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
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於公司負其責任。
有限股東之限制
- 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 未經得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轉讓其出資額。
- 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本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亦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 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 有限責任股東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得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退股,或聲請法院准其退股。
轉換為無限公司
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