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簡稱《劳动保险条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有關劳动保险制度的经济法规。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了該條例,1953年1月2日修正。劳动保险条例規定了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等內容。[1]

1953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依據劳动保险条例的各项條例做出详细具体的政策规定[1]。1988年9月1日废止。[3]同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廢止。[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主体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代,該條例大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5][來源可靠?]

202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6]

參考資料

  1. ^ 1.0 1.1 宁宪恩等编. 劳动工资名词手册. 北京: 科技文献出版社. 1989: 136. ISBN 7-5023-0741-9.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953-01-26 [2022-04-26].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國改革信息庫. 
  4.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病毒病预防控制所.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废止了?. 廣發保險經紀.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