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长
清朝
清廷在入关前,即根据八旗制度在蒙古建立盟旗制度。旗逐成为蒙古各部的军事和行政单位。外藩各旗与八旗一样,也设“固山额真”[2],最初也称“管事贝勒”、“执政贝勒”。1642年后,漠南蒙古各旗旗主称呼逐渐固定为“扎薩克”[3]:16。此后,外藩蒙古一般被称为“扎萨克旗”,此外还有锡勒图库伦、察罕诺门罕两个扎萨克喇嘛旗,札薩克、掌印札萨克达喇嘛均世袭。而内屬蒙古则根据长官的不同分别称为“总管旗”、“副都统旗”、“散秩大臣旗”几类[4]:48[5]:53。总管旗、副都统旗亦有世袭的情况出现[6][7]。
清代时,旗长是掌管本旗政治、经济、民事、司法权力的一旗之长[8]。旗长与都統(满语固山額真)视同为管理地方军政、民政的职务[1]。
外藩蒙古的札薩克由各部首领即蒙古王公担任,多为世袭。少数由清廷勅任,称“公中”。札萨克的任命由盟长(由各旗旗主轮流担任,仅负责监察非行政)转呈理藩院审查,皇帝勅许[5]:53。札萨克受当地駐防將軍、駐劄大臣的监督。实际蒙古地方行政,仍是由地方自治的扎萨克制度推动[9]:68。内屬蒙古的“总管”、“副都统”等旗主由清廷选任,大多数情况下非世袭[4]:48。“喇嘛旗”因附属于寺庙,由藏傳佛教高僧(呼圖克圖、葛根等)担任“掌印札萨克达喇嘛”(Jasag Terigün Lama)。掌印札萨克喇嘛在旗内兼有宗教领袖和行政首领双重身份[10]:10。
清灭准噶尔之后,清朝得以掌握新疆地区。伊犁將軍直接管辖的察哈尔营、锡伯营、厄鲁特营、索伦营设有总管[11][4]:48。新疆北部的蒙古土尔扈特部、和硕特部编立扎萨克旗。在新疆东部的哈密、吐鲁番二地亦实行旗制,设有哈密扎萨克旗(哈密回王旗)、吐鲁番扎萨克旗。哈密扎萨克旗由哈密札薩克和碩親王额贝都拉家族世袭执政[9]:6。乾隆十九年(1754年),清朝政府在瓜州以額敏和卓属下的回部民众设立吐鲁番扎萨克旗。日后,額敏和卓家族的爵位——吐魯番回部札薩克多羅郡王虽承袭至民国时期。但在同治三年(1864年),因新疆地区叛乱不断、人口流失,清朝政府在新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伯克和扎薩克成为虚职。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改建行省,清朝政府废除吐鲁番扎萨克旗,額敏和卓家族统治结束。但哈密扎萨克旗直至1930年才废除[12]:48—49。
当代研究者指出,哈密扎萨克旗、吐鲁番扎萨克旗设置初期,旗下属民(回部民众)均为其农奴。扎薩克掌握本旗的行政、司法等权力。“生杀予夺,任旗长所为”[12]:48。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蒙古地区、青海、新疆的盟旗制度保留。原札萨克旗衙门改称旗公署。札萨克的任命沿用清朝习惯。北洋政府时期,由蒙藏院转呈大总统命令照准。國民政府时期,由蒙藏委員會转呈行政院,最终由国民政府发布命令任命[5]:53。
1930年6月,新疆省哈密扎萨克旗的末代哈密札薩克和碩親王沙木胡索特逝世。在当地农民和驻军支持下,省主席金樹仁废除王爵,撤销哈密扎萨克旗。其所属人民、土地归属哈密县以及新设的宜禾县、伊吾县。1938年开始,主政新疆的盛世才全面推行改土归流。1月,正式撤销伊犁屯垦使,原伊犁四营(察哈尔营、锡伯营、厄鲁特营、索伦营)改为四设治局,八旗制度随之消失。同时,对舊土爾扈特部、和硕特部,废除原有盟旗制度,但仍保留盟长、固孜达(旗长)、藏根(章京,即佐领)职务,固孜达兼任区长、藏根兼任乡长。1939年,取消全部盟长、固孜达、藏根[4]:48—51。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国民政府光复内蒙古地区的失地后,恢复抗战之前的省县两级行政区建制。此后,内蒙古地区的民族自治问题成为政治讨论焦点。对于盟、旗及其相关定位,各方有不同观点。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后期,由第八审委会审议盟旗相关争议。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省提交四项原则,具体操作:盟不是与省(省政府)地位等同的行政机构;县、旗为自治单位,蒙汉共治。县、旗内蒙古族人占3/5,汉族人占2/5,以蒙古族人为县长或旗主持人,汉族人副之。县、旗内汉族人占3/4,蒙古族人占1/4,以汉族人为县长或旗主持人,蒙古族人副之。纯粹汉族人之县由汉人任县长,纯粹蒙古族之旗由蒙古族人主持旗务。省政府主席、委员、厅长则不分民族,以资历相当者充任[13]: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旗做为行政区单位仅存于内蒙古自治区,1950年代呼伦贝尔新设三个非蒙古族的自治旗,分别是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旗(包括自治旗)属于县级行政区,受地级市或盟领导。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包括旗长在内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职责为,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领导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4]:62。
与县长一样,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背景下,旗的地方行政一把手实为旗委书记。旗长党内职务多仅次旗委书记,兼任旗委常委[14]:62(旗委副书记)。
2015年统计数据中,鄂伦春自治旗的主體民族鄂伦春族人口2733,约占人口的1.07%;鄂温克族自治旗的主体民族鄂温克族人口11474,约占总人口的8.21%;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主体民族达斡尔族人口32866,约占总人口的10.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及三个自治旗的《自治条例》规定,这三个主体民族做为自治旗法定立法主体的民族构成,在人民代表选举中享有优待,其代表比例超过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三个自治旗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旗长、副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以本旗主体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其中,鄂伦春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鄂温克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六届至第十一届代表大会选举的旗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均是达斡尔族[15]:20,23—24。
注释
- ^ 1.0 1.1 《清史稿·卷一百十四》都統旗長,軍民合治,職視專圻駐防,分翰外畿,規撫京制。西北邊陲,守以重臣[……]
- ^ 达力扎布. 清代察哈尔扎萨克旗考. 《历史研究》. 2005年, (第5期).
以军功授外藩蒙古固山额真巴朱泰、阿布泰、都尔东、达尔式、达穆为拜他喇布勒哈番。固山额真噶尔图、那木涂、布尔特黑、布达尔、巴颜岱、噶尔玛什希布、博第、耨德、吴喇泰、巴特玛达尔汉、琐诺木卫寨桑、布内、班第,梅勒章京额图、拜赛、摆达尔、布尔噶图、叶伯舒、苏海、达汉、特木德、色冷伊尔登、巴达礼、阿玉锡、哈巴、诺木齐,甲喇章京吴赖、巴图、布都麻尔、邦噶特、马尼、孔科岱、巴布为拖沙喇哈番。
- ^ 马德全. 清代蒙旗治理模式的几个问题考证——以喀喇沁左旗为例.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内蒙古民族大学). 2018, (2018年第3期): 16–19. ISSN 1671-0215 (简体中文).
- ^ 4.0 4.1 4.2 4.3 刘国俊. 民国时期新疆盟旗制度的废除. 《新疆地方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2014, (2014年第1期): 48–54. ISSN 1004-1826 (简体中文).
- ^ 5.0 5.1 5.2 纳古单夫. 内蒙古札萨克旗制概述. 《内蒙古社会科学(文史哲版)》现名:内蒙古社会科学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1992, (1992年02期): 47–49 [2024-08-31]. ISSN 1003-528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6) (简体中文).
- ^ 试论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盟旗制度. 内蒙古区情网. [2014-11-04].
然而在设旗当初,虽为内属旗,但都统均为世袭,体现了对其兼防抚于一体的执政理念
- ^ 周学军; 白剑光. 札哈沁部编旗数目考. 《清史研究》. 2000年11月, (4).
- ^ 徐维焱. 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藏 四子部落札萨克银印辨伪 (PDF). 《故宮博物院院刊》. 2021年, (第四期(总第228期)).
- ^ 9.0 9.1 李国栋、李洁. 哈密的札萨克旗制.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河南省周口市: 周口师范学院). 2005, (2005年第4期): 68–70 [2024-08-26]. ISSN 1671-9476. doi:10.3969/j.issn.1671-9476.2005.04.022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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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皓宇. 第三章 “三少民族”自治旗立法主体现状分析;第一节 “三少民族”自治旗法定立法主体构成分析;二、“三少民族”自治旗立法主体的民族构成. 《自治县立法主体研究——以内蒙古三少民族自治旗为例》 (硕士论文). 中央民族大学. 2017 [2024-09-0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