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性論證

慣性論證(或稱訴諸慣性)是一種形式謬誤,即為了維持當前的有誤的現狀而選擇維持錯誤。出現此謬誤通常是因為做出一些改變而需要承認錯誤,或者因為改正錯誤需要較大的困難與才智。[1]

它的名字來源於慣性,這是物理學中的一種概念,指物體抗拒其運動狀態被改變的性質。

相似謬誤

  • 慣性論證可能會避免花費才智與精力來發生必要的改變,而沉沒成本謬誤則會直接拒絕由於過去所花費的精力與才智而導致目前現狀的改變。
  • 在存在現有的習俗的情況之下,以慣性作為出發點的論據可以稱之為是在訴諸傳統
  • 慣性論證往往與訴諸新潮相對應。在後者當中,通常人們是因為某物品是全新的所以就要替代舊的。

例子

現在許多人雖然經常吃檳榔但身體依然健康,所以吃檳榔對身體實際上害處是不大的。

經常吃檳榔身體還健康不能說明檳榔害處不大,顯然是在訴諸慣性。

參考文獻

  1. ^ Williamson, Owen M. Master List of Logical Fallacies.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at El Paso. January 2018 [April 1, 20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