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罪
各地规定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章
伤害罪的基本定义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之故意,客观上则有对他人身体机能或精神状态受损的行为;近年来法院实务见解则逐渐肯认创伤后压力症候群(PTSD)等心理创伤,如果已达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损伤的程度者(例如需服药),亦构成本罪。普通伤害罪的刑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害或伤害致死最重可处无期徒刑。
在规范结构上,伤害罪与杀人罪至为相似,均有义愤、直系血亲及加工自杀(伤)等变体构成要件;一般普通伤害罪不罚未遂犯,但另外设有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处罚;同时基于伦理孝道的考量,特别针对尊亲属施暴但未成伤的行为予以处罚(第281条);另外出于对儿童的保护,也额外设有妨害发育罪的规定。在诉讼条件上,轻伤害罪与对直系血亲伤害罪则采取告诉乃论的立法。
至于过失伤害的部分,轻伤害刑度落在1年以下徒刑,重伤害则为3年以下。原先《刑法》第284条设有第2项“业务过失伤害罪”,针对从事业务之人予以加重处罚;但历年来实务在操作上对于“从事业务之人”的定义过于模糊宽泛,难以界定其标准,因此与“业务过失致死罪”一并于2019年遭删除。
故意伤害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被害人可以是一个健康人也可以是一个本身有疾病的人,而导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当然,是以故意杀人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来起诉,要从多个角度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与杀人罪的差异
从客观的外在事实来看,伤害是死亡之前的一个过程,而伤害行为也有可能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因此区别二者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观察,如果一开始就有杀人的故意,那么该行为就应该适用杀人罪;但若行为人并没有想要杀害他人,仅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却意外造成被害人死亡,则属于“故意伤害+过失致死”的结果加重类型,应适用伤害致死罪(如无该罪则由伤害罪和过失致死罪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