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蒼(1434年—?),字承表江西吉安府泰和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蕭蒼
大明雲南按察司副使
籍貫江西吉安府泰和縣
字號字承表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卒年不詳
出身
  • 成化二年丙戌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天順三年(1459年)舉己卯科江西鄉試第十四名。成化二年(1466年)丙戌科會試第一百五十四名,殿試進士第三甲第一百一十五名。歷廣東、廣西按察司僉事[1]。弘治元年(1488年)升雲南按察司副使[2]

家族

曾祖蕭子文。祖父蕭伯器。父蕭崇襄[3]

佚事

《雙槐歲鈔》載其蕭蒼任僉事期間,錄囚惠州府,受賄為死囚開脫,被長樂縣(今五華縣)知縣黃瑜堅拒之事[4]

参考

  1. ^ 《廣東通志》
  2. ^ 《大明孝宗敬皇帝實錄·卷之十》:弘治元年閏正月丙子 升致仕浙江道監察御史強珍、南京刑部員外郎林俊、廣西按察司僉事蕭蒼,俱為按察司副使:珍,山東;俊、蒼,雲南。
  3. ^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成化二年进士登科录》)
  4. ^ 《雙槐歲鈔·附錄四》:成化壬辰豪民黃新恃富殺人上司以其無屍欲出之公默禱于神忽有大蚱蜢折左股入硯池而斃公呼新謂曰汝折其右足埋黑水塘中人告我矣新遂驚駭輸服遂得尸人呼天誅強暴有此應也未幾蕭僉事蒼錄囚至惠州受新銀三百兩欲以為疑獄公堅不肯爭曰供證明白尸既獲矣又何疑焉蒼不得已假作行提官吏對證乃再勘結里排鄰曲俱各証新情真罪當始書決單新遂棄市公即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