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相(1491年—?),字邦柱,浙江紹興府會稽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司馬相
大明福建按察司僉事
籍貫浙江紹興府會稽縣儒籍
字號字邦柱
出生弘治四年(1491年)七月二十四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趙氏
親屬(子)司馬初司馬祉
出身
  • 正德十四年己卯科舉人
  • 正德十六年辛巳科進士出身

生平

正德十四年(1519年)己卯科浙江鄉試第五十四名。正德十六年(1521年),登進士第二甲第八十三名[1][2]。累官刑部山西司員外郎,升福建按察司僉事。嘉靖六年(1527年)因李福達案牽連,削職為民[3]

家族

曾祖父司馬敬;祖父司馬壇;父親司馬公鞼。母張氏;繼母謝氏。慈侍下。弟木、林、本、舟、楫、樯[4]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肅皇帝實錄卷之八十三》:嘉靖六年十二月丁未 謫戶科給事中常泰刑部雲南司郎中劉仕戍邊大理寺寺副杜鸞山東道御史高世魁廣西道御史任淳南京浙江道御史姚鳴鳳原任刑部山西司員外郎升福建按察司僉事司馬相俱為民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張潤原任山東道御史升南京太僕寺少卿張英南京河南道御史潘壯南京福建道御史盛雄俱革職閒住皆坐附馬錄執奏張寅罪狀故也初張寅獄成泰等方在外逮捕未至至是法司始定其罪俱擬風憲官挾私彈事不以實及官司故入人罪律止於黜降 上怒悉從重處以南京問官言壯與雄無罪責令對狀。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正德十六年辛巳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