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英語:Senior Counsel)是一些普通法國家和地區對經確認後的資深訟務律師稱號。該稱號一般是這些司法轄區取消過去使用的「御用大律師」頭銜後啓用的代替頭銜,因此實際待遇與之前的御用大律師類似。新加坡將此一英文頭銜在中文中稱為高級律師。[1]
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啓用「資深大律師」頭銜。除香港外,愛爾蘭、南非、圭亞那、千里達及托巴哥、印度以及澳大利亞的大多數州都使用了「資深大律師」的稱號。澳大利亞的聯邦司法轄區及三個州、加拿大的聯邦司法轄區以及紐西蘭也曾使用「資深大律師」,但在近年恢復了「御用大律師」。其他國家使用的類似稱號包括斯里蘭卡的總統專用大律師。
註釋
- ^ Code of Conduct Annex 11. [2018-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0-0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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