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中獎稅
機會中獎稅(英語:Income from Contests and Games and from Prizes and Awards Won by Chance[1]),中國、澳門、台灣[2]、日本、韓國皆稱作「機會中獎稅」、俗稱彩票中獎稅,是稅種之一類,係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等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得獎人為課稅單位,並併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稅率系統。
課稅對象
- 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商品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
- 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晚會、尾牙活動摸彩…
- 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 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各地稅賦規定
臺灣
- 領有中華民國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身分證且為居住於國內之個人者、或為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除中獎金額需扣10%之外,另扣所給付金額的10%。[3]
- 若中獎人不屬於在國內居住的個人者、或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除中獎金額需扣20%之外,另扣所給付金額的20%。[3]
- 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3]
- 若中獎實物為電視、照相機等,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與給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是當然之扣繳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上述(二)1、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 若其中獎金額在完稅後仍超過價值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則必須自行先繳2%的所得稅。
-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和公益彩券,免扣繳稅款門檻於108年12月1日提高至5,000元。於給付獎金時扣繳20%稅款,不必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4]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有明确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凡单注奖金在高於10000元時,按国家税法规定,应全额缴纳所中奖金金额的20%作为个人偶然所得税。中奖彩民在支付税款时,可以向收款单位索取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已纳税凭证。[來源請求]
參見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所得稅法 (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