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長
清朝
清廷在入關前,即根據八旗制度在蒙古建立盟旗制度。旗逐成為蒙古各部的軍事和行政單位。外藩各旗與八旗一樣,也設「固山額真」[2],最初也稱「管事貝勒」、「執政貝勒」。1642年後,漠南蒙古各旗旗主稱呼逐漸固定為「扎薩克」[3]:16。此後,外藩蒙古一般被稱為「扎薩克旗」,此外還有錫勒圖庫倫、察罕諾門罕兩個扎薩克喇嘛旗,札薩克、掌印札薩克達喇嘛均世襲。而內屬蒙古則根據長官的不同分別稱為「總管旗」、「副都統旗」、「散秩大臣旗」幾類[4]:48[5]:53。總管旗、副都統旗亦有世襲的情況出現[6][7]。
清代時,旗長是掌管本旗政治、經濟、民事、司法權力的一旗之長[8]。旗長與都統(滿語固山額真)視同為管理地方軍政、民政的職務[1]。
外藩蒙古的札薩克由各部首領即蒙古王公擔任,多為世襲。少數由清廷勅任,稱「公中」。札薩克的任命由盟長(由各旗旗主輪流擔任,僅負責監察非行政)轉呈理藩院審查,皇帝勅許[5]:53。札薩克受當地駐防將軍、駐劄大臣的監督。實際蒙古地方行政,仍是由地方自治的扎薩克制度推動[9]:68。內屬蒙古的「總管」、「副都統」等旗主由清廷選任,大多數情況下非世襲[4]:48。「喇嘛旗」因附屬於寺廟,由藏傳佛教高僧(呼圖克圖、葛根等)擔任「掌印札薩克達喇嘛」(Jasag Terigün Lama)。掌印札薩克喇嘛在旗內兼有宗教領袖和行政首領雙重身份[10]:10。
清滅準噶爾之後,清朝得以掌握新疆地區。伊犁將軍直接管轄的察哈爾營、錫伯營、厄魯特營、索倫營設有總管[11][4]:48。新疆北部的蒙古土爾扈特部、和碩特部編立扎薩克旗。在新疆東部的哈密、吐魯番二地亦實行旗制,設有哈密扎薩克旗(哈密回王旗)、吐魯番扎薩克旗。哈密扎薩克旗由哈密札薩克和碩親王額貝都拉家族世襲執政[9]:6。乾隆十九年(1754年),清朝政府在瓜州以額敏和卓屬下的回部民眾設立吐魯番扎薩克旗。日後,額敏和卓家族的爵位——吐魯番回部札薩克多羅郡王雖承襲至民國時期。但在同治三年(1864年),因新疆地區叛亂不斷、人口流失,清朝政府在新疆地區實行改土歸流,伯克和扎薩克成為虛職。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改建行省,清朝政府廢除吐魯番扎薩克旗,額敏和卓家族統治結束。但哈密扎薩克旗直至1930年才廢除[12]:48—49。
當代研究者指出,哈密扎薩克旗、吐魯番扎薩克旗設置初期,旗下屬民(回部民眾)均為其農奴。扎薩克掌握本旗的行政、司法等權力。「生殺予奪,任旗長所為」[12]:48。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蒙古地區、青海、新疆的盟旗制度保留。原札薩克旗衙門改稱旗公署。札薩克的任命沿用清朝習慣。北洋政府時期,由蒙藏院轉呈大總統命令照准。國民政府時期,由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最終由國民政府發佈命令任命[5]:53。
1930年6月,新疆省哈密扎薩克旗的末代哈密札薩克和碩親王沙木胡索特逝世。在當地農民和駐軍支持下,省主席金樹仁廢除王爵,撤銷哈密扎薩克旗。其所屬人民、土地歸屬哈密縣以及新設的宜禾縣、伊吾縣。1938年開始,主政新疆的盛世才全面推行改土歸流。1月,正式撤銷伊犁屯墾使,原伊犁四營(察哈爾營、錫伯營、厄魯特營、索倫營)改為四設治局,八旗制度隨之消失。同時,對舊土爾扈特部、和碩特部,廢除原有盟旗制度,但仍保留盟長、固孜達(旗長)、藏根(章京,即佐領)職務,固孜達兼任區長、藏根兼任鄉長。1939年,取消全部盟長、固孜達、藏根[4]:48—51。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國民政府光復內蒙古地區的失地後,恢復抗戰之前的省縣兩級行政區建制。此後,內蒙古地區的民族自治問題成為政治討論焦點。對於盟、旗及其相關定位,各方有不同觀點。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後期,由第八審委會審議盟旗相關爭議。熱河、察哈爾、綏遠三省提交四項原則,具體操作:盟不是與省(省政府)地位等同的行政機構;縣、旗為自治單位,蒙漢共治。縣、旗內蒙古族人佔3/5,漢族人佔2/5,以蒙古族人為縣長或旗主持人,漢族人副之。縣、旗內漢族人佔3/4,蒙古族人佔1/4,以漢族人為縣長或旗主持人,蒙古族人副之。純粹漢族人之縣由漢人任縣長,純粹蒙古族之旗由蒙古族人主持旗務。省政府主席、委員、廳長則不分民族,以資歷相當者充任[13]:79。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旗做為行政區單位僅存於內蒙古自治區,1950年代呼倫貝爾新設三個非蒙古族的自治旗,分別是鄂倫春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和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旗(包括自治旗)屬於縣級行政區,受地級市或盟領導。目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包括旗長在內的各級地方行政首長職責為,主持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領導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會議,討論決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14]:62。
與縣長一樣,在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背景下,旗的地方行政一把手實為旗委書記。旗長黨內職務多僅次旗委書記,兼任旗委常委[14]:62(旗委副書記)。
2015年統計數據中,鄂倫春自治旗的主體民族鄂倫春族人口2733,約佔人口的1.07%;鄂溫克族自治旗的主體民族鄂溫克族人口11474,約佔總人口的8.21%;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的主體民族達斡爾族人口32866,約佔總人口的10.3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以及三個自治旗的《自治條例》規定,這三個主體民族做為自治旗法定立法主體的民族構成,在人民代表選舉中享有優待,其代表比例超過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三個自治旗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旗長、副旗長、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均以本旗主體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主。其中,鄂倫春自治旗第六屆至第十一屆代表大會選舉的旗長、人大常委會主任均是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自治旗第六屆至第十一屆代表大會選舉的旗長、人大常委會主任均是鄂溫克族;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六屆至第十一屆代表大會選舉的旗長、人大常委會主任均是達斡爾族[15]:20,23—24。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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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軍功授外藩蒙古固山額真巴朱泰、阿布泰、都爾東、達爾式、達穆為拜他喇布勒哈番。固山額真噶爾圖、那木塗、布爾特黑、布達爾、巴顏岱、噶爾瑪什希布、博第、耨德、吳喇泰、巴特瑪達爾漢、瑣諾木衛寨桑、布內、班第,梅勒章京額圖、拜賽、擺達爾、布爾噶圖、葉伯舒、蘇海、達漢、特木德、色冷伊爾登、巴達禮、阿玉錫、哈巴、諾木齊,甲喇章京吳賴、巴圖、布都麻爾、邦噶特、馬尼、孔科岱、巴布為拖沙喇哈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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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設旗當初,雖為內屬旗,但都統均為世襲,體現了對其兼防撫於一體的執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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