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4年3月11日) |
香港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或業務),以每個課稅年度計算,從該活動中,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減去可扣減支出,所得的凈額,用香港利得稅標準稅率計算,每年必須向香港稅務局報稅,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稅。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條物業稅,第8條薪俸稅或者第88條慈善機構等的條例)之外,利得稅課稅對象不單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獨資經營、合夥經營、其他法人或者社會團體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經營活動合符《稅務條例》第14條的規定,都是利得稅納稅人。
2018年4月1日起,香港實施2017年《施政報告》所宣佈的利得稅兩級制。利得稅兩級制下,法團首200萬元利得稅稅率將由16.5%降至8.25%,而其後的利潤則按原來的16.5%徵稅。獨資及合夥業務的非法團業務的兩級利利得稅稅率相應為7.5%及15%。[1]
課稅年度
在香港,利得稅的課稅年度是可以由納稅人自由選擇,一般是跟該納稅人的會計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外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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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得稅兩級制由今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 2018-03-29 [2022-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