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反媒體壟斷運動
本条目依照页面评级標準評為初级。 本条目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反媒體壟斷運動缺失的一角
最近注意到反媒體壟斷運動實際上前身應該是「黨政軍退出媒體運動」,為何毫無記載?
24.253.19.147(留言) 2013年6月25日 (二) 23:13 (UTC)
Re. 你可以自己加上去。--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3年6月26日 (三) 03:33 (UTC)
- 在反媒體壟斷運動發起之前的歷史,已經大致寫上。不過黨政軍退出媒體運動建議獨立寫成一個條目。--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3年6月28日 (五) 05:40 (UTC)
精簡討論
這個條目成長到目前,已經太過雜亂,不容易閱讀,建議可以進行分拆。如,林庭安事件,修法爭議,都移到新條目去。如草案內容,與本條目關係不大,建議移走,在特定地方可以用腳注的方式加入。目前先移到討論頁。--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3年6月26日 (三) 03:33 (UTC)
精簡?本頁面遠遠沒達到難以閱讀的地步.〔例子陳水扁 82,901字節〕本頁面僅僅26,904字節.(僅約1/3) 閣下要分拆某些特定項目的原因是為了移除有關反壟斷運動的負面訊息? Shuomingshu(留言) 2013年6月26日 (三) 03:50 (UTC)
果然才說到就開始搞破壞了啊.「林庭安疑似利用喬姆斯基教授事件」對事件敘述相當準確.當初的確多數人認為是「喬姆斯基聲援台灣反媒體壟斷運動事件」.可隨著事件進展非旦林庭安的真實身分自由時報徹底搞錯了.連喬姆斯基教授自身都出來現身說法表示遭受誤導.閣下非旦把標題改回遭誤導時期的標題,連內文幾乎都去除了.Shuomingshu(留言) 2013年6月26日 (三) 04:43 (UTC)
已經盡量簡化,把過去跟近來的資訊合併.去除一些純宣傳性語句.更動標題更貼切內容. Shuomingshu(留言) 2013年6月27日 (四) 05:41 (UTC)
- 同意分拆條目,可以在新條目集中寫事件--Ws227(留言) 2013年6月28日 (五) 05:22 (UTC)
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
這裡列出爭議性條文,全文見外部連結部分。
第7條 〔整合定義〕
2013/4/26 版本
本法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整合,指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與他事業合併,或形成共同所有或共同控制關係。
- 廣播電視事業之同一股東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或取得該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股份或資本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再取得或持有他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股份或資本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 轉讓或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與他事業共同經營或委託他人經營。
- 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約定由他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 聯合經營。
- 簽訂二年以上之頻道代理或授權契約,或授權同一頻道代理商居中仲介其頻道節目公開播送累計達三年以上,再與同一頻道代理商簽訂頻道代理或授權契約。
前項第一款所稱共同所有,指二以上事業之股份或資本額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或事業及其關係人持有或出資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共同控制,指二以上事業由同一自然人或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事業經營或人事任免,或以其他方法取得實質影響力者。
股份或出資額之計算,應將受讓人之關係人所持有或取得該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及出資額一併計入。
第27條 (媒金分離條款)
2013/5/30 修正紀錄
除第一項「媒體」定義及第二項「百分之十」等文字保留外,其餘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條 媒體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託人,應善盡媒體經營者之公共責任,並謹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不得有濫用媒體公器及侵犯新聞專業自主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不得持有媒體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不得擔任媒體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及其負責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於限期內免除擔任職務。
前四項負責人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問:反媒體壟斷運動
編輯@Wen1000:,引述中央社記者報導,認為陳為廷是反媒體壟斷青年聯盟的發起人。這與我的認知不符,反媒體壟斷青年聯盟是在旺中案走路工事件中,為聲援陳為廷而成立,並不是由陳為廷成立。在此提出討論,希望其他編輯提供意見,並請提供來源佐證。 --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5年1月5日 (一) 03:08 (UTC)
- 請詳看User talk:Wen1000,他的編輯疑似有特定政治操作,並且不尊重已存在數年之原編輯資料擅自修改(無原因之刪除或修改),已讓維基逐步喪失中立性。水麒麟(留言) 2015年1月5日 (一) 04:18 (UTC)
- 此用戶無理由的屢次刪除資料來源,更改原敘述內容,經警告均無效,提報也沒有人理。無奈。--東東※留言 2015年1月5日 (一) 14:29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反媒體壟斷運動中的3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011100095.html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archive.is/2013042510115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011100095.html
- 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30/today-life9.htm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0310021641/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an/30/today-life9.htm
- 向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761244&type=%E7%94%9F%E6%B4%BB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archive.is/20130418194602/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761244&type=%E7%94%9F%E6%B4%BB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