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鹽務總局
鹽務總局是中華民國財政部下屬機構。
歷史
1927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的財政部鹽務處改為鹽務署。署長劉維熾。1932年4月,在行政院下設鹽政改革委員會。1936年7月頒布《鹽務總局組織法》,1937年4月鹽務署、鹽務稽核總所及所屬各機關次第裁撤,於財政部內設鹽政司,負責鹽政審核事宜;另設鹽務總局,辦理全國鹽稅徵收及其他一切鹽務,兼管兼理硝磺事務。[1]鹽務機構基本上完成了統—。
- 總辦一人,總理全局事務,掌管所屬機關及職員;
- 會辦一員,輔佐總辦。
- 總務科
- 稅務科
- 產銷科
- 稅警科(鹽警管理處,沿革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 經理科
- 會計室
- 統計室
- 視察室
- 人事處
- 運銷處
- 場產處
經財政部長核准後,在四川、福建等11個產鹽區設鹽務管理局、局下設分局、分局下設支局;在各鹽場區域設鹽場公署、場務所、據點倉、查驗所等,另有緝私鹽警隊。[2]在鄂岸、皖岸、陝西等7個銷區設有鹽務辦事處。鹽場設有場公署。
- 兩廣運輸處:兩廣海鹽運往大後方。1938年12月設,1940年併入粵西局。
- 兩廣區鹽務管理局:1936年秋,兩廣稽核分所與鹽運使合併成立兩廣鹽務管理局。所屬20個鹽場合併為8個鹽場公署,其下設分場與鹽務所,恢復一元制管理體制。1940年分別設立粵西、粵東鹽務管理局。1946年,粵東鹽務局改組為兩廣鹽務管理局,將粵西鹽務局所轄雙恩、電博、烏石、白石、三亞、茂暉6場及肇慶、都城兩支所劃歸兩廣局,裁撤粵西局,設廣西鹽務分局,隸兩廣局。[3]
- 兩浙區鹽務管理局
- 長蘆鹽務管理局:1937年由長蘆運司與長蘆稽核分所合併改組而成。1948年長蘆鹽警總隊共計六個大隊,兩個直屬中隊,一個機炮大隊,武器裝備齊全,約計3000餘人。1948年8月局長費文堯赴台不返,佟澤光代理局長。[4]
- 西北鹽務管理局:西北鹽區原名為花定區。1914年,中央在蘭州設花定榷運局,綜攬全區鹽務,隸屬於鹽務署管轄。1917年,又增設花定鹽務收稅局,專管徵稅放銷事務,歸鹽務稽核總所管轄。1926年,花定榷、稅兩局,統由甘肅地方政府接管,榷運局內附設鹽斤食戶捐局,徵收食戶捐款。1927年,復將榷、稅、食3機構合併,改組為花定鹽運使公署,所有全區鹽務、行政、徵稅、放銷、緝私事宜,統由運使公署掌理。1928年,甘肅、寧夏、青海劃分省治,花定鹽運使公署撤銷,甘、寧、青3省各設榷運局1所,歸省政府直轄,其在某省境內之鹽務分支機構及鹽池,即歸某省榷運局管理。1935至1936年兩年間,復將甘、寧、青3榷運局先後撤銷,於蘭州成立「西北鹽務收稅總局」,總管甘、寧、青3省鹽務。1938年,改稱為「西北鹽務管理局」。1947年,併兼管綏西鹽務。1949年,復接管陝晉管理局。西北鹽務區域,計轄有甘、寧、青、綏、陝5省之廣。管理局內設總務、產銷、財務、會計、警務5科,另設視察室。其分支機構有隴中分局、天水分局、寧夏分局、青海分局、綏遠分局、陝西分局、涼州場署、中衛場署、花定場署、一條山場署。下轄場務所,管理各地鹽井。管理局對食鹽實行專賣,它既是行政管理機構,又是商業經營機構,是壟斷食鹽貿易的官僚資本企業,經營的食鹽大體分為蒙鹽和土鹽兩種。局長費文堯。設汽車運輸處、硝磺處等。
- 貴州硝磺處:1939年1月,財政部貴州鹽務辦事處奉令接管貴州的硝磺事務,並於3月6日在財政部貴州鹽務辦事處內正式成立硝磺處,負責管理貴州全省硝磺的生產、提煉、供銷等事務,處內設總務、產銷、會計三課(同年11月改課為股),並在產硝各縣設立分處、支處等機構。1941年11月,財政部貴州鹽務辦事處硝磺處改組為財政部鹽務總局貴州硝磺處。貴州硝磺處受鹽務總局領導,內設總務、產銷、會計三課,下轄清鎮煉硝廠及若干分處、支處、督采處、轉運處、查驗處等機構。1943年10月16日,財政部鹽務總局貴州硝磺處奉令改組為硝磺室,併入財政部貴州鹽務管理局內,並受其管轄。
- 江蘇硝磺局
- 雲南鹽務管理局
- 貴州鹽務管理局:1938年8月19日川鹽黔岸督銷緝私局改組為貴州鹽務辦事處,直隸總局。1942年1月1日,奉財政部令,貴州鹽務辦事處改組為財政部貴州鹽務管理局,屬甲等局
- 兩淮鹽務管理局:皖北分局
- 川康鹽務管理局:1937年駐在自流井的四川鹽務稽核分所與四川鹽運使署奉令合併,改組為四川鹽務管理局。下設西康、五通橋、川北、川東、4個鹽務分局。1939年1月,西康建省,為強化戰時對川鹽的統治,亦"為加強對川康區的管理,四川鹽務管理局於1939年2月1日改組為川康鹽務管理局"。1940年,川東、川北鹽務管理分局直屬於總局。
- 技術委員會
- 口北鹽務管理局
- 湘南鹽務管理局:原湘岸鹽務辦事處,1942年1月1日改為局。[5]
- 江西鹽務管理局
- 福建鹽務管理局
- 河南鹽務管理局
- 陝西鹽務管理局
1938年,財政部鹽務總局從上海遷至重慶,位於新街口小什字(今渝中區新華路45號)。[6]宿舍在王園(今枇杷山公園)。
中國抗日戰爭時期,1941年4月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決定鹽、糖、煙、酒專賣。1942年1月1日國民政府頒布《鹽專賣條例》,實行民制、官收、官運、官銷。該局負責辦理食鹽專賣事宜,由繆秋傑任局長,內部機構科改為處,在重要地區設區鹽類專賣局,之下又設分局或辦事處,再設業務所,具體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各地鹽的專賣事宜。
- 總務處
- 財務處
- 場產處
- 運銷處
- 人事處
- 視察處
- 硝磺處
1945年1月停止鹽專賣後,該局繼續負責全國鹽稅徵收及其他一切有關鹽務的事宜。[7]1945年2月,財政部鹽政司與鹽政總局合併為鹽政局。1945年12月22日,改稱鹽政總局。場產處與運銷處合併為產銷處;統計處併入會計處;技術處撤銷。1946年初,經財政部核准,於產鹽區域設鹽務管理局;銷鹽區域設鹽務辦事處,辦理各該區鹽務行政及業務,並兼管鹽警事宜。1946年4月撤銷硝磺管理處。按照鹽政總局組織法,鹽政機關只負責鹽務行政管理及徵稅,但實際上就場徵稅並不能全部施行,鹽政機關還必須兼辦許多具體事務。因而,1947年5月10日,鹽政總局改稱鹽務總局。
- 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
- 副局長一人,簡任,輔助局長處理事務。
- 產銷處掌左列事項:
- 關於製鹽許可及產鹽、運鹽、銷鹽之估計、調節及管理事項。
- 關於製鹽技術、鹽質檢定及農業、工業、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指導事項。
- 關於產銷各地倉坨之設置管理及其他工程之核定事項。
- 關於鹽之場價、倉價之擬訂及核定事項。
- 關於產製、運銷章則之擬定事項。
- 關於鹽副產品之管理及取締事項。
- 關於鹽墾整理井科及產地測量之計畫事項。
- 關於鹽工管理及福利事項。
- 關於產製、運銷鹽斤所用各種票照單證之擬定及繳銷事項。
- 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關於產製運銷之其他事項。
- 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 關於稅則、稅率之擬訂事項。
- 關於業務資金之籌撥及運用事項。
- 關於鹽斤成本之審核事項。
- 關於稅款之核報事項。
- 關於所屬機關財務之監督、考核事項。
- 關於稅款及資金所用各項單照、憑證之擬訂及繳銷事項。
- 關於業務資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保管事項。
- 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關於財務之其他事項。
-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 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 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關於鹽務公報之編輯事項。
- 關於倉坨及各項建築工程之營繕事項。
- 關於運輸工具之設置、管理事項。
- 關於警戒勤務之指揮事項。
- 關於本局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 關於公物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 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 會計處:處長、統計主任、科長四人。分掌本局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 人事室:主任
- 統計室
- 鹽警管理處:兼管鹽警事宜
- 設計考核委員會
- 東北鹽務管理局
- 長蘆鹽務管理局
- 山東鹽務管理局
- 兩淮鹽務管理局
- 兩浙鹽務管理局
- 福建鹽務管理局
- 台灣鹽務管理局
- 兩廣鹽務管理局
- 雲南鹽務管理局
- 川康鹽務管理局
- 川北鹽務管理局
- 山西鹽務管理局
- 西北鹽務管理局
- 湖北鹽務辦事處
- 湖南鹽務辦事處
- 江西鹽務辦事處
- 安徽鹽務辦事處
- 河南鹽務辦事處
- 陝西鹽務辦事處
- 上海鹽務辦事處
1947年12月1日以東北、長蘆、台灣三區接收的敵偽鹽業資產為資本,成立中國鹽業有限公司,設於天津,負責以上三區的鹽業經營。1948年5月遷往上海。1949年遷台灣,官股占46%,商股占54%。商股中,四行一局占25%,其他官僚資本的商事組織亦占大股。公司總經理為鹽務總局副局長姚元綸兼任。業務為製鹽、接受敵偽時期鹽場。[8]
參考文獻
- ^ 郭卿友:《中華民國時期軍政職官志》,甘肅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 ^ 民國三十二年(1943) 國民政府中央信託局印製處印製 財政部鹽政司·鹽務總局編撰:《孔兼部長就職十周年紀念文輯(拾壹)·十年來之鹽政》平裝一冊
- ^ 《廣東省志·鹽業志》大事記,中華民國時期[永久失效連結]
- ^ 《佟泽光与长芦盐务税警起义》,天津网-天津日报,2011-04-03. [2019-04-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23).
- ^ 唐振民:《抗戰時期湖南鹽務管理述論》[D];湘潭大學 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 ^ 抗战盐务总局复原到洪崖洞,重庆晚报,2007年01月09日. [2019-04-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23).
- ^ 劉建業;李良志,陳之中:《中國抗日戰爭大辭典》 北京燕山出版社
- ^ 丁長清.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國統區的鹽業公司[J]. 鹽業史研究, 1994(4):7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