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真卿自書建中告身帖訴訟

顏真卿自書建中告身帖訴訟,是一起日本國內的民事訴訟案件。本案中,收藏唐代書法家顏真卿書法作品《顏真卿自書建中告身帖》真跡的博物館,以擅自複製並出版該書法作品的出版社為被告,主張所有權(使用收益權)受其侵害,要求禁止銷售和銷毀出版物。

案件概要

  • A:原所有者(許可B進行拍攝)
  • B:作品拍攝者(從A處獲得了拍攝作品的許可)
  • C:現所有者(博物館)

《顏真卿自書建中告身帖》(簡稱「自書告身帖」),是唐代書法家顏真卿建中元年(780年)書寫的一封辭令(告身帖),具有極高的書法藝術價值。

自書告身帖的原所有者A,在昭和初期曾授權B製作和發售該作品的複製品。此後,CA處繼承獲得該作品真跡。出版社於1968年從B的繼承人處受讓作品照片的底片,並在1980年8月30日出版的《和漢墨寶選集第二四巻・顏真卿楷書與王澍臨書》(本案出版物)中刊登了該作品的圖片。

出版社認為其從B的繼承人處合法取得了照片底片的所有權,因此有權複製和出版自書告身帖。但C主張其擁有自書告身帖原作的所有權,因此出版社未獲C的許可而擅自出版作品的行為侵犯了所有權,請求法院判令禁止銷售並銷毀本案出版物。

判決

日本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美術作品的原作本身為有形物,其所有權應以該有形物為權利客體,因此對於美術作品原作的所有權,應當僅限於對該有形物的排他性權利,並不能擴展到對美術作品本身無形內容的排他性支配,故判決不能依據所有權禁止本案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駁回了博物館一方的上訴。該判決表明,對於有形物的支配權屬於民法上的權利,可以排他性地支配該有形物,但支配無形利益方面的權利屬於智慧財產權

此外,著作權消滅後,作品原作的所有權人並不擁有複製權,該作品已經歸屬於公有領域。因此,在不侵犯作者人身權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有領域的作品。

參考文獻

  • 角田政芳・辰巳直彥《知的財產法(第4版)》有斐閣(2008年) ISBN 978-4-641-12342-7
  • 阿部浩二「有體物と無體物‐顏真卿自書建中告身帖事件」(斉藤博・半田正夫『別冊ジュリスト 著作権判例百選〔第3版〕』( 有斐閣、2001年)4頁所収) ISBN 978-4-641-11457-9

相關書籍

  • 『和漢墨寶選集 第二四巻 顏真卿楷書と王澍臨書』 書芸文化新社 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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