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宪法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葡萄牙语: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是葡萄牙共和国的宪法。制宪会议在1976年4月2日召开的全体会议上,通过并命令制定现行宪法[1]。
历史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武装部队运动发动康乃馨革命,推翻法西斯主义的“新国家”政权,使葡萄牙人民的长期反抗取得成功。这次革命使葡萄牙人重获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制定一部符合人民意愿的宪法的呼声高涨。1975年4月25日,制宪会议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逾60%的成员为先前被独裁政权打压和监禁的左翼政党成员。
1976年4月2日,制宪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在左翼的社会党和葡萄牙共产党支持下,通过《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并于同年4月25日生效。宪法序言写道:“制宪会议庄严宣布:葡萄牙人民决心保卫国家独立,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确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则,确保法治在民主国家中的最高地位,开辟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道路,以尊重人民的意志,建设一个更为自由、更加公正和更多友爱的国家[2]。”后于1982年和1989年两度修宪,在右翼的社会民主党和人民党支持下,删除正文中涉及社会主义的条款,仅序言仍有一处提及社会主义[3][4]。
在1982年和1989年修宪之前,葡萄牙宪法是一份充满意识形态色彩的法律文件,多处提及社会主义、工人权利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可行性,并严格限制私人投资和商业活动。其中许多文本是由葡萄牙共产党代表在制宪会议中提出的,并得到社会党代表的支持。由此产生的文件宣称共和国的目标是“确保向社会主义过渡”。宪法还敦促国家“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废除人对人的剥削”,与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相呼应,并规定工人委员会有权监督企业的管理,有权选举其代表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