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調制

唐朝赋税制度

租庸調制時期一度實行的賦稅和徭役制度,以徵收穀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租庸調制需要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壞,租庸調法便無法施行。

唐代洊安縣庸調銀餅

沿革

隋代承襲北魏的「租調」稅制,並加以改良,於開皇二年(582年)試行租庸調制,並為唐初所承襲。武周後,由於人口增加,加上土地兼併加劇,朝廷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無力負擔,大多逃亡。安史之亂後,朝廷負擔遽增。唐德宗年間,改行楊炎兩稅法,以徵收銅錢為主。

制度內容

「租」即田租,包括粟、稻等農作物;「庸」則是庸役,就是為政府服徭役;「調」是戶調,包括桑、麻、布、絹等土產品。

隋文帝開皇二年實行租庸調制,男丁每年服役三十天,後減為二十天;納絹由每戶四丈減至二丈,也可奉獻物品,以折抵役期。除租庸調外,人民還須負擔雜徭和色役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規定,每丁納「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1]。同時規定了均田制實行辦法,丁男十八歲以上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後者於死後歸還,政府依據授田紀錄而向人民徵收定額的租庸調。

租庸調規定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納同等數量的絹、粟,庸調由縣尉負責徵收,八月開始收斂,九月運往京師或指定地點。田租則在收割後於十一月開始運送。租庸調制中以納絹來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實施下,使農民在有土地耕種的同時保證了農耕的時間,推動了農業的發展。

評價

陸贄稱許租庸調法:「國朝著令賦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規模,參考歷代之利害。其取法也遠,其立意也深,其斂財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規也簡,其備慮也周。」「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以之厚生,則不隄防而家業可久;以之成務,則不校閱而眾寡可知;以之為理,則法不煩而教化行;以之成賦,則下不困而上用足。」

日本租庸調

日本租庸調首見於大化改新,但實際實施較晚於大化改新,內容部分,租亦為農作物,庸指至京城服役,可以米、布代替,調為絹布或各項雜物。日本的租庸調伴隨仿效均田制的班田制,在班田制崩潰後,租庸調也無法再施行,改為向經營土地的負名日語負名徵稅。

朝鮮租庸調

朝鮮於三國時代引入租庸調,至高麗朝鮮王朝時期仍以此形式徵收稅賦,朝鮮王朝於1608年推行大同法韓語대동법,以米收取貢物,等同合併租、調,改善過去徵收貢物的弊端。1750年又頒布均役法免除平民服役義務,並同樣改為米穀繳納。至此租庸調三者皆以米穀繳納,卻因為官吏腐敗導致三政紊亂問題。

參考文獻

引用

  1. ^ 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舊唐書》卷四十八〈食貨志〉)

書籍

  • 鄧廣銘:《唐代租庸調法研究》

文章

  • 邱添生:〈由田制與稅法看唐宋間的歷史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