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楨
李國楨(?—?),中華民國政治人物,中國國民黨籍,曾任南投縣縣長。
李國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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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灣)政治人士 |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待查 |
籍贯 | 臺灣省南投縣 |
政党 | 中國國民黨 |
配偶 | 吳美玉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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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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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圖片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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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南投縣長當選人李國楨 |
李國楨畢業於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部。中華民國接收台灣後,李國楨出任台中縣大屯區區長,南投縣設縣後,轉任縣政府自治指導員、民政局長。並當選第一屆南投縣民選縣長,1954年連任。
奉命不上訴事件
1955年,臺灣省政府決定由臺北疏遷至南投屬營盤口一帶。李國楨為配合省府疏遷事務,成立「協助省府疏遷委員會」,李氏出任主任委員。1956年2月,省府播款南投縣政府疏遷工程費251萬餘元,地政科長何西蹴存入銀行升息,取得利息一萬一千八十元,何西蹴與李國楨。為此遭檢舉觸犯圖利罪。何西蹴並假藉農民活動,請求縣長批准變更地目,收紅包一萬二千元,送李國楨三千五百元。何西蹴並在疏遷費中,挪用五萬元,經查獲後移送臺中地檢處偵辦。[1]
1958年,台灣台中地檢處檢察官黃向堅偵辦後起訴,然而法院判決李國楨涉嫌貪污案件被判無罪。黃向堅打算再上訴,竟遭到台中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延憲諒退回,延憲諒更在5月29日批示「奉令不上訴(五、廿九)」,經媒體批露後引起全臺軒然大波。
1964年4月20日,經臺中高分院二審判決,李國楨判刑六個月,何西蹴處刑一年。[1]
經歷
註釋
外部連結
中華民國政府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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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 | ||
首任 | 南投縣縣長 第一、二屆 1951年6月1日-1957年6月2日 |
繼任: 洪樵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