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反媒体垄断运动

InternetArchiveBot在话题“外部链接已修改”中的最新留言:7年前
          本条目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初级
本条目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台湾专题 (获评初级中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台湾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台湾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初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中重要度

反媒体垄断运动缺失的一角

最近注意到反媒体垄断运动实际上前身应该是“党政军退出媒体运动”,为何毫无记载?

24.253.19.147留言2013年6月25日 (二) 23:13 (UTC)回复

Re. 你可以自己加上去。--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3年6月26日 (三) 03:33 (UTC)回复

在反媒体垄断运动发起之前的历史,已经大致写上。不过党政军退出媒体运动建议独立写成一个条目。--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3年6月28日 (五) 05:40 (UTC)回复

精简讨论

这个条目成长到目前,已经太过杂乱,不容易阅读,建议可以进行分拆。如,林庭安事件,修法争议,都移到新条目去。如草案内容,与本条目关系不大,建议移走,在特定地方可以用脚注的方式加入。目前先移到讨论页。--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3年6月26日 (三) 03:33 (UTC)回复

精简?本页面远远没达到难以阅读的地步.〔例子陈水扁 82,901字节〕本页面仅仅26,904字节.(仅约1/3) 阁下要分拆某些特定项目的原因是为了移除有关反垄断运动的负面讯息?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6日 (三) 03:50 (UTC)回复

果然才说到就开始搞破坏了啊.“林庭安疑似利用乔姆斯基教授事件”对事件叙述相当准确.当初的确多数人认为是“乔姆斯基声援台湾反媒体垄断运动事件”.可随着事件进展非旦林庭安的真实身份自由时报彻底搞错了.连乔姆斯基教授自身都出来现身说法表示遭受误导.阁下非旦把标题改回遭误导时期的标题,连内文几乎都去除了.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6日 (三) 04:43 (UTC)回复

已经尽量简化,把过去跟近来的资讯合并.去除一些纯宣传性语句.更动标题更贴切内容.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7日 (四) 05:41 (UTC)回复

广播电视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

这里列出争议性条文,全文见外部链接部分。

第7条 〔整合定义〕

2013/4/26 版本

本法所称广播电视事业之整合,指广播电视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与他事业合并,或形成共同所有或共同控制关系。
  2. 广播电视事业之同一股东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取得该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达股份或资本额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再取得或持有他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达股份或资本额总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3. 转让或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
  4. 与他事业共同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
  5. 业务经营或人事任免约定由他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6. 联合经营。
  7. 签订二年以上之频道代理或授权契约,或授权同一频道代理商居中中介其频道节目公开播送累计达三年以上,再与同一频道代理商签订频道代理或授权契约。

前项第一款所称共同所有,指二以上事业之股份或资本额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或事业及其关系人持有或出资者。

第一项第一款所称共同控制,指二以上事业由同一自然人或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事业经营或人事任免,或以其他方法取得实质影响力者。

股份或出资额之计算,应将受让人之关系人所持有或取得该广播电视事业之股份及出资额一并计入。

第27条 (媒金分离条款)

2013/5/30 修正纪录

除第一项“媒体”定义及第二项“百分之十”等文字保留外,其余修正如下:

第二十七条 媒体之发起人、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托人,应善尽媒体经营者之公共责任,并谨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有滥用媒体公器及侵犯新闻专业自主之行为。

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不得持有媒体事业有表决权股份或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十。

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违反前项规定者,其超过部分无表决权,并由主管机关命其于限期内处分。

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不得担任媒体事业之发起人、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或其受托人违反前项规定者,主管机关得命于限期内免除担任职务。

前四项负责人指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保险机构之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经理或与其职责相当之人。

问:反媒体垄断运动

编辑@Wen1000:,引述中央社记者报导,认为陈为廷是反媒体垄断青年联盟的发起人。这与我的认知不符,反媒体垄断青年联盟是在旺中案走路工事件中,为声援陈为廷而成立,并不是由陈为廷成立。在此提出讨论,希望其他编辑提供意见,并请提供来源佐证。 --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1月5日 (一) 03:08 (UTC)回复

请详看User talk:Wen1000,他的编辑疑似有特定政治操作,并且不尊重已存在数年之原编辑资料擅自修改(无原因之删除或修改),已让维基逐步丧失中立性。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5日 (一) 04:18 (UTC)回复
此用户无理由的屡次删除资料来源,更改原叙述内容,经警告均无效,提报也没有人理。无奈。--东东留言 2015年1月5日 (一) 14:29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反媒体垄断运动中的3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9月14日 (四) 20:48 (UTC)回复

返回到“反媒體壟斷運動”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