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区

中華民國選區

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区,简称侨区,是中华民国一个1947年设立、2008年废除的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区。自1991年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199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开始,本选区采用直接选举简单多数制选出8席立法委员、20席国民大会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简单多数制选出8席监察委员

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区
已撤销的立法院监察院国民大会选区
国家中华民国
地区 全世界
区域 全世界侨居国外中华民国国民
类型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区[*]中华民国国民大会代表选举区[*]
人口数量[1]
选民数量(2005年,立法院、国民大会)[2]
(1991年,监察院)
已撤销选区
设置时间1947
废止年份2008
席次数量19→6→8(立法院)
8(监察院)
75→20(国民大会)
所属政党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民主进步党 民主进步党[3]
 新党[4]
亲民党 亲民党[5]
台湾团结联盟 台湾团结联盟[5]
前身选区
侨居国外国民代表(立委)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一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四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五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六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七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八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九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一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二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三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四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五区
侨居国外国民代表(监委)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一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四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五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六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七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八区
侨居国外国民代表(国代)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一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四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五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六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七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八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九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一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二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三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四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五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六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七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八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十九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一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二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三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四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五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六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七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八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二十九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一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二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三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四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五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六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七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八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三十九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四十区
  • 侨居国外国民第四十一区
后继选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区(立法院、国民大会)
总统提名(监察院)
选举制度简单多数制
法源《释字第261号》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历史

选举区范围变化

中华民国46年5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6号》裁定,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中华民国国会[6]1991年国大代表选举中,侨居国外国民各选举区合并为一,选出20位侨区国大代表。此选区到了1992年立委选举,亦同样为立法院引入6位侨区的议员。这些民意代表全部都根据《释字第261号》,在1992年1月1日履新。同年监察院已不再由直辖市议会及华侨团体间接选出,监察院不再具有立法机关性质。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香港地区不再属于侨区[7]

1999年12月20日澳门政权移交,澳门地区不再属于侨区[7]

2005年,国大被冻结,本区不再是国大代表选举区。此选举区最终在2008年正式取消,与全国不分区选举区合并为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

范围

地理范围

选举区涵盖全部中华民国法定领土以外全球各地。

选民范围

受制于台海现状,此选举区的投票权并未遍及在上述领土上所有华侨。

中华民国立委选举和国大代表选举时,国外公民在全球其余各地只要拥有中华民国国籍、年满20岁、在自由地区设籍继续居住4个月以上、未受监护宣告,经查属实便可在此选举区投票[8]。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无法获得中华民国国籍,因此除非归化,否则无法成为本区选举人。

本选举区的监委依监察院《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由附表二所规定之各选举区内华侨团体分别选举出。每一选举区之各华侨团体合并选一人。

监察委员的当选资格,在宪法上也设有明文规定,在《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有选举权,年满三十五岁者,得被选为监察委员。”同条有一但书:“但侨居国外国民监察委员候选人,并应居住该区内合计三年以上者”

席次分配方法

1992年至2008年的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区选制,乃是依附区域选举区的政党得票计算出该党所得席次。

参见

参考资料

  1. ^ 存档副本. [2016-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23). 
  2. ^ The Election Outlines, Election of National Assembly Members
  3. ^ 在此选区取消前夕仅拥有国大、立委侨区议席,没有同区的监委议席
  4. ^ 在此选区取消前夕仅拥有国大侨区议席,没有同区的立委、监委议席
  5. ^ 5.0 5.1 在此选区取消前夕仅拥有立委侨区议席,没有同区的国大、监委议席
  6. ^ 6.0 6.1 釋字第76號. 宪法法庭. 司法院. [2022-0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8). 
  7. ^ 7.0 7.1 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答客問. 中华民国侨务委员会万维网. 中华民国侨务委员会. [2021-1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9). 
  8. ^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制度:::. [2022-0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