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委員會

林務委員會(英語:Forestry Commission)是英國政府的一個非內閣部門,負責管理國有森林以及監管英格蘭公共和私人林業。2013年4月1日以前,林務委員會還負責管理威爾斯蘇格蘭的林業。

 英国政府機構
林務委員會
非內閣部門概要
成立時間
機構類型非內閣政府部門
机构驻地英國英格蘭布里斯托冷港巷英语Coldharbour Lane620號
51°30′16″N 2°32′29″W / 51.50444°N 2.54139°W / 51.50444; -2.54139
僱員數目3,240
年度預算額£50.8百萬(2009年−2010年)[1]
机构首长主席:亨利·斯塔霍姆英语Henry William Studholme
上级部门環境食品與鄉村事務部
下設机构英格蘭林務局
網站forestry-commission

2013年4月1日,威爾斯林業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合併,成為威爾斯自然資源局[2],2019年4月1日在蘇格蘭成立了兩個新機構(蘇格蘭林業和土地局以及蘇格蘭林業局[3]

林務委員會成立於1919年,旨在擴大英國的林地,這些林地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已嚴重枯竭。林務委員會代表國家購買了大量農業用地,最終成為英國最大的土地管理者。如今,林務委員會分為三個部門:英格蘭林務部、林務委員會和林務研究部[4]。隨著時間的推移,林務委員會的目的擴大到包括木材生產以外的許多其他活動。其中一項主要活動是科學研究,其中一些活動是在英國各地的實驗林場中進行的。有一些戶外活動正在積極推廣中。保護和改善英格蘭森林的生物多樣性也是林務委員會職責的一部分。

林務委員會因其對針葉樹的依賴而受到批評,公眾特別擔憂針葉樹的相同外觀以及其缺乏生物多樣性。1993年和2010年林務委員會曾嘗試私有化,這引發了公眾和環保團體的強烈抗議。

角色

在為蘇格蘭設立獨立機構之前,林務委員會管理著英格蘭和蘇格蘭近70萬公頃(約170萬英畝)的土地,使其成為該國最大的土地管理者[5]。林務委員會主要管理的土地大部分位於蘇格蘭(70%),另外的30%在英格蘭[6]。林務委員會在林地上開展包括維護和改善自然環境以及提供娛樂、採伐木材以供應國內工業之需求。其職責還包括在森林採伐區重新種植林木

1919年成立林務委員會的主要原因是森林砍伐,當時的政府希望創造戰略木材資源[7]。自那時以來,森林覆蓋率增加了一倍。林務委員會希望實現到2060年英國的森林覆蓋率達到12%的目標[8]

林務委員會也是英格蘭負責監管私人林業的政府機構;未經委員會許可,砍伐森林通常是非法的[9] 該委員會還負責鼓勵新的私人森林之生長和發展。

參考文獻

  1. ^ Forestry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2009-2010 (PDF), Forestry Commission, 2010-07-22 [2010-12-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4) 
  2. ^ Welsh Government-Natural Resources Wales. 9 April 2013 [2023-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31). 
  3. ^ Forestry Commission Scotland and Forest Enterprise Scotland no longer exist. Scottish Government. 2019-04-01 [2019-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12). 
  4. ^ We're Evolving. Forestry England. [2019-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20). 
  5. ^ Who owns Britain: Top UK landowners. Country Life. 11 November 2012 [14 May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6-23). 
  6. ^ Forestry Facts & Figures 2011 (PDF). Forestry Commission. 2011 [18 July 2012]. ISBN 978-0-85538-85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6-03-04). 
  7. ^ History of the Forestry Commission. The Forestry Commission. [11 April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17). 
  8. ^ Government Forestry and Woodlands (PDF). Defra. [7 June 2013]. 
  9. ^ Felling Licences. Forestry Commission. [18 May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03).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