緊張,羅加諾公約仍被認為替1924年至1930年期間西歐各國關係改善提供了基礎。公約的成功簽訂,很大程度上幫助德國在1926年成為國際聯盟第六個常任會員國,並影響盟軍在1930年6月完全撤出德國西部的萊茵蘭。作為維持世界和平、鼓勵國際合作的首個正式機構,國際聯盟對德國的接納,客觀上創造了維持歐洲和平的契機。

然而,羅加諾協定將蘇聯排除出局,加深了蘇聯對西方各國議和帶來的孤立感。1922年,蘇聯曾借拉帕洛條約與德國外交正常化,而西歐各國在羅加諾協定上的態度,無疑令蘇聯視之為各國拉攏德國封鎖蘇聯的行動。

1930年代,隨著大蕭條納粹黨的崛起,羅加諾公約帶來的友好氛圍宣告幻滅。在1934年,納粹主導下的德國明確反對確認東方邊界,波蘭則要求西方各國承認她在1921年里加條約從蘇聯得到的土地利益,「東方羅加諾」的構想未能成功。1936年3月7日,納粹德國進駐原本為非軍事區的萊茵蘭,羅加諾公約事實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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