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長榮大學外籍生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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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大學外籍生命案是否適用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隱私的問題

我的觀點是該案件的被害人和嫌疑人都不適用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隱私,原因:

  • 嫌疑人和條目的主題有直接關聯,類似復旦投毒案藥家鑫案胡伊萱案的嫌疑人都能寫在條目里。
  • 被害人不是生者,因此不適用生者傳記方針。即使台灣有法律不允許公開姓名,維基百科也不受此法律限制。

因此我提議在條目恢復這兩個人的姓名。--GZWDer留言2020年12月18日 (五) 14:20 (UTC)回覆

  • 這似乎並不需要討論,直接恢復即可。——BlackShadowG留言2020年12月19日 (六) 07:44 (UTC)回覆
  • 請使用常識。披露受害人的私隱難道是符合人道和基本道德的嗎?--還有,14522020年12月19日 (六) 08:02 (UTC)回覆
    WP:NOTCENSOR然而,一些條目包含的與主題相關的圖片、文字或連結,可能對有些人具有冒犯性。討論潛在冒犯性的內容時不應專注於它的冒犯性,而應把重點放在它是否是合適的圖像、文字或連結上。除此之外,「冒犯性」一般也不作為移除(或包含)內容充分理由。,維基百科作為百科全書就應該客觀中立地陳述已經被公布的事實,對條目和讀者有益的信息就應該加入,道不道德不是我們編者應該考慮的事情。--BlackShadowG留言維基百科20周年慶即將到來 2020年12月19日 (六) 11:05 (UTC)回覆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BlackShadowG)移除。2020年12月19日 (六) 11:47 (UTC)回覆
法律不禁止的事不代表一定必須要去做(因為是「可做亦可不做」);未滿18歲不能看限制級電影不代表滿了18歲就一定必須要挑一部限制級電影來看(因為是「可看亦可不看」);不受BLP限制不代表絕對不能依BLP的條文而行(因為是「可遵守亦可不遵守」);道德不在考量範圍顯然也不代表考量道德是絕對不被允許的。所以在下認為可以寫出他們的全名,但也可以不寫,端看是不是有高度的必要。-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12月20日 (日) 02:57 (UTC)回覆
所以是「可恢復(嫌疑人與被害人的全名)」,而不是「應恢復」。-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12月20日 (日) 03:04 (UTC)回覆
我是在說嫌犯的姓名,而且可能屬于姓名隱私中的「他們本身未達維基百科條目的關注度」,此人的關注度完全依附於案件本身,不具備獨立關注度,這一條和是否到18歲沒關係。當然確實按照其他一些條目的例子來說,公開姓名是可以接受的做法,我不反對這點。總之這邊討論的時候方方面面都考慮到的話,之後引用為公開姓名的依據會比較有力。--Tiger留言2020年12月20日 (日) 05:28 (UTC)回覆
在嫌疑人、被害人皆已滿18歲,而被害人不是生者,且有可靠來源報導他們的姓名的前提下,我認為姓名可寫可不寫,理由如前述。-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12月21日 (一) 05:08 (UTC)回覆
京都動畫縱火案這個案子做例,未得受害者家屬的同意,而在媒體的壓力下公布名單,搞出了很大的風波。媒體有媒體的追求,刊載的報導在一些情況下未必符合法律,更不用談社會倫理。那麼20位不願公開姓名的遺屬,他們會受到多大的傷害?在類似的情況下,我們很難去了解事件中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意見,更應以謹慎的態度處理。維基百科不是新聞,維基百科也不只有方針指引,從人性的角度、從社會的角度,多想想現實面中可能造成的後果。
講回京都動畫縱火案這個條目,在日維,GA的英維,以及其他主要語言裡,通通都沒有遇難者名單,僅有我們中維,像模像樣的列出了36個名字,這真的有必要?或者能體現中維高人一等?我能來批判一下我們的一些編者的水平嗎?應該是不能的。->>Vocal&Guitar->>留言 2020年12月21日 (一) 09:15 (UTC)回覆
就「京都動畫縱火案」條目,如果提供完整名單有助讀者(例如人物有條目),那麼有可靠來源就可以,如果無助,我懷疑是WP:NOT#INFO,在腳註提供即可。名單的多個來源似乎已失效,包括網絡存檔。--YFdyh000留言2020年12月22日 (二) 02:50 (UTC)回覆
我這個想法似乎是實用主義。如果大名單只有姓名、年齡、職業,讀者無法在閱讀中獲得有益信息,那麼不是百科全書應羅列的內容,類似附錄或WP:1E。--YFdyh000留言2020年12月22日 (二) 02:56 (UTC)回覆
京都動畫縱火案似乎並不是未得受害者家屬的同意,而在媒體的壓力下公布名單,搞出了很大的風波,條目中所述的是「《紫羅蘭永恆花園》的外傳劇場版動畫《外傳 —永遠與自動手記人偶—》[......]決定在片尾公布在縱火案中遇難者和受傷者的全員名單,以示紀念[12][13]。」,這似乎沒什麼爭議。--BlackShadowG留言維基百科20周年慶即將到來 2020年12月24日 (四) 13:37 (UTC)回覆
  • 維基百科並不是無王法之地,維基WP:免責聲明表示維基的伺服器放置在美國加州境內,所以任何內容都受到當地法律和美國聯邦法律的保護,美國隱私權法當然也包括在內。基金會也制定並頒布的meta:隱私政策,聲明基金會相當重視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障。維基的WP:免責聲明commons:人格權模板有說明「近期過世人物」在一些管轄範圍中會受到人格權的法律限制,並表示任何人在使用這些內容上需自行負擔責任,「你對於確保不侵犯他人的人格權須全權負責」,因此並不是人一死就再也沒有任何法律的保障。
現在人肉搜索網路公審霸凌盛行,從WP:騷擾方針底下的章節WP:OUTING可以類推,張貼這些個資很可能會影響到死者家屬的生活,同時嫌犯的家屬也處於類似的情境。在法律上,之所以稱為「嫌犯」是因為在還沒有經過法律追訴之前,身分只是可能涉及犯罪的「嫌疑」之人,要經過司法判決確定才是「罪犯」。想想萬一警察抓錯人怎麼辦,所以才會需要法庭的審判來做確認。
性侵案件的條目在隱去受害人及嫌犯的個資之後,並不影響讀者對於整體案件的脈絡理解和閱覽,因此在維基上記載有關個資,實際上屬於並非必要的行為。對於性侵相關案件的條目正文及導覽模板,敘事要求應當如下:
  1. 性侵受害者、家屬、友人等的姓名及詳細個資,不得在維基上揭露,無論是否曾經在媒體上曝光
  2. 性侵嫌犯、家屬、友人等的詳細個資,不得在維基上揭露,無論是否曾經在媒體上曝光
  3. 性侵嫌犯的全名,在有罪判決確定後可以在維基上揭露(參《梅根法案Megan's Law)(有罪確定,以台灣為例是三審定讞),無論全名是否曾經在媒體上曝光,在此之前只能稱呼姓氏,例如陳嫌、李姓嫌犯、張姓嫌疑人等
維基的行政員和管理員原本就有持續在執行隱私方面的維護(WP:CFRDWP:OS),並不是什麼新增事項。另外也順帶提醒,這方面類型的刑事案件條目,在撰寫時應避免注重過度偏旁的描寫,維基的設立目的不是用來作為八卦記事、蒐羅獵奇、滿足癖好的地方。
--章安德魯留言2020年12月25日 (五) 20:20 (UTC)回覆
  1. 一個明顯的理解錯誤:基金會隱私政策根本沒有針對任何條目內容。也即,即使你把某人的聯繫信息和身份證號碼寫到條目里也不違反基金會隱私政策——這受到其他方針管理。
  2. w:WP:BLPPRIMARY的精神是:條目中涉及生者的信息需有可靠二手來源,不管是姓名、出生和死亡日期還是工作單位等等。
  3. 根據WP:1E,可以將事件相關人物重定向到事件條目,只要相關人物被顯著報導過。
  4. 根據WP:NPF,即使相關人物尚未定罪,但是有可靠來源描述某人物和事件的關係,則該人物可以寫在條目中(如果可靠來源報導了其名字,則可以寫明其名字),只要不將他們成為罪犯。如朱令鉈中毒事件就沒有人確定有罪,且所有相關人物仍然在世。

--GZWDer留言2020年12月26日 (六) 14:45 (UTC)回覆

@GZWDer
  1. 我主要是指明,基金會的隱私政策具有重視保護個人的精神,本來就沒有提到條目的關聯性。既然是擅自主張連結的,那麼你自己紮的稻草人就自己帶回去。還有維基這裡從創立以來一直到現在,每時每刻維基都是受到美國法律的管轄,基金會的政策不會刻意與此牴觸,條目內容涉及的隱私權當然也就不需要在隱私政策當中特別再對此聲明
  2. WP:NPF並沒有明文提到寫明其名字,這樣的解讀有超譯的嫌疑。如果你有仔細讀過我列出的3點敘事要求,就會知道如同前面表明過的,這麼做並不會影響到讀者對於案件脈絡的整體理解。同時WP:NPF和WP:1E雖然是方針,但兩者一樣都是以「日常處理、概略適用」為前提,一旦遇到不當揭露資料,就是非常規的例外情境並牴觸更高位階的法律,必須進行調整和限制,由行政員和管理員執行方針WP:CFRD或WP:OS,避免擴散不當資訊。另外清大鉈中毒案並非性侵案件,標的不一樣
--章安德魯留言2020年12月28日 (一) 05:23 (UTC)回覆
@Ch.Andrew:英文版已經去世的性侵案件受害者有的甚至可以獨立建立條目,或者使用合理使用圖片。--GZWDer留言2020年12月28日 (一) 14:22 (UTC)回覆
現行維基方針和適用於維基的美國法律都不禁止加入兩人的名字,只要有可靠來源就可以加。但我個人不認為加入名字有助於提升條目品質,基於對相關人士的尊重,建議不加名字。--Yel D'ohan留言2021年1月2日 (六) 13:51 (UTC)回覆
有的遇難者家屬不介意公布姓名,但是有的很介意,不希望生活被打擾或者造成其他意想不到的困擾。我記得有一個中國大陸出過一個事故,具體哪一件事故想不起來了,有很多人遇難,有一個媒體找到了遇難者名單公布了出來。結果後來有家屬抗議,對那個公布名單的媒體加以斥責,言辭很激烈。我認為即使法律允許/不禁止,也應當考慮道德與現實影響的因素,除非確有必要否則不要公開。——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1月5日 (二) 13:05 (UTC)回覆
是否可就姓名隱私事宜分立指引?SANMOSA SPQR 2021年1月6日 (三) 07:1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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