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老秀斯
雨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荷蘭文寫法為Hugo de Groot即「許霍·德赫羅特」,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又譯為格老秀斯、格勞秀士,出生於荷蘭,基督教護教學者,亦為國際法及海洋法鼻祖,其《海洋自由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為當時新興的海權國家如荷蘭、英國提供了相關法律原則的基礎,以突破當時西班牙和葡萄牙對海洋貿易的壟斷,並反對炮艦外交。
雨果·格勞秀斯 Hugo Grotiu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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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尼德蘭七省聯合共和國荷蘭伯國台夫特 (今尼德蘭王國南荷蘭省台夫特) | 1583年4月10日
逝世 | 1645年8月28日 神聖羅馬帝國上薩克森行政圈波美拉尼亞羅斯托克 (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梅克倫堡-西波美拉尼亞邦漢薩城羅斯托克) | (62歲)
國籍 | 荷蘭伯國(今屬尼德蘭王國)→瑞典王國(今屬瑞典王國) |
時代 | 17世紀哲學 |
地區 | 西方哲學 |
學派 | 自然法、社會契約論、人文主義、經院哲學 |
主要領域 | 戰爭哲學、國際法、政治哲學、基督教神學 |
著名思想 | 自然權利的早期理論、以自然法為基礎論正義之戰原則 |
這是關於 阿民念主義的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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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各布斯·阿民念 | |
背景 | |
生平
格老秀斯出生於八十年戰爭下的荷蘭台夫特。他的父親Jan de Groot博學多聞,其就學於萊登大學期間並與名學者尤斯圖斯·利普修斯等相交,並讓自己的兒子自幼浸淫在古典文學、哲學中。格老秀斯也不負父親期望,八歲就會流暢使用拉丁文,在十一歲以神童之姿進入萊登大學就讀,並在十五歲(1598年)取得博士學位,同年並隨荷蘭首相約翰·范·奧爾登巴內費爾特出使法國。十六歲(1599年)獲得荷蘭律師資格,並出版第一本學術專著 [2] ,其中深入探討新柏拉圖主義作家馬爾提亞努斯·卡佩拉的思想。二十一歲(1604年)成為奧蘭治親王拿索的毛里茨的法律顧問,並於三十歲(1613年)就任為鹿特丹的行政首長。
當時荷蘭因為對約翰·加爾文的預定論的解釋有嚴厲與溫和兩派不同的神學立場。提出溫和主張而引起爭議的是雅各布斯·阿民念,因此溫和派被稱作阿民念派,而嚴厲派則被稱作加爾文派。這場神學爭議後來演變為政治鬥爭,結果加爾文派的政黨(由執政拿索的毛里茨領導)在此鬥爭中佔了上方,支持阿民念派的首長兼荷省大議長約翰·范·奧爾登巴內費爾特在1618年7月的政變中遭推翻被捕入獄,同為阿民念派的格老秀斯也與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執政召集一個全國會議於多特,除了荷蘭代表外還包括英國、瑞士等地代表。在拿索的毛里茨主導下,會中判決阿民念派爲有罪,且通過了具加爾文派嚴厲思想色彩的信條。多特會議後奧爾登巴內費爾特隨即被斬首,格老秀斯則被判終身監禁。直到1621年3月22日才在妻子救援下躲在一隻書箱中逃至巴黎。1625年其大作《戰爭與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於巴黎出版。流亡巴黎十年後,格老秀斯於1631年回到故鄉職律師業,後並為東印度公司雇用,未料政治鬥爭人士仍未罷休,將捉拿格老秀斯的賞金提高到2000基爾德。格老秀斯只得於1632年4月復逃亡至德國漢堡。1634年被瑞典伯爵埃克塞爾·烏克森謝納任用為瑞典駐法國大使,1635起為瑞典協商三十年戰爭的條約。1645年8月28日死於德國北部的羅斯托克。
貢獻
格老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與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權的壟斷提供理論基礎(《海洋自由論》)。
自然法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與神學分家,聲稱:「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類之事,自然法都將『保持其有效性』」。[3]他又說:「自然法是如此不可變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來改變」。[4]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決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麼呢?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自然法若是基於人性,那麼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麼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兩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慾求,一是對社會的需要。[5]這兩種需求有時會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這中間以理性來權衡。所以基於人的自我保存慾求,自然法要求人盡力追求自己的生存與豐富,但是基於人的社會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別人所擁有的。
格老秀斯進一步認為,整個宇宙都受制於自然法之下,即便上帝也不能違反。他寫道:「上帝即不能使二乘二不等於四,故上帝亦不能使一事本為惡者為不惡[6]。」甚至世上根本沒有上帝,或即使有上帝,人間之物也與其無關,自然法也行之有效:格老秀斯引用很多古代文明(希臘、羅馬、猶太等)神學家、歷史學家、詩人、修辭家與聖經的例子,證明許多事情是「萬民同意」的人性。這種方法論本於亞里斯多德「自然的本質,應從優良的事物中,而非從腐爛的事物中尋找。」[7]
意定法
如上所述,格老秀斯將法律分為自然法與意定法:後者又分三種:一為不依市民權利,而由家父長發佈的。二為依市民權利或政權存在的國內法。三則是格老秀斯的研究主題:國際法。國際法雖基於自然法[8],但相異處在後者為永恆不變,前者則會依歷史背景與現實而異。格老秀斯也主張戰爭不僅應有法,亦未必是不正義的。他竭力自古典學及聖經中引例證明,不是所有戰爭都被自然法與意定法禁止:這兩者只禁止剝奪他人權利與財產的行為。合於正義的戰爭有三類:自衛、恢復、與懲罰[9]。針對懲罰性的戰爭,格老秀斯引用亞里斯多德與塞內卡對「文明化戰爭」的權威見解,即:反對野蠻人的戰爭是合乎正義的,即便野蠻人未進犯亦同[7]。至於文明國之間,若能不戰,則能以三種和平方式解決:和談會議、約定仲裁、與抽籤解決[10]。
神學
在神學方面,他提出了政府救贖論。[11]政府論的要旨如下:上帝為一慈愛君王,祂願意而且能夠無條件寬恕所有悔罪之人,但祂又必須讓人們知道犯罪的後果其實是很嚴重的,好讓人們不再犯罪。因此祂讓基督來到世上公開地為我們受苦而死,來承擔我們犯罪應有的後果。
參考文獻
- ^ 張亞中《小國崛起》台北,聯經,2008,p60
- ^ Martiani Minei Felicis Capellæ Carthaginiensis viri proconsularis Satyricon, in quo De nuptiis Philologiæ & Mercurij libri duo, & De septem artibus liberalibus libri singulares. Omnes, & emendati, & Notis, siue Februis Hug. Grotii illustrati
-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戰爭與和平法》), Prolegomeni 11.
- ^ Ibid., 1. 1. 10. 5.
- ^ Jon Miller, "Hugo Grotiu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05.
-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1. 1. 10. 5.
- ^ 7.0 7.1 Richard Cox, 「Hugo Grotius,」 in Leo Strauss and Joseph Cropsey, eds.,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3), 344-53
- ^ 浦薛鳳,西洋近代政治思潮,台灣商務出版社,頁174-5。
-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2. 1. 1. 4.
- ^ 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ac pacis, 2. 13. 6-9.
- ^ Hugo Grotius, Defensio fidei catholicae de satisfactione Christi(《辯護基督補贖之大公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