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憲法
《葡萄牙共和國憲法》(葡萄牙語: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是葡萄牙共和國的憲法。制憲會議在1976年4月2日召開的全體會議上,通過並命令制定現行憲法[1]。
歷史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武裝部隊運動發動康乃馨革命,推翻法西斯主義的「新國家」政權,使葡萄牙人民的長期反抗取得成功。這次革命使葡萄牙人重獲基本權利和自由,為保障這些權利和自由,制定一部符合人民意願的憲法的呼聲高漲。1975年4月25日,制憲會議通過民主選舉產生,逾60%的成員為先前被獨裁政權打壓和監禁的左翼政黨成員。
1976年4月2日,制憲會議召開全體會議,在左翼的社會黨和葡萄牙共產黨支持下,通過《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並於同年4月25日生效。憲法序言寫道:「制憲會議莊嚴宣布:葡萄牙人民決心保衛國家獨立,捍衛公民基本權利,確立民主制度的根本原則,確保法治在民主國家中的最高地位,開闢走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道路,以尊重人民的意志,建設一個更為自由、更加公正和更多友愛的國家[2]。」後於1982年和1989年兩度修憲,在右翼的社會民主黨和人民黨支持下,刪除正文中涉及社會主義的條款,僅序言仍有一處提及社會主義[3][4]。
在1982年和1989年修憲之前,葡萄牙憲法是一份充滿意識形態色彩的法律文件,多處提及社會主義、工人權利和社會主義經濟的可行性,並嚴格限制私人投資和商業活動。其中許多文本是由葡萄牙共產黨代表在制憲會議中提出的,並得到社會黨代表的支持。由此產生的文件宣稱共和國的目標是「確保向社會主義過渡」。憲法還敦促國家「實現生產資料社會化,廢除人對人的剝削」,與卡爾·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相呼應,並規定工人委員會有權監督企業的管理,有權選舉其代表進入國有企業的董事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