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區

中華民國選區

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區,簡稱僑區,是中華民國一個1947年設立、2008年廢除的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區。自1991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199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開始,本選區採用直接選舉簡單多數制選出8席立法委員、20席國民大會代表、採用間接選舉簡單多數制選出8席監察委員

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區
已撤銷的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選區
國家中華民國
地區 全世界
區域 全世界僑居國外中華民國國民
類型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區[*]
人口數量[1]
選民數量(2005年,立法院、國民大會)[2]
(1991年,監察院)
已撤銷選區
設置時間1947
廢止年份2008
席次數量19→6→8(立法院)
8(監察院)
75→20(國民大會)
所屬政黨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3]
 新黨[4]
親民黨 親民黨[5]
台灣團結聯盟 台灣團結聯盟[5]
前身選區
僑居國外國民代表(立委)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一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四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五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六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七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八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九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一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二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三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四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五區
僑居國外國民代表(監委)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一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四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五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六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七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八區
僑居國外國民代表(國代)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一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四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五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六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七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八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九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一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二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三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四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五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六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七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八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十九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一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二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三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四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五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六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七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八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二十九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一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二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三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四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五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六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七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八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三十九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四十區
  • 僑居國外國民第四十一區
後繼選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區(立法院、國民大會)
總統提名(監察院)
選舉制度簡單多數制
法源《釋字第261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歷史

選舉區範圍變化

中華民國46年5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號》裁定,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中華民國國會[6]1991年國大代表選舉中,僑居國外國民各選舉區合併為一,選出20位僑區國大代表。此選區到了1992年立委選舉,亦同樣為立法院引入6位僑區的議員。這些民意代表全部都根據《釋字第261號》,在1992年1月1日履新。同年監察院已不再由直轄市議會及華僑團體間接選出,監察院不再具有立法機關性質。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香港地區不再屬於僑區[7]

1999年12月20日澳門政權移交,澳門地區不再屬於僑區[7]

2005年,國大被凍結,本區不再是國大代表選舉區。此選舉區最終在2008年正式取消,與全國不分區選舉區合併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

範圍

地理範圍

選舉區涵蓋全部中華民國法定領土以外全球各地。

選民範圍

受制於台海現狀,此選舉區的投票權並未遍及在上述領土上所有華僑。

中華民國立委選舉和國大代表選舉時,國外公民在全球其餘各地只要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在自由地區設籍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未受監護宣告,經查屬實便可在此選舉區投票[8]。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無法獲得中華民國國籍,因此除非歸化,否則無法成為本區選舉人。

本選舉區的監委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由附表二所規定之各選舉區內華僑團體分別選舉出。每一選舉區之各華僑團體合併選一人。

監察委員的當選資格,在憲法上也設有明文規定,在《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規定:「依法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者,得被選為監察委員。」同條有一但書:「但僑居國外國民監察委員候選人,並應居住該區內合計三年以上者」

席次分配方法

1992年至2008年的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區選制,乃是依附區域選舉區的政黨得票計算出該黨所得席次。

參見

參考資料

  1. ^ 存档副本. [2016-09-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23). 
  2. ^ The Election Outlines, Election of National Assembly Members
  3. ^ 在此選區取消前夕僅擁有國大、立委僑區議席,沒有同區的監委議席
  4. ^ 在此選區取消前夕僅擁有國大僑區議席,沒有同區的立委、監委議席
  5. ^ 5.0 5.1 在此選區取消前夕僅擁有立委僑區議席,沒有同區的國大、監委議席
  6. ^ 6.0 6.1 釋字第76號. 憲法法庭. 司法院. [2022-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08). 
  7. ^ 7.0 7.1 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答客問.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 [2021-1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09). 
  8. ^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制度:::. [2022-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7).